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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厦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解读

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 公务员出差补贴 公务员出差有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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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厦门市财政局印发了《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厦门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标准做出明确限定。

  即日起,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也适用此办法。

  《办法》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任务、人数、天数、地点;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解读

  吃: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

  记者从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了解到,出差到厦门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执行。同时,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住:厅级及以下住单间或标间

  工作人员出差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标准。不同职务级别有不同的标准。

  记者了解到,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中,出差到厦门的工作人员,部级干部住宿标准为每天800元;厅级干部为每天49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标准为每天340元。

  行:按规定等级选交通工具

  《办法》规定,到厦门出差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选择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等,并凭据报销。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选择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等,并凭据报销。其他人员则应选择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并凭据报销。

  《办法》还明确,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用:公杂费每人每天80元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等费用统称为“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这意味着,出差来到厦门,出门选择什么样的交通工具就得精打细算了,若随随便便打车,80元根本就不经用,超出的费用得个人自理。

  此外,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S4A1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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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省内出差补助标准相关的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出差补助相关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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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问答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住宿费是否可以统筹使用?

  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是否还可以另外报销机场服务费、打包费?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一份交通意外保险可以凭据报销。其他如机场服务费、打包费等不得报销,应在公杂费中开支。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包括单位食堂)并支付费用的,出差人员如何交纳伙食费?

  工作人员出差应严格《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等规定,出差期间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省内出差,如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除按规定接待工作餐外)并支付费用,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交纳标准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接待单位收到伙食费后应冲销相应支出。

  驾驶员跨常驻地接送领导上下班,能否按差旅费规定报销相关补助?

  接送领导上下班属汽车驾驶员日常工作,不属于临时公务出差范围,不能按差旅费规定报销相关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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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省内出差补助标准相关的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出差补助有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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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出差能报销多少钱

  出行、吃饭、住宿……每一项都有标准

  适用范围

  浙江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执行标准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轮船:二等舱

  飞机:经济舱

  (元/人·天)

  西藏

  青海

  新疆

  120

  其他省份(含省内)100

  (元/人·天)

  公杂费

  其余人员

  火车: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轮船:三等舱

  飞机: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轮船:一等舱

  飞机:头等舱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凭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省内出差,凭市内交通等公杂费发票在每人每天6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无公杂费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余人员

  省外出差:800元

  省内出差:800元

  (普通套间)

  省外出差:

  450元~500元

  省内出差:490元

  (单间或标准间)

  省外出差:

  310元~350元

  省内出差:340元

  (单间或标准间)

  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2017上海遗属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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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上海遗属补助标准

  上海遗属死亡补助政策遗嘱补助标准及条件(二)

  上海遗属死亡补助政策,遗嘱补助标准以及条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为落实《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精神,做好与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帮困粮油供应卡

  按照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其原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继续照顾享受。”

  (一)原已纳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的享受职工遗属补助人员(以下简称职工遗属),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

  (二)低保家庭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职工遗属,其子女收入无变化,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对职工遗属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其子女收入发生变化,应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应按低保政策有关规定停止,其家庭中的职工遗属也不再列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

  (三)凡新申请低保救助的职工遗属,按实际收入核定,符合低保条件按规定纳入发放范围。

  二、关于享受职工遗属补助人员申请享受城镇“三无”及农村“五保”待遇

  按照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孤身一人的,增加30%.”

  (一)对已列入城镇“三无”人员范围的职工遗属,按照实际收入采取补差的办法,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城镇“三无”人员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应给予补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高于“三无”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不再给予生活救济,可以继续保留其城镇“三无”对象的其他待遇。

  对新申请城镇“三无”的职工遗属人员,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遗留下的孤老残幼人员可否给予社会救济的请示〉的批复》(沪民事[88]第15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列入城镇“三无”救济范围。

  (二)对已列入农村“五保”对象范围的职工遗属,按照实际收入采取补差的办法,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当地农村“五保”标准的职工遗属,应给予补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高于当地农村“五保”标准的职工遗属,不再给予生活救济,可以继续保留其农村“五保”人员的其他待遇。

  对新申请农村“五保”的职工遗属,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不再纳入农村“五保”范围。

  三、关于职工老年遗属医疗救助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6]14号)中“老年遗属进行门诊、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统筹资金报销5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老年遗属医疗费不实行按比例分类自负办法”的规定,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工老年遗属,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其门诊、住...

2017遗属最新补助标准

2017遗属最新补助标准 遗属补助标准

  2017遗属最新补助标准

  补偿项目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权利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拓展阅读——遗属补助标准提高

  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3号)文件规定,我市将对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从2016年11月起执行。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补助对象: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

青海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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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青海省上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为更好地保障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相应上调青海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通知》规定,青海省内各地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各地区的标准为海东市居住的每人每月388元;海南州、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93元;西宁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03元;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0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完)

  2017年青海省住房补贴政策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1.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 义市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革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改革住房投资体制;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运行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贷币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制;建立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商业性和政策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房改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建立和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状况有较大改善,力争达到小康水平。

  各地人民政府要在全省统一政府指导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分散决策逐步推进。西宁、格尔木、德令哈三市和海东八县应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其它各县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坚持配套、远近结合、全国规划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4.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我省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017吉林省遗属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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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吉林省遗属补助标准

  1.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

2017河北省遗属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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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河北省遗属补助标准

  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信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

  为利于做好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国有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救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龄满五年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人数,按月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以企业劳资部门按规定填列的劳动保险(社会保险)卡片为准。

  二、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执行,即: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

  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总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

  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每月救济费可增发10-15元。

  三、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的,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部分,应计为抚养子女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由死者单位按第二条 的规定予以补齐;死者配偶是农民或有其它收入的,也要合理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在确定救济费数额时由企业的酌情扣减。

  四、生活困难救济费,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在职职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费开支渠道解决。

  社会保险制度健全后,所需费用改由社会保险金中支付。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在此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在职工死亡当时和现在均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可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本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

  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随社会救济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届时通知。

  请问,企业职工遗属补助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多少?

  答:《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省委信访局、河北省总工会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规定:

  (1)工龄满5年的正式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人数按月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

  (2)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执行。

  城镇每人每月45-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40元,救济费总和不能超过死者生前月平均工资的70%。

  遗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可以每月增加10~15元。

  (3)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的,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部分应计入抚养子女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由单位按第2条的规定给予补足。

  (4)生活困难救济费随社会救济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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