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
3y法学四班
社会契约是什么?自由、平等是什么?公意又是什么?
带着这些疑问,我深读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那里我找到了相应的答案,并针对这位18世纪法国大革命先驱的思想理论,写下了自己的见解。
卢梭,出生在18 世纪的法国,当时的欧洲资本主义正蓬勃发展,封建制度面临土崩瓦解,他的思想激进前卫,热切的渴望自由民主;他无情地抨击专制集权,并先后完成了《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论科学与艺术》,而且在此基础上,收集了柏拉图、格劳秀斯与洛克的思想,写成了《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这书一共分为四卷:
第一卷论证了人类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契约的产生。社会秩序不可能产生于强力、暴力,更不可能产生于奴隶制。因此,社会秩序的产生源于原始而简单的约定。但在最初的自然状态下,当生存障碍超过个体所能承受的范围时,人类被迫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能够解决人的问题的是形成一种新的契约,即社会契约。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它把人类天生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用道德和法律等取而代之,从而让人类通过社会契约和法律权利拥有了完全的平等。
第二章阐述了社会契约的主权特征以及如何为国家立法。主权是公公意志的体现,是由公共利益决定和制约的,即公公意志是不可分割和可转让的。根据社会契约的性质,任何主权协议,即每一个真正属于普遍意志的协议,都平等地约束和照顾每一个公民。
因此,虽然主权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但它不会超出和超越公共协议的范围。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完全控制这些协议所提供的财产和自由。接着卢梭阐述了法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公意志行为,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制定法律。他认为,要使一个国家的制度真正稳定持久,必须遵循自然法与法律相协调的重要原则。
第三卷探讨了政府的形式。政府是为了国家和主权体相互沟通而建立在两者之间的中介体,它是将公共力量凝聚起来,并在普遍意志的指导下行动。我们必须区分政府是主权的执行者,而不是主权本身。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行政权由政府行使。
第四卷描述了巩固国家之制度与公民宗教信仰。将军议制是坚不可摧的。它以投票方式表达,并在国内形成各种会议制度。宗教是国家的根基,在任何时候都对公民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每个公民都应该有宗教信仰,这可意是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
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第
一、二卷为本书的核心,即社会契约的内容与原则;第
三、四卷则是围绕如何落实并执行社会契约这一原则而展开的。
卢梭通过这本书表达了他希望建立一个新的平等的美好国家和社会的愿望。他在本书的第一卷第六章提出了:“要找到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够用全体成员所结成的集体力量保护其联合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同时,又可使每个成员在联合过程中不用听命于其他的人,而仅仅服从于自己的意愿,并且可以像以前一样拥有自己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在此社会契约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两个主要目标可被归结为全体人员的最大利益之所在,那便是:自由和平等。他指出:
“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