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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标准子女抚养费合同

合同书
   协议人: 男 年 月出生 教师

  身份证号

  协议人: 女 年 月出生 镇政府干部

  身份证号

  协议主题:增加子女抚养费

  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效力:协议之日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或有独立生活能力止

  协议内容:协议人xxx和xx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孩子(xxxx 男 年 月 日出生)的抚养 权继续归。。。。

  二、xxxx对孩子(xxxx 男 年 月 日出生)的抚养费增加到每月600元(陆佰元)人民币

  三、给付方式:每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如果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承担追加抚养费30%的责任

  五、因工资未到位、患病、家庭特殊原因可以延迟给付

与离婚孩子抚养费相关的合同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父亲拖欠抚养费,孩子成年后能否索要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以案释法案例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父亲拖欠抚养费,孩子成年后能否索要

  我10岁时,父母便已离婚,我一直随母亲生活,而父亲仅按约定支付过半年的抚养费,后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如今,我已21岁,于两个月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父亲支付我10岁以后至独立生活期间的抚养费用。可法院近日却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为何我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读者 曹**

  曹**读者: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也表明:“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它们反映出两层意思:一是有权索要抚养费的,只能是“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二是未成年子女局限于18周岁以下,原则上不得低于16周岁。

  而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分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如果子女起诉时,仍然处在未成年阶段,基于父母拒绝承担抚养费的侵权行为一直处在持续状态,未成年子女不论拖欠时间的长短,均可索要;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应从成年之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属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应从符合相应条件之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正因为你早已成年,自然只能是“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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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婚孩子抚养费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法国:前夫拒绝提高抚养费怎么办?

抚养费 法国

离婚夫妇中不和孩子住在一起的那一方要给对方支付抚养费。但是抚养费的数额是离婚判决里规定好的,如果孩子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更多的抚养费怎么办呢?举例说,一个离婚妇女在离婚时得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法官判她的前夫给孩子每月支付597欧元的抚养费。后来孩子长大了,要上大学,而且去外地上学,这就意味着要离开家另租房子住,以前的抚养费不够用了,而她的工资并没有增加,前夫的工资则好象有很大的增长,所以她以书面形式向前夫要求提高抚养费,但是信寄出后石沉大海,那么她能用什么方式达到目的呢?

法律规定父母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只要子女还没有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因此这个义务并没有因为子女成为成年人而消失。父母在分居或离婚后,不与孩子生活的一方将以抚养费的形式来承担抚养义务,抚养费数额由法官决定,每月定期支付给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那一方。法官定抚养费的标准是根据收入和孩子的需求,但是这个数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每年要根据消费指数调整,以我们前面的例子为证,前夫拒绝或忘记调整抚养费数额,他将受到与不付抚养费一样的处罚。抚养费数额也可以根据孩子新的需求或父母一方收入的变化调高或调低,如果前夫失业,抚养费暂停,再就业后恢复支付抚养费。只要孩子方面有新的变化或支付抚养费一方发生变化,都可以要求法院重新修改抚养费数额。

在要求提高抚养费之前,必须把所有证明您的要求的资料收集齐全,比如要证明孩子的新需求,您可以提供昂贵用具的发票、交通工具的发票(如要坐汽车或火车去学校)、租房契约(比如孩子去离家较远的学校上学,需要租房)和注册证明(精英学校的注册证明或去外国实习的证明)等。同时,您要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和经济困难,比如改变职业或职业生活发生变化(失业、退休等),也可以证明自己的健康问题(长期病假或因病只能打半工)。要证明前夫的经济情况比以前好,要提供您所掌握的所有材料(比如买了新住宅或第二住宅,买了第二辆车,得到更高的职位或工资待遇改善),由法官去具体证实您提供的情况。

准备好所有的材料后,首先要试图与前夫商量,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尽量说服他同意提高抚养费。他可能拒绝做任何改动,维持原来的数额。如果你们达成协议,就要将协议交给法官认定通过,要交给您居住地的大事法庭的家庭事务法官,协议样本可以去法院书记处拿取,填写好后可以直接交给大事法庭书记处,或通过邮局邮寄,没有必要请律师。

假如协议没有达成,只能上诉大事法庭的家庭事务法官,上诉书要写明前夫的地址,并把要求提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写上,并附上所有的材料。大事法庭书记处有15天时间将您的请求用挂号信通知您的前夫,并决定开庭时间,开庭时间根据法院的情况安排,一般在1个月到6个月。如果您遇到特别的经济困难,或者您感到前夫可能会有意不去取法院的挂号信,您只有求助于法院执达员,这样要先支付执达员的费用(50多欧元)。程序更复杂些,要去法院书记处获得开庭日期,再请执达员通知前夫开庭日期,最后去法院书记处证实法院的传讯。通过执达员这个途径,您必须在开庭时请律师协助办理,开庭时要出示所有的证据,法官可以当场作出判决或择日判决,择日判决的结果会以挂号信的方式或通过执达员通知您,判决一旦下达立即生效。您对判决满意,事情就到此为止。如果您对判决不满意,就要在判决下达后一个月内重新上诉,您的前夫也有同样的期限对判决重新上诉,但是在重新上诉下新的判决之前,旧判决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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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

离婚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包括哪些?

  1.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

  2.抚养费包括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并不是一定就按上述比例去支付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应该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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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物价不断上涨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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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的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物价不断上涨要求增加抚养费

  王女士与肖先生于200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肖先生抚养二人婚生女儿肖某,王女士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然而,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当时约定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当前的生活,肖某将母亲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女士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的抚养费合计11700元。近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此起变更抚养费纠纷案,判决支持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王女士和肖先生婚后于2004年生下一女肖某。2008年,王女士和肖先生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肖某由父亲肖先生抚养,母亲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王女士有探望权。由于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肖某的抚养成本也水涨船高,原来约定的每月15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肖某的成长需要,同时自2014年1月起,王女士又停止支付肖某的抚养费,导致肖某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肖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将母亲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的抚养费合计11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肖某是王女士与肖先生的婚生女儿,虽然王女士与肖先生已经离婚,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且二人的离婚协议也约定了抚养权和抚养费,二人的离婚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王女士自2014年1月起未支付给肖某抚养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

  据此,被告王女士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支付肖某的抚养费。鉴于生活需求成本上涨,消费性支出逐年提高,原来约定的每月150元抚养费是依据双方离婚时的经济条件达成的,现已不能满足肖某的生活需要,故原告肖某诉请按每月300元的标准,要求被告王女士支付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的抚养费合计11700元,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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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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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已经结束,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时间为2014年1月上旬,小编整理2014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供考生参考,更多备考资料及2014国考成绩、2014国考合格分数线信息请关注liuxue86公务员考试网!

  统计数据打架这一窗口,折射出社会抚养费在执行层面的困境:公开透明是政府收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计生部门上报时的随意性突破了这一原则。

  2012年广东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是多少?据新华社报道,广东省卫计委公布的数字是14.56亿元,省财政厅给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的答复却是26.13亿元,两者相差高达11.57亿元。

  出现如此巨大的差额,统计口径不一致,或许是一个理由。广东省财政厅人士也给出了类似解释:财政决算数依据实际缴入国库的数额统计,计生部门可能是依据年度开出罚单的累计数统计,与实际缴纳数存在时间差。仅仅是统计口径不同,就能造成如此巨大的偏差吗?有基层计生干部自揭内幕:计生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各个项目,都有相应任务指标。人口任务指标,即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地方计生部门很可能为了制造良好的计生成绩,该罚款的罚了,但在上报时打折扣。如此一来,财源和政绩两不耽误。

  社会抚养费的数据何以打架,答案不难寻找:技术上有统计口径的问题,更深层面则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问题。统计数据打架这一窗口,折射出社会抚养费在执行层面的困境:公开透明是政府收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计生部门上报时的随意性突破了这一原则。特别是,还有一些计生部门的罚款没有列入社会抚养费范围,社会抚养费有财政制度约束,尚且存在统计混乱的问题,那些社会抚养费范围外的罚款是否有人监管?是否存在黑洞?近年来,社会舆论多次对全国社会抚养费的总数和去向提出疑问,但迄今为止,公众对省级以下社会抚养费的管理情况仍无从了解。

  社会抚养费立项依据不统一、计费方式混乱的现状,还让这项收费产生了法理性困局。没有一定之规的收费,一定会被一些征费者加以利用,异化为不当寻租的通道。从历史阶段看,社会抚养费的设立有其合理性,但无序征收和混乱管理,会使其产生的负面社会效应大于正面效应。人们会怀疑,社会抚养费是否成了“抚养”地方财源的借口,而其他罚款是否成了“抚养”计生部门的需要。这种疑虑,伤及的是地方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是计生政策本身。

  韩志鹏将申请要求广州区级政府公布社会抚养费数据。强调公众知情权的满足,是纠正计生部门执法行为偏差的重要一步。但是,寄附于社会抚养费和其他罚款上的不当利益,并非一个数据公开就可清除。罚款很刚性,管理罚款的柔性机制也须改变,这涉及社会管理的思路改变问题。还要看到,人口政策需要随着宏观经济和社会层面的变化而调适。在人口红利趋于衰竭,劳动人口抚养压力加重的今天,如何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思路,需要顶层设计。让计生政策起到“抚养”社会的作用,不能只靠韩志鹏一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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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热点时事政治:社会抚养费引热议

公务员 时事政治 半月谈

  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姚宏文日前的新闻发布会上,对近期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几大热点做出回应,强调卫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人民网记者采访有关专家认为,有关社会抚养费的争议,核心在于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其征收行为予以规范和监管,尚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2013年,“社会抚养费”很火。从浙江律师吴有水申请公开账目,到张艺谋超生事件一波三折——因为诸多公共事件的牵扯,公共监督秉持理性的姿态,追问着社会抚养费上的程序与目的正义。本月初,江苏省和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相继向社会公布了2012年该省社会抚养费总额。至此,全国已有24个省份公开了去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共计超过200亿元。即便如此,安徽、山西、西藏、浙江、山东、甘肃、天津仍对公开数额保持沉默,且至今未有一省公开这笔巨额费用的支出去向。庞大的数字,暧昧的流向,确实值得监管部门探寻其间的真相。

  有两点是板上钉钉的共识:一者,正如卫计委所言,社会抚养费本身无可原罪,征缴是合法合规的事情。2002年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国务院同年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也指出,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征收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利于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社会事业公共投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也是一种经济约束。二者,社会抚养费作为一项行政性收费,是行政机关在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因此,其收费的来龙去脉自然应该清楚明白,既不能成为不肯公开的“秘密”,更得接受体制内外监督的拷问与质疑。

  事实上,正因为长期成为“被人遗忘的角落”,地方社会抚养费征缴乱象丛生:一是标准不一,各自语出多门;二是监管阙如,沦为权力自肥;三是私相截留,成了罚款经济。社会抚养费到底该怎么收、收了之后如何安排支出、如何有效审计并监管支出流向,这些核心问题不能静悄悄地被自由裁量。数十年下来,各地征收的抚养费究竟“抚养”了谁、贪腐渎职的蛛丝马迹如何依法问责,更是迫在眉睫的、民众关切的焦点议题。不公开的社会抚养费,从法理上说显然悖逆了政务公开的逻辑,那么,这究竟是不能公开抑或不敢公开、或者压根儿就是笔糊涂账而无法公开,总不能用“拖字诀”含混过去。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社会抚养费制度则是落实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社会抚养费支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杜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的种种乱象,最根本的还是要独立核算、专项审计,收支公开、监管到位,像政府部门晾晒三公经费那样及时“晒单”,接受舆论及公众的监督。社会抚养费应有“晒单”的勇气,更有拒绝成为糊涂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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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遗腹子能享有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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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国家司法以案释法案例,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国家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遗腹子能享有抚养费吗?

  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妻子所怀胎儿尚未出生,应不应该为其计算抚养费?今天,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决引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肯定了交通事故受害人遗腹子出生后的被抚养利益。

  2016年3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舜龙物流公司名下的运输车辆在安徽省淮南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聂某死亡,事故发生时聂某妻子已经怀孕,聂某的遗腹子于2016年9月15日出生。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向聂某亲属赔偿包括遗腹子抚养费在内的各类损失56万元。

  支付赔款后,舜龙物流公司与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因理赔问题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遗腹子并未出生,尚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自然人”,而法律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仅指受害人死亡时正在抚养的人,遗腹子不应属于此范围。舜龙物流公司自愿赔偿了不合理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舜龙物流公司便诉至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此案事故发生时,死者聂某的妻子已经怀孕,而胎儿被分娩出时为活体,其利益应受保护,认定舜龙物流公司已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为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舜龙物流公司保险金共计47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以及达成赔偿协议时受害人的遗腹子并未出生,尚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应计算其抚养费,要求减少赔偿11万余元。

  淮南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有遗产的类似属性,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理应类推适用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分配规则。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虽然在本案审结之时尚未正式实施,但立法理念理应得到贯彻。因此,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在死亡赔偿金的认定和分配过程中,应当保护遗腹子的利益。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二审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与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或者被抚养人相比,遗腹子出生后的被抚养利益,更应该受到“特殊保护”。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司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上述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中均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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