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离婚收集证据须知栏目,提供与离婚收集证据须知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3法院诉讼离婚的证据

离婚

  导读: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不能就离婚的各项事宜达成协议,这时他们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如果离婚诉讼的起诉人希望顺利赢得离婚官司,就应该对诉讼离婚的程序或举证等方面有个大致的了解。本文就将为您介绍一些关于诉讼离婚方面的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夫妻一方可以单独向法院起诉离婚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有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但要注意的是,出于保护军婚和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的目的,我国婚姻法也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小编精心推荐

  离婚协议书 | 离婚协议书范文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与离婚收集证据须知相关的离婚协议书

2016年司考《刑诉法》重点考点练习题:证据收集

刑事诉讼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在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考《刑诉法》重点考点练习题:证据收集”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中等难度】下列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是:

  A.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被告人李某的辩解

  B.侦查人员暴力逼取的证人证言

  C.侦查人员威胁证人,证人不得已说出看到犯罪嫌疑人用布口袋装尸体后扔到某井里了,侦查人员据此找到布口袋装的尸体”

  D.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2.【简单】根据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办案机关有义务保障在哪些案件中作证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A.危害国家安全

  B.恐怖活动犯罪

  C.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D.毒品犯罪中仅贩卖毒品犯罪

  同类试题:刑法习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 国际私法习题 经济法练习题 国际法练习题

  3.【真题难度】下列关于鉴定人与证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鉴定人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而证人则不需要

  B.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意见是凭借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出的判断,而证人提供证言则不需要判断,只需要所见所闻进行客观描述

  C.证人因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有义务对其采取保护措施,但是鉴定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D.鉴定结论是实物证据,证人证言是言词证据

  参考答案:

  1.【答案】B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选项不当选,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排除的只是供述,不包括辩解。

  B 选项符合法条规定,当选。

  C选项不当选,因为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款、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D选项不符合应当排除的条件,不当选。

  【陷阱分析】刑诉中多次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所以一般会认为二者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故很多考生可能会误选A.

  两个选项考查的是“毒树”和“毒树之果”理论,美国法认为是毒树之果,不能用,主张砍树弃果,这是为了纠正违法程序的做法。我国理论上是砍树食果,也就是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却是合法的,这也和人的正常思维不一致之处。如果知识掌握的不到位,一般考生都难逃虎穴。

  D选项,关于排除物证、书证的前提条件有三个,D选项只涉及到了两个,所以不选...

与离婚收集证据须知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离婚协议书须知

合同范本 离婚协议书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⑴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抚养;⑶财产处理;⑷债务处理。

  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虽然离婚,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

  小编精心推荐

  离婚协议书 | 离婚协议书范文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

  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离婚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

  小编精心推荐

  ...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收集

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收集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关于收集证据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第41条还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见,只有公安司法人员和律师才有权主动收集和调取刑事证据。其他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无此权力。如果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做了收集证据的工作,也必须经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审查核实以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规定并不是说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收集证据,而是说在刑事诉讼之前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后,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收集证据具有以下要求:

  (1)合法。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关于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13—152条对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技术侦查等,都作了明确的具体规定。公安司法人员只有严格地执行这些规定,收集来的证据才有合法性。

  (2)及时。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只有及时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才能提高案件侦破率和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

  (3)客观全面。客观性是指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如实收集。全面性是指要全面调查、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内容。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4)深入细致。深入主要是指深入到案件实际中去,深入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掌握证据与案件的内在联系。细致主要是指精密观察,详细查问,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和可疑线索。

  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必须通过法定的有效方法妥善保存,以保持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1)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

收集糖纸

小学二年级作文

  我最喜欢的课余生活就是看书,收集糖纸。

  先说看书。看书是我课余生活中最重要的。只要有时间,我随时可以从书柜里抽出一本书来看。什么百科全书呀,论语呀,成语故事呀,都在书柜里“收藏”着。但是随着年级的增高,作业也越来越多,总是抽不出来时间看书。我也不为此而烦恼,到底还是学习重要嘛。

收集糖纸很好玩,那鲜艳的糖果包装纸就成了我的目标。当每次吃完带包装纸的瑞士糖时,我都会看看糖纸是什么样的。这张糖纸好看,收起来,不好看也收起来。我这么想:好看不好看都收起来,要是有人喜欢的话,我还可以送给他。再看我的小箱子里,嗬,什么样的都有:有红色的,绿色的,蓝色的,紫色的……五颜六色,保证让你眼花缭乱。 

基于证据的实践

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证据种类及证据理论分类

刑事诉讼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你知道哪里有刑事诉讼法知识考点下载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证据种类及证据理论分类”,欢迎您阅读下载!

一、证据种类 
  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1)证明方法的差异。书证与物证的根本差异在于书证是用事实材料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用事实材料的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要结合证明对象来区别书证和物证。因为证明对象不同,可能会使同一事实材料在不同情形下表现出不同的证据属性。 
  2.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而视昕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较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之处,如书证与视听资料均以其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也有类似于物证之处,如用视听资料所反映的物品特征作证,但是,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的核心特征在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如借助录音机听录音带所录制的内容,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可见,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是借助于特定的仪器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但是,如果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本身的价值或受损害程度来证明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时,则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应当作为物证。 
  3.鉴定结论 
  (1)申请鉴定的主体:当事人。 
  (2)申请期间: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确定: 
  ①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⑤不予重新鉴定的条件: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提供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4.证人问题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未成年人可作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①申请时间与方式: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②费用承担: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及替代方式 
  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③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⑤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⑥替代方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证据种类及证据理论分类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考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证据种类及证据理论分类”,欢迎您下载!

 一、证据种类

  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1)证明方法的差异。书证与物证的根本差异在于书证是用事实材料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用事实材料的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要结合证明对象来区别书证和物证。因为证明对象不同,可能会使同一事实材料在不同情形下表现出不同的证据属性。   2.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而视昕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较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之处,如书证与视听资料均以其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也有类似于物证之处,如用视听资料所反映的物品特征作证,但是,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的核心特征在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如借助录音机听录音带所录制的内容,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可见,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是借助于特定的仪器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但是,如果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本身的价值或受损害程度来证明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时,则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应当作为物证。   3.鉴定结论   (1)申请鉴定的主体:当事人。   (2)申请期间: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确定:   ①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⑤不予重新鉴定的条件: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提供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4.证人问题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未成年人可作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①申请时间与方式: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②费用承担: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及替代方式   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③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⑤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⑥替代方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二、证据的理论分类   划分标准种类   注意: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1)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成立而提出的证据;反证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负有...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