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修订版《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想知道具体详情吗?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修订版《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发布
为进一步促进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业务规范开展,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2014年9月9日发布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规定,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规定的参与人条件,开通相应业务权限,并在报价系统开立相关账户。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关于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的规定。报价系统接受报价与申报以及交易信息发布的时间为每周7天,全天24小时。报价系统在每个交易日按照统一的结算时间进行清算交收。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应当在注册前在报价系统领取产品代码。
经修订发布的《转让规则》共五章九十四条,包括总则、发行、转让、业务管理、附则等内容。
《转让规则》明确,在报价系统发行私募产品的,应当由具有创设类或推荐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并向特定参与人披露相关发行文件。报价系统为私募产品的发行提供意向布、在线协商等服务。在报价系统发行注册私募产品之前,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参推介和询价。
在业务管理上,《转让规则》规定中证报价可以发布私募产品交易即时报价行情、成交统计、产品收益率曲线等交易信息;可编制反映成交情况的各类定期表,并通过中证报价系统发布。
根据《转让规则》,在报价系统发行或转让的私募产品出现以下情形的,中证报价可以暂停该私募产品的发行或转让:私募产品的交易价格严重偏离私募产品的公允价值或净值的;设立、承销或管理私募产品的参与人严重违反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导致参与人的相关业务权限被暂停或终止的;发行人申请暂停私募产品的发行或转让;产品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情形的;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报价系统业务规则规定可以暂停私募产品发行或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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