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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热点问题解答

中国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2016年3月1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想知道具体有哪些问题解答吗?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热点问题解答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从已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情况看,总体上发挥了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中介制衡作用。但也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现就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一般性要求说明如下:

  一、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二、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五、《法律意见书》应当包含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的承诺信息。示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齐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确。《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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