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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税法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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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 税法的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含义解析

  1.法律优位原则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1)作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2)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例如:2015-2-1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例如:2014-7-1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率统一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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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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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退税率的一般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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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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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适用税率:

  1、 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发生价格波动,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以及无销售价格的除外。

  2、 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 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类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 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率:

  (1)白包卷烟;

  (2)手工卷烟;

  (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如下:

  (1)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税率为36%。

  (2)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比例税率价格大于等于7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56%,小于7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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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重点: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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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都准备好税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重点: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重点: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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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重点: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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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重点: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适用税率:

  1、 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发生价格波动,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以及无销售价格的除外。

  2、 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 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类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 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率:

  (1)白包卷烟;

  (2)手工卷烟;

  (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如下:

  (1)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税率为36%。

  (2) 根据上述公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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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重点:税收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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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程序法概述 (环球网校提供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也称为税收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要是与税收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不论其存在于哪个法律文件中,都属于税收程序法的范畴。

  税收程序法的主要作用:

  1. 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2. 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

  3. 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4. 提高执法效率。

  二、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

  1. 表明身份制度;

  2. 回避制度;

  3. 职能分离制度;

  4. 听证制度;

  5. 时限制度。

  三、税收确定程序

  1. 税务登记;

  2. 账簿、凭证;

  3. 纳税申报。

  四、税收征收程序

  1. 税款征收包括10项内容:

  (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

  (2)纳税调整制度

  (3)代扣代缴税款制度

  (4)欠税管理制度

  (5)滞纳金征收制度

  (6)延期纳税制度

  (7)报验征收制度

  (8)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9)减免税管理制度

  (10)税收凭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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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2017税法一重点: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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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

  2.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

  (2)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3)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矛盾性。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

  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4.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1)免税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抵免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并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税额,以此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1)分国抵免限额(简化式)=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比较

  3.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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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2017税法一难点: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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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在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

  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如: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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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2017税法一辅导讲义:增值税(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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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2、销项税=销售额*率

  3、视销征税无销额,(1)当月类平均;(2)最近类货平均,(3)组税价=成本*(1+成利率)

  4、征增税及消税:组税价=成本*(1+成润率)+消税组税价=成本*(1+成润率)/(1-消率)

  5、含税额换不含税销额=含税销额/1+率(一般)

  不含税销额=含税销额/1+征率(小规模)

  6购农销农品,或向小纳人购农品:

  准扣的进税=买价*扣率(13%)

  7、一般纳人外购货物付的运费  准扣的进税=运费*扣除率  **随运付的装卸、保费不扣

  8、小纳人纳额=销项额*征率(6%或4%)

  **不扣进额

  9、小纳人不含税销额=含额/(1+征率)

  10、自来水公司销水(6%)

  不含税销额=发票额*(1+征率)

  二、进口货

  1、组税价=关税完价+关税+消税

  2、纳额=组税价*税率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

  1、“免、抵、退”计算方法(指生产企自营委外贸代出口自产)

  (1)纳额=内销销税-(进税-免抵退税不免、抵税)

  (2)免抵退税=FOB*外汇RMB牌价*退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FOB:出口货物离岸价。

  **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原料价*退税率  免税购原料=国内购免原料+进料加工免税进料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税价=到岸价+关、消税

  (3)应退税和免抵税  A如期末留抵税≤免抵退税,则  应退税=期末留抵税  免抵税=免抵退税-应退税  B期末留抵税>免抵退税,则:

  应退税=免抵退税

  免抵税=0

  ***期末留抵税额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定。

  (4)免抵退税不得免和抵税

  免抵退税不免和抵税=FOB*外汇RMB牌价*(出口征率-出口退率)-免抵退税不免抵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免和抵扣税抵减额=免税进原料价*(出口征率-出口货物退率)

  2、先征后退

  (1)外贸及外贸制度工贸企购货出口,出口增税免;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算退税还外贸,征、退税差计企业成本

  应退税额=外贸购不含增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外贸企购小纳人出货口增税退税规定:

  A从小纳人购并持普通发票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销售出口货入免,退还出口货进税  退税=[发票列(含税)销额]/(1+征率)*6%或5%

  B从小纳人购代开的增税发票的出口货:

  退税=增税发票金额*6%或5%.

  C外企托生企加工出口货的退税规定:

  原辅料退税=国内原辅料增税发票进项*原辅料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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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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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要多做多练,要抓紧重要考点的复习,更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希望广大考生朋友们都能取得好的成绩。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计税依据”,希望考生能有所收获。想了解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三)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明确: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规定处理。

  (四)酒类其他规定: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2.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注意单选、多选题)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2.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3.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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