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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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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撤销权

  撤销权

  1. 管理人的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2. 债权人的撤销权

  (1)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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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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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6方面条件的企业:(略)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减半时按25%的税率计算)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

  1.“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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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2017考点:账簿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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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相关规定设置账簿。(注意: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设立登记)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4.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注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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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2017复习资料: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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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占用税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二、特点: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除获准占用耕地超2年未使用加征外,在获准占用环节征收后不再征)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节 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注:

  1.“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3.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4.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二、税率: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三、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征规定: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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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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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特推荐“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文,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受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在纳税人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清算手续)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013年单选题考点)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关问题的处理: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的确认

  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质量保证金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4.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5.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6.拆迁安置费的扣除,按以下规定处理: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7. 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三)清算审核方法

  1.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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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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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整理“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减免税优惠”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优惠

  1.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二、其他优惠

  1.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2.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3.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6.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7.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8.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9.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略)。与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这些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只是对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印花税,而对其他的当事人应该照章征收印花税。

  10.新政策:公租房政策已在土地增值税中讲解。

  1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12.新增: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3.新增: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14.新增: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5.新增: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6.新增: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印花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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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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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举例】某企业2011年7月取得12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用于补贴该企业科研支出,2011年用于研发并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是10万元,2012年为30万元,2013年为30万元,2014年为10万元,2015年为20万元,2016年为10万元,7月中旬,经报科委验收合格,经研究,剩余的10万元,8万元上缴财政,另外2万元留给企业继续使用。

  【分析】会计核算上,该项财政拨款先计入递延收益,每年实际发生相关支出后,确定成本,费用,同时从递延收益结转到“营业外收入”中;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为60个月,剩余的10万元,上缴财政的不征税,留给企业的2万元依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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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2016税法二知识点:转让房产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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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要多做多练,要抓紧重要考点的复习,更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希望广大考生朋友们都能取得好的成绩。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税务师2016税法二知识点:转让房产增值额”,希望考生能有所收获。想了解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一、收入额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形式看,包括: ①货币收入 ②实物收入 ③其他收入

  1.实物收入:按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

  2.无形资产收入:专门评估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3.外国货币:按照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率折算。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要两看:看主体看标的,扣除项目有差异)

  (一)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是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②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⑥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①利息支出据实扣,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②其他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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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税法二复习讲义:存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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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的税务处理

  (一)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二)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注意无后进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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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2016年税法二复习讲义:无形资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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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企事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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