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一卷疑难点:税收征收管理法”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
1.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是调整征税机关在税款的征收和税务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包括1992年9月4日通过、1995年2月28日、2001年4月28日和2013年6月29日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以及2002年9月7日公布、2012年11月9日和2013年7月18日两次修改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另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等部门所颁布的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2.税收征管法的宗旨。税收征管法的宗旨包括:(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3.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关税及海关代征 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基础性环节,主要包括三项制度: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
1.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又称为纳税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或其他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动,在法定期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税务登记可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开业登记制度。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2)变更、注销登记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 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制度。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税务登记证件具有重要作用,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申请减税、 免税、退税;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④领购发票;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⑥办理停业、歇业;⑦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