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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及答案:条约法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国际法对于部分备考的考生来说是一个薄弱点,国际法同样也有着一个完整而庞大的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条文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属于理论的知识点不多,国际法中的条约法的知识点你掌握了多少。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你带来: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及答案:条约法。

  条约法

  1.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33题)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答案:D

  解析:条约的效力——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权利的创设不需要经过当事国的同意,但是义务的创设、取消、变更都是要经过当事国的同意的。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一般对第三国既不创设义务也不创设权利。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些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本题中,甲、乙两国缔结的条约,开放一条流经甲、乙、丙三国的河流给丁国,对于该项条约,丙国和丁国都是第三国。丙国已经正式表示接受该义务,丁国也已明确接受该项权利,因此,未经丁国同意,甲、乙、丙三国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丁国的该项权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2.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单选第29题)

  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

  答案:B

  解析:A项国内立法是国家内政行为,国际法不能干涉,B项立法是可以的,但是会引起国家责任的问题,所以正确。D项国家责任之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归因于国家,二是违背了国际义务,所以它和国家性质没有关系。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忠实地履行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此也作了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约束力...

与缔结条约程序法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司考刑事法考点:自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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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刑事法考点:自诉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自诉案件的立案就是自诉案件的受理。

  2.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甲偷偷将乙家的一群羊赶走卖掉,获得赃款3000元。乙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足以证明甲盗窃的证据,要求追究甲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应采用下列哪一做法处理此案?

  A.裁定不予受理

  B.告知乙向公安机关控告

  C.先受理,然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依法受理

  答案:D.

  【特别提示】

  1.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与公诉案件不同);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靳某以诽谤罪将宁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宁某目前下落不明。法院处理错误的是?

  A.裁定中止审理

  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C.宣告宁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

  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宁某下落

  ——答案:ACD. 《刑诉解释》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故B正确,A、C、D错误。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自诉权。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4.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就同一事实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赵某因受此重伤而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本案...

与缔结条约程序法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教材:条约法(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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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教材:条约法(电子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教材:条约法(电子版)解读,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考生。

  第六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把条约主体和相关规则扩展到了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关于条约的规则许多是国际习惯法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编纂和发展,成为有关条约规则的基本的成文法律依据。对于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仍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规则。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

  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条约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所签订的协议,或非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都不是条约。目前,条约主要是国家间缔结的。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现在也被作为条约。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同时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条约的缔约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相互关系中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些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文件,是对它们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共同的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相互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在制定文件时即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样的国际文书不是国际条约,尽管这类文件在国际关系上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或具有道义上的力量。

  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则并且以国际法加以规范。同时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规范书面条约为出发点,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约定义为书面形式。但其并不排除其他形式条约的存在和有效性。实践中,口头条约在历史上和现代都有,并木因其非书面的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口头条约不易证明,容易引起国际争端,因此,现代的绝大多数条约均采用书面的形式。基于这个现实,《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仅对书面条约作出了规范。

  5.条约的名称在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用法。条约名称取决于缔约国的选择。因此,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条约泛指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一切规定它们相互间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国际文书。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国际协定。条约法中的条约是指广义的条约。常用的条约名称包括:公约、盟约、条约、宪章、专约、协约、议定书、最后文件、宣言...

司法考试《国际法》习题:第六章条约法

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解析 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答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国际法》习题:第六章条约法”,多做一做司考一卷试题,相信司法考试不成问题。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及答案:第六章条约法

  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两国签订了一份关于共同开发海洋资源的条约,该条约在签订时完全符合当时的国际强行法规则,但是在两国缔结条约并开始履行义务3个月后,国际社会缔结了一项新的国际强行法规则,而甲乙两国的条约正好与该规则相抵触,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关于此种情况,正确的判断是
  A.根据"约定必守"的最高规范,由于甲乙两国的条约缔结于强行法规则之前,条约有效
  B.条约自始无效
  C.条约自与新的强行法规则发生抵触时起失效
  D.失效或继续有效与否由甲乙两国决定
  正确答案:C

  2、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D.国务院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正确答案:C
  3、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甲乙两国缔结某双边条约时,约定以甲乙丙三国文字书写文本,其中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为标准文本,丙国文字的文本为参考文本。当三国文字的文本均发生歧义时,下列关于该条约文本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应当各自受其文字文本的约束
  B.甲国应当受乙国文字文本的约束,乙国亦应当受甲国文字文本的约束
  C.甲乙两国应当受丙国文字文本的约束
  D.该条约无效
  正确答案:A
  4、在下列哪种情况下,A国单方废除正在生效的国际条约是非法的?
  A.为了废除与B国签定的不平等条约
  B.A国经全民公决分离成为A1国和A2国
  C.因为与C国签定的条约发生情势变迁,无法继续履行

  D.因为D国根本违约,A国决定废除与之签定的双边条约
  正确答案:B
  5、对于一个条约来说,第三国是指不是这个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关于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条约第三国既无损,也无益”
  B.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
  C.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无须得到第三国同意
  D.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定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正确答案:C
  6、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同样为作准文本,并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本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甲国更加有利,而依据第三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对乙国更有利。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
  B.甲国可以仅根据乙国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对其有利且为作准文本

初会《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 经济法基础考点 2017初级会计考试

  欢迎阅读由出国留学网编辑的初会《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诉讼程序,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本站!

  1. 起诉和受理——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

  2.审理和判决(★★★)(11、12年判断)

  (1)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议庭

  (3)回避制度

  (4)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参 照:其他

  (5)生效时间======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提示】(1)(2)(3)(4)(5)规定同民事诉讼。

  【注意】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特别记忆)

  【建议】本考点下其他“时间性规定”在历年考试中均未涉及,个人建议战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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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法考点::法庭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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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刑事诉讼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司考刑事法考点::法庭调查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法庭调查的程序遵循的原则是:宏观上,先控诉方提请证人等,或者出示、宣读证据,后辩护方。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注意:检察官(公诉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两次“首先发言”第一次,在法庭调查阶段。该阶段一开始,就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第二次,在法庭辩论阶段。该阶段一开始,就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言。该首轮发言被称做发表公诉词。公诉词是公诉人根据控诉职能,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的总结性意见。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注意】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实行缺席审判。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

  (2)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发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高法解释135条规定,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对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发问,有利于进一步揭示案情。

  (4)审判人员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高法解释135条规定,审判人员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必要时”一般是指审判人员对审理过程中有疑问的地方或者当事人在陈述时有表述不清的地方。其目的是消除疑点,查清案情。

  4.出示、核实证据

  (1)询问证人、鉴定人

  ①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a未成年人;

  b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c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d有其他原因的。

  ②公诉人、辩护人向证人发问的顺序由审判长决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③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2)物证的审查

  ①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

  ②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③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法律教育 网

  【注意】此处的控辩双方是广泛的,控方是指检察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方是指被告人、辩护人。

  【例】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该...

司考刑事法考点:单位犯罪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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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司考刑事法考点:单位犯罪审理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1、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2、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3、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

  4、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尚未依法追缴或者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追缴或者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5、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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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赴法留学的程序和面试评估

法国 留学 申请程序 面试
以往,中国学生多去北美国家留学,其实,像法国这样的欧洲国家,不仅教育与科研资源雄厚,留学市场也较开放,并有许多优惠政策与鼓励机制。日前,就赴法留学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法国驻华大使馆教育合作专员杜博先生。

您认为中国学生到法国留学,要预先做好哪些准备?
杜博:去法留学取得成功的关键点有三个:第一,至少在一年前准备自己的个人计划;第二,要了解法国的教育体制;第三,要准备好一份完备的个人计划,还有到法国留学的热情,这很重要。

法国的各个政府和部委建立了赴法留学咨询中心,来帮助赴法留学的学生。在这样的机构里能够获得很多赴法留学的信息,比如入学标准等。还有一点就是要坚持并尽量提早学习语言。

近年来到法国留学的中国学生越来越多,哪种类型的留学生较受欢迎?
杜博:我给中国学生的建议是:在中国完成本、专科学历教育后,再去法国继续深造。我觉得最理想的模式是中国的学生在中国拿到本科学历后,再到法国攻读硕士。

很多中国学生想到法国学习管理、经济、商科这类的学科,实际上,法国不仅仅是一个浪漫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科技发达的国家,有很多非常棒的理科院校,如工程师院校。法国非常欢迎中国理工科学生在本国完成本科教育后,到法国进行硕士学历的深造。

目前中法之间有哪些主要的合作办学项目?
杜博:这里我向大家介绍三个高水平的中法合作办学项目。首先是“9+9”合作项目,它是指9所著名的中国大学和9所著名的法国大学之间的合作;“N+I”项目是去年12月时,法国高等专业工程师学校等50多所学校的校长商谈提出的项目,它集中了法国最著名的50所专业学校,这个项目是由本科生通向硕士的教育,这也是今年我们向中国学生重点推荐的一个项目;“4+4”项目是指法国4所享有盛名的工程师院校和中国4所院校的合作。

这三个合作办学项目,都提供了高质量、高水平的教学。他们的优势主要为:学生同时接受在中国和法国的学习,因此学生可以享受到两种教育体制下的优势,学习结束后可以拿到中国和法国两国的学历。从就业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学生有更多机会被双方国家的企业或跨国企业所录用。

法国驻华使馆最近成立的学术与语言评估中心(CELA),将在申请和办理留学手续过程中起什么作用?
杜博:要去法国留学,先要有一个计划,然后一步一步地实现计划。CELA中心的成立正是为了帮助大家实现这个计划。

CELA是法国大使馆下属的一个官方机构,CELA中心首先是一个接待中心,它的第一个作用是接待所有要去法国留学的人士。CELA在北京、上海、武汉都有办事机构,学生可以随时在希望的时间到CELA进行信息咨询与查询。在来CELA中心之前,要到CELA的网上注册(www.cela-cn.org),来此注册不仅仅是为了随后的面试评估的报名,也是为了获取所需要的信息。学生可以在报名面试评估之前,给我们提很多问题,然后再进行报名。

北京、上海、武汉三地之外的学生如果联系不方便的话,可以给我们发信息,把心中的疑问,想了解的消息都发送到CELA咨询处,我们有专门人员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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