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美国宪法栏目,提供与美国宪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Philadelphia)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直到1789年,独立战争胜利后的6年,法定建国日的13年后,美国宪法的前一部分才被通过、美国政府才开始工作。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利宣布总统法令违宪。

司考宪法笔记:近代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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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17、18世纪,英、美、法等国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上,先后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后,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将在革命过程中建立的民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形成了各自的宪法。

  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1775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了反对宗主国的独立战争,次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宣布独立后的各州以《独立宣言》为依据制定宪法,组织政府,成为13个共和国。1779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邦联条例》规定美国是由北美13州联合组成的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持主权、自由和独立,各州议会选派代表组成联邦国会。联邦国会经9个以上的州同意,可以行使宣战、媾和、派遣和接受大使、决定海陆军编制等权力。《邦联条例》建构的形式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国家联盟,虽然起到了建国立宪的作用,但很快就不适应新的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对外关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个中央政府能有效协调国内各种关系的国家势在必行。1787年5月25日制宪会议召开,有12个州的55名代表与会,在经过历时3.个多月的激烈斗争后终于达成妥协,通过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4日,第一届联邦国会集会,宣布宪法生效。美国宪法由一个序言和7条正文构成,确立了分权制衡、联邦主义、代议制政府等原则,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特别程序,并于1791年通过一个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美国宪法是北美殖民地人民在反对英国统治的斗争中产生的,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邦联条例》再到美国联邦宪法的过程。独立战争的性质和独立后的州际关系,使美国宪法的产生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战争首先是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战争,其思想基础是“天赋人权”理论,独立战争的许多领导人本身就是启蒙时代的代表人物,独立战争使“天赋人权”思想广泛流传并深人人心,从而为美国宪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2)独立战争将斗争矛头直指英国国王,虽然是斗争策略,但却具有一定的反封建色彩,美国宪法确立的彻底的共和制与之不无关系;(3)州际关系的不协调和独立战争后国内各种政治关系的矛盾冲突,暴露了《邦联条例》所建构的体制的缺点,美国联邦宪法的重要目的就是克服这种日益明显的不足,并通过实行联邦制成功地予以克服。

  美国宪法的发展,是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和创设宪法惯例等方式实现的。1789年宪法生效后,作为对宪法的补充,1791年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内容都涉及公民权利,被称为《权利法案》。南北战争前,分别于1798年和1804年颁布生效了第11条宪法修正案和第12条宪法修正案。南北战争期间及以后分别于1865年、1866年和1870年颁布了第13条修正案、第14条修正案和第15条修正案。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又先后通过第16条修正案、第17条修正案、第18条修正案和第19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的内容以涉及公民权利的居多,除《权利法案》外,还有南北战争修正案和有关妇女选举权的修正案。迄今一共有27条宪法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以及政党、总统和国会所创立的宪法惯例,对美...

与美国宪法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司考宪法学讲义:近代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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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17、18世纪,英、美、法等国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上,先后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后,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将在革命过程中建立的民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形成了各自的宪法。

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1775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了反对宗主国的独立战争,次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宣布独立后的各州以《独立宣言》为依据制定宪法,组织政府,成为13个共和国。1779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邦联条例》规定美国是由北美13州联合组成的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持主权、自由和独立,各州议会选派代表组成联邦国会。联邦国会经9个以上的州同意,可以行使宣战、媾和、派遣和接受大使、决定海陆军编制等权力。《邦联条例》建构的形式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国家联盟,虽然起到了建国立宪的作用,但很快就不适应新的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对外关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个中央政府能有效协调国内各种关系的国家势在必行。1787年5月25日制宪会议召开,有12个州的55名代表与会,在经过历时3.个多月的激烈斗争后终于达成妥协,通过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4日,第一届联邦国会集会,宣布宪法生效。美国宪法由一个序言和7条正文构成,确立了分权制衡、联邦主义、代议制政府等原则,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特别程序,并于1791年通过一个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美国宪法是北美殖民地人民在反对英国统治的斗争中产生的,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邦联条例》再到美国联邦宪法的过程。独立战争的性质和独立后的州际关系,使美国宪法的产生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战争首先是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战争,其思想基础是“天赋人权”理论,独立战争的许多领导人本身就是启蒙时代的代表人物,独立战争使“天赋人权”思想广泛流传并深人人心,从而为美国宪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2)独立战争将斗争矛头直指英国国王,虽然是斗争策略,但却具有一定的反封建色彩,美国宪法确立的彻底的共和制与之不无关系;(3)州际关系的不协调和独立战争后国内各种政治关系的矛盾冲突,暴露了《邦联条例》所建构的体制的缺点,美国联邦宪法的重要目的就是克服这种日益明显的不足,并通过实行联邦制成功地予以克服。

美国宪法的发展,是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和创设宪法惯例等方式实现的。1789年宪法生效后,作为对宪法的补充,1791年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内容都涉及公民权利,被称为《权利法案》。南北战争前,分别于1798年和1804年颁布生效了第11条宪法修正案和第12条宪法修正案。南北战争期间及以后分别于1865年、1866年和1870年颁布了第13条修正案、第14条修正案和第15...

与美国宪法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司考《宪法》考点: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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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解释机关

  根据各国不同的宪法解释机关,世界上共有三种宪法解释体制,它与各国的监督体制是一致的:

  (一)由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二)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

  (三)由专门机关解释宪法。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各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会有一些不同的原则标准,但通常有以下一些原则需要遵循:

  (一)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二)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三)与宪法的整体内容协调一致。

  (四)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

  三、宪法解释的方法

  ①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包括字面解释和语法解释。文理解释主要是从表现宪法规范的条文,根据字、词、以及句子结构、文字排列、标点符号等等,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解释。论理解释包括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等,主要是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考虑其它相关因素,以确定宪法规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②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又称从严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狭义的理解;扩充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广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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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考点:宪法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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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的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尽管前面有关宪法基本特征的分析涉及了宪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属性,但并未揭示宪法的本质。

  如前所述,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但宪法在表现统治阶级意志过程中却存在自身的特点,这就是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表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然而,宪法对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并非随心所欲。在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时候,统治阶级必须全面综合地考察当时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并以这种对比关系为依据确定宪法的基本内容。因此,如果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等是宪法本质属性的话,那么这些本质属性到底如何表现,其表现的程度怎样等等,则取决于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因此,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它既表现为统治阶级的力量比被统治阶级的力量强大,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也表现为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列宁曾经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而且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同时,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尽管其他法律也表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但它们只着重于一个或者几个方面,而宪法则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宪法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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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解释机关

  根据各国不同的宪法解释机关,世界上共有三种宪法解释体制,它与各国的监督体制是一致的:

  (一)由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二)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

  (三)由专门机关解释宪法。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各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会有一些不同的原则标准,但通常有以下一些原则需要遵循:

  (一)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二)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三)与宪法的整体内容协调一致。

  (四)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

  三、宪法解释的方法

  ①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包括字面解释和语法解释。文理解释主要是从表现宪法规范的条文,根据字、词、以及句子结构、文字排列、标点符号等等,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解释。论理解释包括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等,主要是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考虑其它相关因素,以确定宪法规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②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又称从严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狭义的理解;扩充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广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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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考点:宪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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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关系的内容

  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同样,宪法关系的内容也表现为宪法关系各主体之法律||教育网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根据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根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宪法关系在主体地位、运作规律上的特殊性,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又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二、宪法关系的客体

  在宪法关系中,作为主体的公民与国家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与权力,而宪法赋予的权利与权力要得以现实化,还必须借助于宪法关系中客体的作用。宪法关系的客体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的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所指向的对象,是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得以实现的媒介。

  从宪法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形式出发,结合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客体的有法律||教育网关理论,可以发现,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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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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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宪法的渊源

1.成文的宪法典。宪法文件不同于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都叫宪法性法律,因为没有宪法典。在我国成文宪法国家,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既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等。

3.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际机关、党政及公众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惯例很多,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惯例,如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开会的时候,政协就同时开会,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任何法律法规均未作此规定,这种事实上“人大政协一同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即我国的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是指实行宪法法院监督或普通法院有宪法审查权的国家,他们的法院在判决宪法案件过程中作出来的判决,而且这个国家又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出来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或者以后的判决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律来引用的宪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二、宪法的结构

序言,正文,附则

附则的地位(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和作用,两大特点:1.特定性;2.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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