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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2019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中华女子学院

  中华女子学院2019年艺术类本科招生计划为190人,小编为大家提供中华女子学院2019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请广大考生及时查看招生章程!

  中华女子学院2019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1.院校名称:中华女子学院 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University

  2.国标代码:11149

  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政编码为100101)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接受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依法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质量、内涵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一流女子大学,成为全国妇女教育研究中心、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妇女干部培训中心、国际妇女教育交流中心。学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和公益意识、国际视野和知性高雅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高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隶属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考试和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电话84659417。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范围

  第七条 我校2019年艺术类本科招生计划190人。其中: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45人、环境设计专业45人、视觉传达设计专业30人,计划投放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四川、陕西,共10个省(区、市);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50人,计划投放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浙江、河南、湖南、广东,共10个省(区、市);表演(服装表演与时尚传播)专业20人,计划投放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共8个省(区、市)。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公布的志愿填报信息为准。

  第四章 招收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 我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符合本省(区、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及下述条件:

  1.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须获得本省美术类统考相应批次合格成绩。

  2.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服装表演与时尚传播)专业:考生须在本省艺术类相应类别统考本科合格基础上获得校考合格成绩,否则校考成绩无效;省统考未涉及的省份的考生,仅须获得校考合格成绩。

  第九条 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除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外,其余各专业只招女生。

  第十条 我校艺术类本科只招文科(若个别省份有特殊规定的,遵照该省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目...

与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相关的招生简章

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中央民族大学招生简章 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整理的“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欢迎阅读参考,更多有关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网站高考栏目。

  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最新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民委。

  第三条 校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第四条 学校教育部代码:10052

  第五条 中央民族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下设有美术、舞蹈、音乐三个艺术学院,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生等高级艺术人才。艺术类各专业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合格毕业生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中央民族大学组织和实施艺术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艺术类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情况及音乐表演专业各方向分省招生计划制定原则。

  2018年上述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计划招收本科生443人。其中:

  1.美术学院180人、舞蹈学院110人(含民族英才班)、音乐学院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音乐学专业(含音乐教育)各方向38人均不做分省招生计划。按照校考成绩全国排名,以不超过招生计划数1:4的比例确定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名单(以下简称“文考名单”)。

  2.音乐表演声乐方向2018年暂停招生,民族英才班声乐方向和音乐教育声乐方向正常招生。

  3.音乐表演专业器乐各方向及民族英才班115人制定分省招生计划,制定原则如下:

  (1)音乐表演专业器乐各方向按照校考成绩全国排名(考虑器种),根据各方向各器种招生计划1:1的比例确定分省计划和文考名单并同时公布。在已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相同方向和器种的考生按照校考成绩排队,在不超过该省相应器种计划数的2倍之内可顺延进入文考名单。

  (2)音乐表演(民族英才班)按照校考成绩全国排名(不考虑器种),根据声乐类和器乐类招生计划1:1的比例确定分省计划和文考名单并同时公布。

  (3)兼报音乐表演(民族英才班)和音乐表演专业器乐各方向,且校考成绩全国排名均进入相应器种招生计划1:1范围的考生,以民族英才班的报考信息为准制定分省计划,其余兼报专业不再分配分省计划且不再进入文考名单。

  第四章 考试

  第九条 凡报考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并进入文考名单,然后回生源地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

与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相关的招生简章

2014年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北京工业大学招生简章
05月12日《2014年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北京工业大学2014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艺术专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    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三条办学性质:北京市政府设立的全日制多科性市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四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六条艺术专业办学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有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报考原则

第十条专业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不受理函报。

第十一条报考信息以当年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二条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省统考”(不组织“省统考”的除外)和我校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只在北京设置考点。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艺术类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从已取得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并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并文理兼收。

第十六条 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必须...

与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相关的招生简章

2009年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北京工业大学招生简章
考研频道小编从官方网站转载《2009年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一文,谢谢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艺术专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    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三条 办学性质:北京市政府设立的全日制多科性市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四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六条 艺术专业办学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有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报考原则

第十条 专业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不受理函报。

第十一条 报考信息以当年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二条 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省统考”(不组织“省统考”的除外)和我校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只在北京设置考点。

与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相关的招生计划

2011年北京工业大学普通类及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北京工业大学招生简章
小编神速转载《2011年北京工业大学普通类及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一文,供您考研择校参考!

北京工业大学2011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四章   招生咨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工业大学
2011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五章   

招生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艺术专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

与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相关的招生计划

2012年北京工业大学普通类及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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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6日《2012年北京工业大学普通类及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由出国留学网编辑转载,放心阅读,仅供参考!

 

北京工业大学2012年普通类及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北京工业大学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普通类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    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属唯一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四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 学校的调档比例不超过计划录取数的120%。

第十一条 学校调档后,按照高考总分优先(不考虑照顾对象加分)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分专业级差;部分专业录取时,考生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

  • 对于江苏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
  • 对于内蒙古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对照顾对象加分实行调档加分,进专业不加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在北京市录取高分的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时为第二志愿的考生预留3%左右的招生计划。

与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相关的招生计划

2013年北京工业大学普通类及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北京工业大学招生简章
05月06日讯,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考研频道为您转载学校官方《2013年北京工业大学普通类及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内容。

 

北京工业大学2013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普通类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    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三条 办学性质:北京市政府设立的全日制多科性市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四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 学校的调档比例不超过计划录取数的120%。

第十一条 学校调档后,按照高考总分优先(不考虑附加分)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分专业级差;部分专业录取时,考生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

  • 对于江苏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
  • 对于内蒙古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对附加分实行调档加分,进专业不加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在北京市录取高分的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时为第二志愿的考生预留

3%左右的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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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相关的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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