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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进口药品注册管理事项 执业药师行业动态

  本文“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由出国留学网执业药师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xypc@cfda.gov.cn,并注明邮件主题“调整进口药品注册事项决定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为鼓励境外未上市新药经批准后在境内外同步开展临床试验,缩短境内外上市时间间隔,满足公众对新药的临床需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取消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已在境外注册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要求,疫苗类药物除外。

  二、对于在中国进行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完成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后,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提出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当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三、对于申请进口的化学药品新药以及治疗用生物制品创新药,取消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的要求。

  四、对于本决定发布前已受理的,以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提出免做进口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符合要求的,可以批准进口。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药品监管相关规章中有关进口药品注册管理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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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注册管理

  (1)药品注册和药品注册申请的界定*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①新药申请* ,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虽不属于新药,但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只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②仿制药申请* ,是指生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③进口药品申请* ,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进口分包装的药品也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④补充申请* ,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⑤再注册申请* ,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2)药品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试验现场进行核查。

  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对注册药品进行质量标准复核。

  (3)药品注册分类: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为9类;化学药品注册分为6类;治疗用和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均分为15类。

  (4)药品批准文件*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

  《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次注册。

  (5)新药监测期*: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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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1、药品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生产药品或者进口药品决定的审批过程,包括对申请变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内容的审批。

  2、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研究、生产和进口的审批。

  省级药监局受国家药监局的委托,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3、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按照新药管理。

  4、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或者生物等效性试验。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5、药品临床研究批准后2年未实施的,批件废止。临床研究时间超过1年的,每年报告临床研究进展。

  6、临床研究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药监部门、申请人和伦理委员会。

  7、实行快速审批的新药是指

  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中药或者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抗艾滋病病毒及用于诊断、预防艾滋病的新药,治疗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的新药;

  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8、国家药监局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设立监测期,自新药生产批准之日起计算,不超过5年。监测期的新药不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进口。

  9、关于注册时限的规定:省级药监局在收到注册申请后30内完成现场考察、抽取样品、通知检验,并将意见和报告送国家药监局。药检所在30日(特殊药品6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报告。国家药监局收到报送资料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注册技术审评时限:新药临床或生产,120日内完成,快速审批品种100日内完成,仿制药品80内完成。国家药监局应在技术审评后40日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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