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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丰投顾:二线蓝筹成唯一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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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五两市延续震荡走势,沪指在3000点遭遇重压,再度杀跌。盘面上,高速、酿酒、电力、家电、医药、食品饮料等二线蓝筹继续发力;石墨烯、3D玻璃、增强现实、苹果概念板块跌幅居前,市场防御性情绪占上风。从技术面看,大盘昨日失守20日均线,盘中击穿30日均线,短线趋势已经破坏,投资者可以借助技术修复之际调整仓位。建议投资者捂好底部筹码,一旦出现大幅拉升,则从容离场。

  【消息面】:

  1、场内股权质押融资规模首超9000亿元

  当融资融券还在9000亿整数关前踌躅之际,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规模已轻松逾越这一关口。根据沪深交易所最新发布的业务动态显示,截至6月底,沪深两市股票式质押回购业务的规模合计达到9058.98亿元。

  2、网约车终获合法身份用车市场回归有序

  作为分享经济的业态之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终于获得合法的身份,拼车、顺风车出行方式也得到支持、鼓励。

  3、银行理财新规待发业界称对入市资金影响有限

  上证报记者获悉,银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效防范风险。

  【巨丰观点】:

  周五两市延续震荡走势,沪指在3000点遭遇重压,再度回落。盘面上,水利、高速、酿酒、电力、家电、医药、食品饮料等二线蓝筹继续发力;石墨烯、3D玻璃、增强现实、苹果概念板块跌幅居前。

  低估蓝筹继续受到资金追捧:葛洲坝、山东高速、长城汽车、双汇发展、青岛海尔、小天鹅A、中国电建、王府井、东阿阿胶、吉林敖东、大商股份、海信电器、美的集团等一大批市盈率低于20倍的白马股涨幅居于市场前100名。

  巨丰投顾认为市场存量博弈的格局没有打破,中小盘个股始终难有起色,经过7月27日大跌后,市场风格发生改变,进入更为极端的绩优股行情之中,低估值蓝筹受到市场追捧。从技术面看,沪指依旧处于上升趋势之中,而深市走势则已破位下行。投资者可以借助技术修复之际控制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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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向媒体公开钜盛华交存的9个资管计划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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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财经29日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记者正在万科总部查阅钜盛华交存上市公司的9个资管计划文件。查阅文件后记者发现多个关键信息被遮盖或隐去,包括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预警线、触发预警线和平仓线的具体安排等核心条款。

  被遮盖或隐去的关键信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九个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中的投资范围(投资标的)被遮盖;

  2、九个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管理合同中的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预警线、触发预警线和平仓线的具体安排等核心条款被遮盖;

  3、广钜1号、广钜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第24页“投资限制”部分第(13)条整条条款被隐去;

  4、西部利得金裕1号、西部利得宝禄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第6页“(四)劣后级委托人特别承诺”中的有关信息被隐去;

  5、东兴信鑫7号资产管理合同中第25页“投资限制”部分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进取级委托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有关信息被隐去。

  关于上述资管计划,7月19日,万科以公司名义向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交所、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举报宝能资管计划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就包括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未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提及的九个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作为备查文件提交万科备查,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九个资管计划与钜盛华的关系全部依据钜盛华的单方面披露,无从核实。

  7月21日,深交所向钜盛华发监管函称,经深交所多次督促,截至目前,钜盛华仍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将相关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钜盛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鉴于此,深交所也同样对钜盛华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

  同日,深圳证监局向钜盛华下发的监管关注函则表示,钜盛华自2015年以来持续增持万科股份,在增持期间,未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要求将相关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深圳证监局要求钜盛华主要负责人应于7月22日下午4点接受诫勉谈话。

  22日,据悉,万科、钜盛华相关负责人到深圳证监局接受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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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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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9日表示: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包括对欣泰电气保荐人兴业证券和会计师事务所兴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新华都信披违规案,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等。

  以下为全文:

  近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所涉中介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兴华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王向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7月初,证监会公布了对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结果,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15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温德乙、刘明胜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要求,对欣泰电气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财务自查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兴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兴业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第24条、第29条、第30条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2条、第4条、第6条、第41条、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兴业证券未审慎核查欣泰电气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1条的规定。案发后,兴业证券和相关人员能够配合调查,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将补偿投资者相应的投资损失。依据《证券法》第191条、第192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兴业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此外,依据《证券法》第23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兴华所作为审计机构,在对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期间财务报表及欣泰电气2013年、2014年两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对欣泰电气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明细账存在的大量大额异常红字冲销情况未予以关注,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中部分客户未回函的询证函实施替代程序,未对银行账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能发现欣泰电气2011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款项的收回从而调整相应科目余额的财务造假行为。兴华所作为欣泰电气上述会计期间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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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本周调查109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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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今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时指出,本周,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日常监管函17份,其中监管问询类函件12份,监管工作类函件5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7份;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监管关注措施4单。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11单。

  本周,上交所共对109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调查,涉及证券109只次、证券账户347个次,共出具书面警示函115份,针对投资者实施盘中暂停账户交易4次,并上报证监会2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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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官员:房企不能将募集所得用于买地和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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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监管部门对企业再融资行为的不断收紧,房地产企业通过再融资募集所得资金的用途正在变窄。

  证监会官员在周一的保荐机构专题培训会议上指出,企业再融资募集所得资金不鼓励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并需详细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投向。不允许房地产企业通过再融资对流动资金进行补充,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房地产建设而不能用于拿地和偿还银行贷款。

  记者看到的会议纪要还显示,证监会发行部要求企业再融资所得不能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如购买原材料和员工支出,用于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的视同补充流动资金。

  证监会此次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所得资金的运用有明确限制,其中,锁定1年期的询价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募集金额的30%。定价明确发行对象的可全部补充流动资金,但需有测算基础。公开发行可转债不允许偿还银行贷款。

  根据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证券、保险、银行等机构可以将再融资所得全部用来补充资本金,但需要充分披露补充资本金的依据。

  证监会发行部官员在会上强调,加强发行审核监管正是本次会议的主题,必须依法从严,全面监管。

  “资本市场发展状态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密切相关,新经济新常态,供给侧改革持续推进,企业信用违约风险加大,经济下行压力增加,”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在周一的会上阐述当前面临的任务时表示,“应继续优化配置,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各中介机构须强化诚信意识,加强制度约束,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严格把好资本市场入门关。”

  发行部官员表示,再融资监管中,要避免企业过度融资的问题,要把募资所投的项目说清楚。

  市场人士称,近期监管当局对证券市场的审查力度趋严,包括对违规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处罚数量增多,也体现了当局希望从源头上清除风险的监管思路,这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将是积极的推动。

  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分析人士表示,此次证监会明令禁止房企通过再融资的途径拿地,也是贯彻了此前上层要求抑制地价的精神。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所房地产研究室副主任邵挺说,这些要求符合近期对稳定资产价格的要求,是抑制“地王”和地价的一种方式。他说,这肯定会提高房地产企业的拿地成本,除非他们有其他更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官表示,对于房企的再融资,监管部门一向有较严格的限制,房企能够通过再融资这个渠道进行融资就比较少,如今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将会使这种渠道收得更紧。他说,房地产企业还是主要通过其他方式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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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冲击结构化产品,公募定增产品迎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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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层日前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重点加强了对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等问题的规范。据了解,这一政策或给公募类定增产品带来春风。

  结构化产品杠杆受限或让私募定增降温

  据华南一家基金公司专户部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实施后,私募等参与非公开发行路径受阻,公募将在定增投资上有更多发挥空间。

  上述负责人分析,根据资管新规,目前市场上较多采用的分级产品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本金及收益的产品模式不再符合要求。“长期以来,结构化产品优先级的主要资金来自银行,目前各银行已暂缓了原有的定增类专户产品的配资业务。”此外,《暂行规定》还大幅下调了杠杆倍数上限,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能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能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能超过2倍;他表示,预计机构配资规模因此受到较多限制,通过定增类专户产品参与定增的资金未来将呈下降趋势。而市场增量资金的萎缩,也会带来非公开报价的降温。

  另一家市场人士也表示,此前私募、券商资管、公募基金纷纷抢食定增标的,定增市场呈现群雄逐鹿的局面,交易价格水涨船高,但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若私募机构难以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折价率有望回到理性水平,增厚定增投资“安全垫”。

  公募竞相创设定增基金

  因此,不少基金公司也加大了布局定增产品的力度。据深圳一家基金公司人士表示,该公司今年重点计划发行定增产品,在筹备中的就达到6只产品,已经有2只产品成立。而另一家中小基金公司人士也表示,目前该公司准备了两只定增类基金,“虽然今年已经发了不少定增产品,但目前市场格局下,估计此类产品发行还将获得较大增长。”

  据证监会新基金发行数据显示,融通通旭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建信丰利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等一批名字里有“定增”字眼产品就在7月份获得受理,预期很快进入发行。而目前专门布局定增的如金鹰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等一些产品正在发行中。业内人士表示,今年可能是定增类产品的“大年”,下半年还将陆续有此类产品出炉。

  另据一位投研人士表示,3000点是参与定增好时机。Wind统计,过去十年定增项目的折价率普遍在20%~30%,以20%计算,在大盘3000点参与定增,相当于在2400点买股票,能够大概率获得正收益。历史数据也显示,过去十年,当大盘在3000~3500点波动时,参与定增的172个项目,到解禁时,平均浮盈近40%,其中75%的项目实现了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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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跳水估计与市场传闻的理财监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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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公司认为,今天上午A股收盘前出现快速跳水走势,虽然尚没有听说明确的说法,但我们估计与市场传闻的有关理财监管有关。

  政治局定调里已经透露了金融“防风险、强监管”的意味。特别是昨天的政治局会议的新闻稿中提到,“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去产能和去杠杆的关键是深化国有企业和金融部门的基础性改革”,这些都意味着今年下半年金融领域里重点的工作是防风险、疏通渠道、去杠杆,把资金尽量往实体经济“驱赶”。而一行三会近期的监管动作频频,已经体现了这样的意图。媒体报道的银行理财资金监管,如果属实,将对股市资金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虽然目前还没有统计银行理财资金有多大规模进入股市,但从宝能与万科之争的案例透露出来的情况来看,银行理财资金通过比较隐蔽的方式进入股市,的确是在给银行和股市带来潜在风险。

  清理理财资金,短期影响风险偏好,加速资金“脱虚向实”、向优质股票集中。中金公司认为,加强监管银行理财资金,从中长期来看是正确的事情,避免了相关风险进一步扩大,但短期会影响风险偏好。从中期来看,银行理财资金的监管无法改变收益率逐步下行的局面,可能也难以改变“低利率、弱需求”的局面,可能会加速资金“脱虚向实”,离开估值虚、盈利虚的板块和个股,向估值相对实、盈利相对实的板块和个股集中。将进一步观察事态进展,相对收益的投资者可以稳守大消费,或者逢低吸纳随大市调整的估值不高、盈利文件的大消费品种,绝对收益的投资者可以适当调整仓位,静观其变。港股由于流动性是国际的,受此影响相对小,预计港股短期比A股更有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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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境内投资者通过网站参与境外交易无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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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为大家收集了证券行业的最新动态,证监会7月26日发布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请看文章正文,更多证券方面的资料可以关注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我们会持续不断地更新证券从业考试相关资讯。

  证监会7月26日发布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称,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境内互联网公司合作,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为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提供交易渠道和服务。

  我国《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我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机制外,证监会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且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均在境外,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请勿参与此类投资,以免遭受损失。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境内居民可以通过购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份额、参与“沪港通”交易等合法渠道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请您通过合法渠道参与境外证券市场投资,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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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要求定增提高透明度,大股东不得通过通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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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直接认购取得,不得通过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形式参与认购。”证监会相关人士解释称,让大股东直接参与定增认购的主要目的是增加透明性。

  “这是为了降低杠杆风险,增加定增参与股东透明度;募集得来的资金,如果补充流动资金比例过大,可能审批也不容易通过。”针对再融资的监管新增规定,华南某券商保荐代表人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大股东通过“通道”参与定增被禁

  相关新增规定显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通过通道参与定增被禁。业内人士认为,这是监管层为了降低认购杠杆风险,使得资金来源更透明,避免利益输送;相关资料也显示,对资金运用也有更严格的规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原材料等经营性支出;不鼓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培训资料也显示,“如已披露的预案中,存在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资管产品、有限合伙,单独或与第三方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情形,应予以规范,具体如下: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作为单个发行对象参与认购,认购额不变,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且不需要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

  对此上述要求,上述保代认为,消息比较大的影响是,监管层要求大股东参与定增是以直接参与的形式,要求相关信息显示的是大股东本身的名称,股东不能做结构性产品,这样的话对资金来源的要求就变得比较高,这样也可以降低了杠杆的风险;另外,还可以避免存在结构化的安排,对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

  证监会相关人士也表示,部分上市公司轻主业,重短期股价,轻长期业绩,重市值管理,轻可行研究,募投项目的选择随波逐流;募投项目用于并购资金池等,没有确定的用途;募投项目的内容披露的背景信息很多,但缺少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的信息披露,具体的投资内容和商业模式不详;将自有资金进行的重大收购或投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进行人为割裂;在发行部与上市部之间进行政策套利。

  不鼓励补充流动资金偿还贷款

  培训资料显示,新增监管要求还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资本性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构成中,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原材料等经营性支出;用于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的,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运用方面,培训资料称,不鼓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上市公司应按照实际用途披露募集资金投向,不得通过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变相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再融资前后的重大投资,特别是非主业投资,应与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结合分析,论证说明是否存在变相通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实施其他项目的情形。金融类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并披露补充资本金规模的测算依据;房地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对此,上海某公募人士表示,这个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要求,其实影响不是很大,这主要是因为某些公司,用一些非资本性支出补充流动资本,这种非公开发行是可以有一部分补充流动资金需求,但如果补充流动资本比例过大的话,可能相关定增不容易被审批通过,监管层也要求不要有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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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警示:老虎证券等交易平台无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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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今日发布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指出,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机制外,证监会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

  有投资者称,最近看到有“老虎证券”、“富途网络”、“积木股票”等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可以提供美股、港股等境外证券的买卖服务,并询问是否可以参与。

  证监会方面回应称,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且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均在境外,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请勿参与此类投资,以免遭受损失。

  证监会提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境内居民可以通过购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份额、参与“沪港通”交易等合法渠道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请通过合法渠道参与境外证券市场投资,以免上当受骗。

  我国《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我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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