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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就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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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都准备好了吗?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监会新闻就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答记者问”,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监会新闻就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答记者问

  1、问: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近期,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比较活跃,出现了一些市场机构打着“股权众筹”或“众筹”名义误导投资者、涉嫌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等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互联网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4月14日,证监会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发〔2016〕29号),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分步有序地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2、问:对互联网股权融资的整治要求有哪些,发现问题如何处置?

  答: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时,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六是挪用或者占用投资者资金。对于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问:对于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基金的整治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答:私募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以“股权众筹”等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降低投资者门槛。

  证监会已部署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私募基金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并将按照《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对于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查处。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要求,持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力度,引导行业形成自我规范、依约守信的良好氛围。同时,强化私募基金检查执法,穿透核查业务实质,对存在违规行为及违反诚信原则的机构及人员强化责任追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问: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整治工作是如何考虑的?

  答:按照《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总体安排,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全面排查互...

与证监会新闻相关的证券从业考试备考辅导

证监会:境内投资者通过网站参与境外交易无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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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为大家收集了证券行业的最新动态,证监会7月26日发布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请看文章正文,更多证券方面的资料可以关注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我们会持续不断地更新证券从业考试相关资讯。

  证监会7月26日发布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称,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境内互联网公司合作,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为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提供交易渠道和服务。

  我国《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我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机制外,证监会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且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均在境外,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请勿参与此类投资,以免遭受损失。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境内居民可以通过购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份额、参与“沪港通”交易等合法渠道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请您通过合法渠道参与境外证券市场投资,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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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要求定增提高透明度,大股东不得通过通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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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直接认购取得,不得通过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形式参与认购。”证监会相关人士解释称,让大股东直接参与定增认购的主要目的是增加透明性。

  “这是为了降低杠杆风险,增加定增参与股东透明度;募集得来的资金,如果补充流动资金比例过大,可能审批也不容易通过。”针对再融资的监管新增规定,华南某券商保荐代表人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大股东通过“通道”参与定增被禁

  相关新增规定显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通过通道参与定增被禁。业内人士认为,这是监管层为了降低认购杠杆风险,使得资金来源更透明,避免利益输送;相关资料也显示,对资金运用也有更严格的规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原材料等经营性支出;不鼓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培训资料也显示,“如已披露的预案中,存在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资管产品、有限合伙,单独或与第三方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情形,应予以规范,具体如下: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作为单个发行对象参与认购,认购额不变,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且不需要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

  对此上述要求,上述保代认为,消息比较大的影响是,监管层要求大股东参与定增是以直接参与的形式,要求相关信息显示的是大股东本身的名称,股东不能做结构性产品,这样的话对资金来源的要求就变得比较高,这样也可以降低了杠杆的风险;另外,还可以避免存在结构化的安排,对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

  证监会相关人士也表示,部分上市公司轻主业,重短期股价,轻长期业绩,重市值管理,轻可行研究,募投项目的选择随波逐流;募投项目用于并购资金池等,没有确定的用途;募投项目的内容披露的背景信息很多,但缺少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的信息披露,具体的投资内容和商业模式不详;将自有资金进行的重大收购或投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进行人为割裂;在发行部与上市部之间进行政策套利。

  不鼓励补充流动资金偿还贷款

  培训资料显示,新增监管要求还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资本性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构成中,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原材料等经营性支出;用于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的,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运用方面,培训资料称,不鼓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上市公司应按照实际用途披露募集资金投向,不得通过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变相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再融资前后的重大投资,特别是非主业投资,应与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结合分析,论证说明是否存在变相通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实施其他项目的情形。金融类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并披露补充资本金规模的测算依据;房地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对此,上海某公募人士表示,这个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要求,其实影响不是很大,这主要是因为某些公司,用一些非资本性支出补充流动资本,这种非公开发行是可以有一部分补充流动资金需求,但如果补充流动资本比例过大的话,可能相关定增不容易被审批通过,监管层也要求不要有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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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警示:老虎证券等交易平台无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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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为大家收集了证券行业的最新动态,证监会今日发布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请看文章正文,更多证券方面的资料可以关注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我们会持续不断地更新证券从业考试相关资讯。

  证监会今日发布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指出,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机制外,证监会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

  有投资者称,最近看到有“老虎证券”、“富途网络”、“积木股票”等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可以提供美股、港股等境外证券的买卖服务,并询问是否可以参与。

  证监会方面回应称,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且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均在境外,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请勿参与此类投资,以免遭受损失。

  证监会提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境内居民可以通过购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份额、参与“沪港通”交易等合法渠道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请通过合法渠道参与境外证券市场投资,以免上当受骗。

  我国《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我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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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算系统核心指标发布,多项行业标准将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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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为大家带来了证券行业新闻,海证券报消息,近日,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了《资本市场交易结算系统核心技术指标》金融行业标准。具体内容请看文章正文,更多证券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栏目。我们会持续不断地更新证券资讯。

  上海证券报消息,近日,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了《资本市场交易结算系统核心技术指标》金融行业标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2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这一消息。他指出,为了持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降低行业信息系统运行风险,提高行业运行效率,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证监会还将陆续组织制订多项金融行业标准。

  根据邓舸介绍,证监会制定《资本市场交易结算系统核心技术指标》行业标准,通过定义各项性能技术指标,一是有助于衡量市场核心机构信息系统建设水平,为交易结算系统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创新业务发展、跨市场交易等提供技术依据,促进信息系统不断完善发展;二是有助于统一行业对于相关指标的认知,实现对现有及新建核心交易系统处理能力评估标准化;三是有助于在技术层面上支撑金融资本市场开放及创新,提高相关国际交流的效率。

  历经多年的发展,在坚持“自主可控、独立自主”的方针下,各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市场核心机构均已建成各自系统,有效支持了现有业务,并有计划的以“科学、安全、高效、实用”为原则推进系统升级和新系统建设。

  但在发展各自技术系统的同时,问题也会随之而来。一是每个机构的技术系统都有独立的一套技术性能指标,对于技术系统性能指标描述的维度不统一,系统之间的性能不具可比性。二是在新系统建设时,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对于系统性能在全行业中所处水平不能准确评估,影响了与其他系统对接和系统运行效果。三是在对外开放时,难以与国际同类机构的技术系统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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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谴责万科股东及管理层,呼吁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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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为大家带来了证券行业新闻,证监会今日召开每周例会,具体内容请看文章正文,更多证券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栏目。我们会持续不断地更新证券资讯。

  证监会今日召开每周例会,以下为发布会要点集纳:

  1. 证监会回应“风神股份”胜诉案:已向河南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证监会回应“万科举报信”:证监会日前从网上关注到万科发布的举报信,深圳证监局、深交所、基金业协会分别收到书面报告,对此,深圳证监局、深交所展开调查,万科未履行决策信息、向非指定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

  万科管理层与股东之争,相关各方本应成为维护市场的积极力量,但遗憾的是,至今没有看到万科相关股东及管理层提出有诚意有效的措施消除分歧,相反,激化矛盾,置办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不顾。证监会对万科股东及管理层表示谴责,要求协商解决问题,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证监会重申,在监管中发现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依法严肃查处。

  3. 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交易结算系统核心技术指标(金融行业标准);该标准有助于技术上支持资本市场开放和创新。

  4.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虚增利润案、2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1宗短线交易案。其中,大智慧虚增2013年利润1.2亿元,责令大智慧进行整改,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14名责任人处以3-30万不等罚款;还处罚2家中介机构,立信会计事务所与中宏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大智慧审计过程中未获得审计证据,责令没收立信会计事务所70万业务收入,罚款210万;没收中宏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2万元,罚款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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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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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的相关要求,我会正在组织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相关立法程序尚需一定时间。为保障过渡期内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有效衔接,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会发布了关于过渡期内落实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告。

  公告明确,对于已办理或者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按照我会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信息报告、信息保存等相关义务时,应当以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为准,不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明;对于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我会将严格依照相关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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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副主席: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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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近日下发执行。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部署和推进《通知》落实工作。会上,证监会副主席姜洋表示,证监会系统要以此次《通知》发布为契机,大胆探索,积极作为,主动承担起调解和处理资本市场矛盾纠纷工作职责。

  开展试点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在预防和化解证券期货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联合开展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的工作目标为,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依法公正原则、灵活便民原则及注重预防原则是试点工作的三大原则。试点调解机构的认可和管理、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及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是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姜洋表示,《通知》近日下发执行,这是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市场调解组织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积极作为

  姜洋说,中国资本市场是亿万投资者共同参与的交易市场,资本市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理性参与、价值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除了通过事前、事中有效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把法律赋予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分配权真正落到实处,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有力和有效的事后救济措施,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时,给予投资者专门的帮助和支持,使投资者获得及时、充分的权利救济和经济补偿。做到这一点,不仅可以有效平息纠纷,定纷止争,安定社会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能够让违法者付出经济成本和代价,真正实现矫正市场主体行为,形成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目的,进而提振投资者信心,从根本上稳定市场预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处理和化解投资者纠纷,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的公平之源、信心之源,也是资本市场的效率之源、发展之源。

  姜洋表示,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新产品和新业务涉及的交易关系愈加复杂,中小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矛盾纠纷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2015年,证监会12386热线接受投资者诉求近10万件,证监会全年处理举报1.7万件,纠纷处理的压力很大。

  妥善化解处理资本市场涉及投资者的矛盾和纠纷,不仅面临数量巨大的压力,而且必须充分关注其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纠纷的特殊性。一是涉众性强。二是利益巨大。三是专业性强。因此,一旦产生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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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完善公司治理准则,引导上市公司做好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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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11日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完善公司治理准则,引导上市公司做好主业的观点,具体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栏目,更多证券行业新闻请关注本栏目。

  摘自证券日报 2016年7月11日

  日前,由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举办的2016年第4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研修班在北京举行。来自27个辖区,14个行业门类的近100位董事长、总经理参加了本次研修活动。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毛寒松指出,上市公司是股票市场的基石,新常态需要股票市场更好地发挥配置资源的功能,上市公司质量也直接影响资本市场的活力和价值。上市公司监管部在“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理念下,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完善并购重组法规,加大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力度,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的减持行为,完善停复牌制度和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准则,引导上市公司做好主业,给投资者一个真实规范、回报良好的上市公司。

  同时,他还对上市公司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希望上市公司能与监管部门携手共同促进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二是希望企业家从全体股东利益和提高上市公司价值的角度出发,获得自身价值的提升;三是希望上市公司坚持底线,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长周军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为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决策。上市公司应具有破釜沉舟的韧劲与狠劲,适应新常态,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将企业做优做强。

  本次研修班按照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对董事长、总经理的要求,围绕并购及再融资的监管政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财务问题及内幕交易防控进行深入剖析与交流。《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本期培训邀请了证监会上市部、发行部、会计部及交易所一线监管专家为学员授课。通过对监管政策解读、权威专家答疑、案例讲解等方式,帮助上市公司明晰理念、掌握最新信息,形成与监管部门的深入交流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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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进行处罚 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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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对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处罚,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具体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栏目,更多证券行业新闻请关注本栏目。

  2016年7月8日,我会已完成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调查审理工作,依法向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对欣泰电气及其17名现任或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时任总会计师刘明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我会已对欣泰电气首发上市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调查,向兴业证券和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对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展开调查。

  根据我会2014年10月发布实施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证监会令第107号)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启动欣泰电气退市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因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后不能恢复上市,且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

  启动退市程序后,我会仍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主体,侵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一是对欺诈发行相关责任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采取冻结或限制减持措施,并关注相关股东在欣泰电气立案后减持股份行为的合规性。二是欣泰电气无法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针对这种不诚信行为,我会将采取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同时,将密切关注和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对不履行承诺行为将依法处理。三是加强对欣泰电气的监管。督促欣泰电气管理层履行勤勉忠实义务,确保欣泰电气正常生产经营,对首发剩余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监控。

  此外,我会关注到,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正在主动筹备投资者赔偿事宜,目前,已出资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类案件,涉及违法主体类型众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造假手段复杂隐蔽,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会将本着“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主体、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原则,充分发挥和动员行政、司法、自律组织的职能作用,对案件责任人严格追究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全面追究责任。

  欣泰电气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突破诚信底线,无视法律权威,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对这类重大违法公司,资本市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将其清除资本市场。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工作要求,通过全方位监管执法,有效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夯实市场运行基础,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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