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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国泰君安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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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国泰君安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对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徽酒或发行人)及其首发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字保荐代表人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金徽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于2015年6月24日通过发审会审核,2016年2月22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在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历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并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之后,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利润分配事项,并于2016年2月3日发放现金分红款5,880万元。发行人发生利润分配重大会后事项时,未主动向我会履行告知义务,擅自改动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说明书中利润分配相关信息并对外刊登。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的规定,并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对金徽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国泰君安在保荐金徽酒首发项目过程中,向我会提交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中未如实说明发行人2015年利润分配情况,对发行人实施分红事项,未主动向我会履行告知义务。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规定,我会对国泰君安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郝彦辉、张斌采取“6个月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的行政监管措施。

  申报律师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我会报送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中未说明发行人2015年利润分配情况。我会发行主管部门已就上述事项对相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和会计师进行了约谈提醒。

  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申请文件一经申报,即对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生应予披露事项,应向我会书面报告,不得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中介机构应履职尽责、审慎核查,确保出具的专业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我会将严格按照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工作要求,在发行监管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面提高股票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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