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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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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

  (一)概念与特征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所谓“捏造并散布”,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

  3.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

  (二)认定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被害妇女并无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行为人为了损害其名誉,散布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犯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将侮辱、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一是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的;二是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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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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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

  (一)概念与特征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所谓“捏造并散布”,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

  3.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

  (二)认定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被害妇女并无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行为人为了损害其名誉,散布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犯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将侮辱、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一是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的;二是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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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福单词怎么记 】诽谤类词汇

托福单词 托福词汇 托福重点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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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福词汇中的诽谤类词汇:

  诽谤

  injurious

  asperse

  aspersion

  indignity

  malign

  defame

  disparage

  humiliate

  slander

  insult

  以上就是托福词汇分类词汇整理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托福单词学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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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之木是什么意思?诽谤之木成语造句和典故

成语

成语名称:诽谤之木 fěi bàng zhī m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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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解释] 诽谤:引以为谏言;木:木牌。在交通要塞竖立木牌,让人们写上谏言。

[成语出处] 《史记·孝文本纪》:“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者而来谏者。”

百科解释如下:

目录
  • • 诽谤之木
  • • 解释
  • • 出处

英汉词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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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之木[回目录]

  (fěi bàng zhī mù)

解释[回目录]

  诽谤:对他人责备的表达。《说文》说“放言曰谤,微言曰诽”,也就是公开表达不满叫做谤,私下表达不满叫做诽。

  木:木牌。在交通要塞竖立木牌,让人们写上谏言。

出处[回目录]

  出于《吕氏春秋·不苟论第四》的“自知”一节。原文为:“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汤有司过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鼗”。

  吕氏春秋·不苟论第四·自知

  三曰: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人主欲自知,则必直士。故天子立辅弼,设师保,所以举过也。夫人故不能自知,人主犹其。存亡安危,勿求於外,务在自知。

  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汤有司过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鼗,犹恐不能自知。今贤非尧舜汤武也,而有掩蔽之道,奚繇自知哉!

  荆成、齐庄不自知而杀,吴王、智伯不自知而亡,宋、中山不自知而灭,晋惠公、赵括不自知而虏,钻荼、庞涓、太子申不自知而死,败莫大於不自知。范氏之亡也,百姓有得锺者。欲负而走,则锺大不可负。以椎毁之,锺况然有音。恐人闻之而夺己也,遽掩其耳。恶人闻之可也,恶己自闻之,悖矣。为人主而恶闻其过,非犹此也?恶人闻其过尚犹可。

  魏文侯燕饮,皆令诸大夫论己。或言君之智也。至於任座,任座曰:“君不肖君也。得中山不以封君之弟,而以封君之子,是以知君之不肖也。”文侯不说,知於颜色。任座趋而出。次及翟黄,翟黄曰:“君贤君也。臣闻其主贤者,其臣之言直。今者任座之言直,是以知君之贤也。”文侯喜曰:“可反欤?”翟黄对曰:“奚为不可?臣闻忠臣毕其忠,而不敢远其死。座殆尚在於门。”翟黄往视之,任座在於门,以君令召之。任座入,文侯下阶而迎之,终座以为上客。文侯微翟黄,则几失忠臣矣。上顺乎主心以显贤者,其唯翟黄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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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学

合同欺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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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诈骗罪是刑法所规定的一个重要的经济犯罪罪名,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该罪因其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仅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危害了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现行刑法虽然为惩治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办理合同诈骗案件,是很有探讨价值的问题。本文通过一个合同诈骗案件,对该罪涉及到的若干问题作相关的探讨。

  一、案例与问题

《心理罪》读书心得

读书心得 《心理罪》读书心得

  能遇到一本好书实属不易,将对这本书的感情写出来,未尝不美。出国留学网为您提供以下文章“《心理罪》读书心得”作为参考,希望这篇心得体会能帮助您找到更好的灵感。

《心理罪》读书心得

  “与怪兽搏斗的人要谨防自己因此而变成怪兽。如果阁下长时间的盯着深渊,那么,深渊也会同样回望着阁下。”《画像》的第一页,就是尼采的这段话。,看了以后,觉得有种脊背发凉的感觉。之所以叫《画像》,是因为主要讲的是犯罪心理画像者的故事。画像的含义是多重的,是对犯罪人形象的重塑、对犯罪心理的重现、也是画像者对自己内心的考验。

  每个人,无论是谁,都有自己的内心世界,有的纯洁干净,有的幽深黑暗。这部小说中所呈现的不仅是震撼人心,让人惊心胆颤的杀人案件,还有让人无限深思既惊又怕的深邃内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内心黑洞,主角也有自己难以跨越的心理鸿沟。

  在第一部小说《第七个读者》中,方木经历了身边朋友一个个的离去,甚至目睹了心爱的女孩在自己的面前被砍下头颅。曾经,方木也是一个开朗、活泼、爱开玩笑的男孩,可是经历了了太多的故事,他成了一个沉默寡言,在他人眼中十分怪异的人。邢至森说,方木有觉察犯罪的天赋;邰伟也说,方木有这样的天赋,但这种天赋带给方木的痛苦,是刻苦而难言的。也许,他是天才,但是天才光环的背后是不可名状的苦痛。

  《画像》中,有很多凶杀案,方木熟识的人,不熟识的人,一个接一个死去了,在方木没有意识到这些死亡与自己的关联之前,他可以冷静的判断,运用自己的天赋来找到凶手。当坏的遭遇未曾降临自己身上时,谁都可以自信坦然,分析利弊,沉着应对。可是,一旦涉入,从局外人转变成局内人,思维和情感不可能完全随着我们所想要的方向左右。当这些无辜的死者,原来都直接间接的因他而死,天才也会茫然,也会犯错,也有自己的心理疾病需要被治愈。

  我还记得一个细节,方木经常呕吐,这种呕吐并不是因为生理上的反应,而是出于心理上的。邓琳玥在体育场将要被人杀死时,也感到一种想呕吐的恐惧,那么方木,是否也在时刻的恐惧呢?恐惧朋友的离去;恐惧爱人的离去;恐惧隐藏在黑暗中凶手的狞笑。他如何能不怕那种被整个世界抛弃的孤独感。他以为他不怕,其实他并没有那么坚强。孟凡哲对他的信任与感激,因孙普的介入而导致了悲惨的后果;杜宇对他那种温暖心灵的友情,也因为张瑶的死而破裂;邓琳玥因为害怕而离开他;邰伟,差点因为他而丢掉性命。再往前追溯,同寝的好友、刚刚建立友谊的王建、爱着的陈希,都离开他。曾经的爱人生死相隔,曾经的兄弟渐行渐远,当爱情蒙上阴影,友情浸染杀戮,生活中还会有多少是真实可信,内心还如何祈望平静。不论是对案件的判断失误还是对人心的解读偏差,方木的消极避世,颓废低糜,都是情有可原。谁都有自己的心理黑洞,就算是天才也不能完全走入别人的幽深内心。

  “当你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着你。”这句话是出自尼采《善恶的彼岸》。“深渊”的含义有很多的理解,可以是弱点,亦或是欲望。面对别人的心理罪,侦探可以画出罪犯的心理画像。面对自己的心理病症,找出病因并不难,但如何更好的正视并寻求治愈,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我们擦不掉本身的瑕疵,逃不了欲望的缠绕,但是我们能做的是直面弱点,控制欲望,让其为己所用。

  在整部小说中,有很多让人落泪的瞬间,但是让我震撼的,是乔教授在火中的坚忍。乔教授在故事中出场的次数不是很多,甚至有些让人讨厌的古板和...

十宗罪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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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宗罪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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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除了道德和法律,还有一种至高无上的裁决,那就是人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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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男人靠征服世界来征服女人,女人靠征服男人来征服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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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即使生活在地狱里的人,也依然仰望着天堂。

  11. 在院墙角下,冬天的白菜挨在一起,夏天的西瓜挨在一起,时光如流水,一年又一年。

  12. 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因为无论是这条河还是这个人都已经不同——赫拉克利特(我很喜欢大叔每个故事的前言,看似与故事无关,但是细细品味,你会发现其实很贴切)

  13. 在过去,应该遗忘的地方,有只蝴蝶震动翅膀,一个花瓣偶然飘落。

  14. 如果仔细倾听被遗忘的角落,会听到,每一株小草都有微小而洪亮的声音;如果向着尘埃俯下身去,会看到,每一只蚂蚁都有着卑微而坚强的微笑。

  15. 在这个世界上,最肮脏的人恰恰是需要洁净的,被抛弃的人恰恰是最需要关怀的。

  16. 原来姹紫嫣红开遍,似这般都付与断井颓垣。良辰美景奈何天,赏心乐事谁家院。

  17. 这种仁慈与博爱,如同皎洁的明月,如同璀璨的星光,用一切美丽的词汇用来歌颂一个舍己为人的人,绝不会显得过分。

  18. 他们有时也会跪在一起,这相当于一个男孩的命运加上了一个女孩的宿命。蚂蚁往他们的身上爬,麻雀从他们头顶飞过,他们从世界的某处到达某处,走遍千山万水,他们是从何时渐渐走进了对方的内心?

  19. 雨,不可拆解,只能由两部分组成:水和思念。

  20. 一场雨落在每个人的心事之上,每一滴,都在追忆我们的似水年华和悠然过往。

  21. 电梯的恐惧之处在于——你永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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