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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社工2017年政策与法规复习资料

社会工作者考试辅导资料 初级社会工作者政策与法规考点

  本文”初级社工2017年政策与法规复习资料”,跟着出国留学网社会工作者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第九章 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及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法规

  一、1、三类社会团体包括:参加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2、成立社会团体具备的条件:①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③有固定的住所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⑤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除上述六项条件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对社会团体的名称作出了规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4、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5、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为: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②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筹备申请③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④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⑤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申请筹备:发起人要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等文件。

  7、收到上述筹备申请书等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8、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和机构负责任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成立登记

  9、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休法人登记证书》

  二、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二是、这些举办者所利用的资产主体为非国有资产三是、这种社会组织所从事的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四种类型:①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②社会团体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组织③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④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③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⑤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设立蒙基金会的条件:①为特定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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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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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由出国留学网执业药师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对向毒品制造、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

  第三十条

  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以上是执业药师考试辅导资料,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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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需报送的资料

  一、特殊药品出口申请表;

  二、进口国家或地区特殊药品主管当局提供的进口准许证(正本);

  如进口国家或地区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尚未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需提供进口国家特殊药品主管当局提供的该类药品进口无需核发进口准许证的证明文件(正本)以及以下文件之一:

  (一)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管理机构提供的同意进口该药品的证明文件(正本);

  (二)进口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和该药品用途合法的证明文件(正本、复印件及公正文本均可)。

  三、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四、外销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五、出口药品如为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生产的品种,须提供该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出口药物如为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品种,须提供已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出口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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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有、专用标识的总结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药品管理法,P56,54条)

  OTC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必须印有OTC专有标识(一体化印刷,右上角)。红色:甲类;绿色:乙类、企业指南性标志。(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P119,六)

  2、疫苗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2,13条)

  3、互联网网站标注:

  (1)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P189,18条)

  (2)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P251,8条)

  4、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药材及其饮片制成的单方制剂,必须标注:医疗用毒性药品标识。P232

  5、外用药品标识的要求:

  A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

  B应当彩色印刷的:药品标签中

  C可以单色印刷:说明书中(P222,四;P232)

  D需标注外用药品标识的情况:国家标准中用法项下规定只可外用,不可口服、注射、滴入或吸入,仅用于体表或某些特定粘膜部位的液体、半固体或固体中药、天然药物(P232)

  E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的情况: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天然药物(P232)

  6、标注位置总结:

  右上角:

  A. OTC专有标识在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右上角。(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P119,六)

  B. 急诊处方,在右上角标注“急诊”(处方管理办法,P129)

  C. 儿科处方,在右上角标注“儿科”(处方管理办法,P129)

  D. 麻醉、精一,在右上角标注“麻”、“精一”(处方管理办法,P129)

  E. 精二,在右上角标注 “精二”(处方管理办法,P129)

  右上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专用标识。(P223)中药饮片处方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的右上方(处方管理办法,P124,第6条)

  左上角:药品说明书的核准和修改日期,修改日期位于核准日期下方,按时间顺序逐行书写(P223,注意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生物药有点不同,修改多次日期的,仅列最后一次P231)

  药品说明书上方:“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P223)

  7、颜色总结:

  白色:普通、精二处方印刷用纸

  淡黄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

  黄色: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待确定药品库(区)

  淡绿色:儿科处方印刷用纸

  绿色:乙类OTC、...

银行专业资格2017法律法规复习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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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经济环境

  1. 银行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经济发展中的投融资需求和服务性需求。

  2. 经济环境构成银行运行的基础条件和背景,经济发展的状况直接决定和影响银行经营状况。

  2.1.1宏观经济运行

  1.宏观经济发展四大目标及其衡量指标


宏观经济发展目标
衡量指标
指标释义
经济增长
国内生产总值
GDP: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以市场价格表示的产品和劳务总值。区分国内生产(常住居民生产)和国外生产。
充分就业
失业率
指劳动力人口(年龄在16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全体)中失业人数所占的百分比。我国公布的是城镇登记失...

2017年银行专业资格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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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一、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与银监会监管职责范围

  从2003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中国银监会行使。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也有相应变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货币政策制定。、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中国银监会监督对象为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其职责主要围绕两者展开。考生需详细了解以免在多选题中发生文字混淆而误选。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措施

  中国银监会监管措施: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监管谈话、信息披露监管。考生在学习中需对每项措施的详细监管步骤熟练掌握,以应对在多选题中常出现监管措施分解的情况。

  三、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与准会员单位

  学习中需严格区分两者的定义。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准会员单位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清楚两者的概念后再做选择与判断时,思路就会非常清晰。

  四、“五大行”成立时间、股份制改革、上市时间的判断

  在一些选择题或个别判断题中易出现关于“五大行”成立时间、改制时间、上市时间的试题。考生在学习中需注意总结。例如交通银行是“五大行”中成立最早的,于1908年成立,也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于1987年4月1日组建,并于2005年6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为我国最早海外上市的银行。

  五、村镇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业务范围

  村镇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是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尤其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业务范围需重点把握,在往年的单选、多选、判断中都曾出现过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考题。

  六、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与不同外资银行间业务范围的区别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享受国民待遇,可经营部分或全部的外汇与人民币业务。其他外资银行必须设立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银行方可享受国民待遇。

  七、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区别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各自负责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分析并掌握中国银监会负责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与货币经纪公司各自从事的业务,在考题中中国银行业概况部分所占比重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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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法律法规复习资料:股份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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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证券从业法律法规复习资料:股份发行”,由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希望对您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 公平、公正原则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2. 同股同价原则

  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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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

  1.风控不力——七十、七十一

  2.拒不缴纳保障基金——六十八、七十

  3.七十一:诱骗、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4.十八——风险官辞职,提前30天告知

  5.二十六——支持风险官工作

  6.二十三——风险官发现问题报告地、董、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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