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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2017知识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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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饮片的炮制,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 *

  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质量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 *

  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贴有标签。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

  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质量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 *

  生产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必须以中药材为起始原料,使用符合药用标准的中药材,并应尽量固定药材产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工艺规程;必须在符合药品GMP条件下组织生产,出厂的中药饮片应检验合格,并随货附纸质或电子版的检验报告书。 *

  批发零售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必须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GSP证书》的经营企业采购。批发企业销售给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中药饮片,应随货附加盖单位公章的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及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

  严禁生产企业外购中药饮片半成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等行为。严禁经营企业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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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难点:药品质量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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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药品质量的特性:包括有效性、安全性、稳定性和均一性等方面。

  2.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的特征: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药品的专属性、药品的两重性、药品质量的重要性、药品的限时性。

  3.我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名称:《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AP。

  4.我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A.GLP的制定目的: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适用范围:药品注册(应为新药注册,它是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质量遵守的规定。)

  B.GCP的制定目的: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应加确定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适用范围:它是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C.GMP的制定目的:保证生产出优质药品。是指导药品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保证生产合格药品;是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适用范围: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D.GSP的制定目的:是药品经营的质量管理准则。适用范围:批发、零售企业---是中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E.GAP的制定目的:药材生产质量管理全过程规范化。适用范围: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包装。

  5.药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性质和类型:药品监督检验属第三方检验,具有公正性、更高的权威性、更强的仲裁性;药品质量检验分为抽查性检验、注册检验、国家检验、委托检验、进口检验和复验6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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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2017:处方开具、调剂和审核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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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为门(急)诊一般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同麻醉药品) *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

  处方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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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麻醉精神药品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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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精神药品经营企业资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2.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4.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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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2017辅导讲义: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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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属于药品的品种,还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2);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四)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六)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

  (九)申请生产仅能作为药品中间体使用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用途说明等其他相应资料。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在3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以下简称《生产许可批件》,见附件3),注明许可生产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名称;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收到《生产许可批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许可批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副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括弧内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第九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审查外,还应当对企业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继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范围和品种名称;对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注销其《生产许可批件》,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范围。

  第十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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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资料:处方权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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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处方权的取得

  1.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 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 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的取得(2009)

  1.处方权的取得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2.调剂资格的取得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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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难点:执业药师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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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考试工作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SFDA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8条)

  ②注册工作

  注册管理机构:SFDA

  注册机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人事部及省级人事部

  首次注册条件是四条

  再注册条件是五条

  ③发证机构

  《执业药师资格证》:省人事部门

  《执业药师注册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省级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盖章,作为再注册的依据)

  ④执业药师有关证书的印制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国家人事部,用印(人事部和SFDA)

  《执业药师注册证》:SFDA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SFDA

  ⑤继续教育工作

  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SFDA

  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省级FDA

  承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SFDA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

  ⑥备案事项

  经批准注册者:省局要向SFDA备案

  凡注销注册的:省局要向SFDA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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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GSP认证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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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SP认证与检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 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③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

  监督检查:

  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不仅要重视事前的市场准入、审批认证,还应当对其认证后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认证合格药品经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认证标准。

  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跟踪检查按照认证现场检查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应将结果记录在案。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企业认证合格后24个月内,组织对其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次跟踪检查;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改变了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方面以及零售连锁门店数量上发生了变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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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有关药品广告的行政权限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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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审查药品广告(药品管理法,60条);②批准、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60条);③检查经批准的药品广告(62条);④向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62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78条);⑤向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处理建议(62条);⑥停止该药品广告发布(76条);⑦责令限期改正(77条);⑧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55条);⑨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告(55条)

  (注意药品广告的监督、处罚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药品GMP认证: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SFDA规定的生物制品之外药品的认证工作

  (8)药品批发、零售GSP认证、发证机构;(注意:申请机构批发为省局,零售是县级以上局)

  (9)受国家局委托对①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审查;②申报资料形式审查;③检验试制的样品。

  (10)普通商业企业零售乙类OTC的审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局;

  (11)医师开具的院内制剂处方的名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意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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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注册分类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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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9。仿制药。

  (二)说明

  注册分类1~6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7、8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天然的单一成份及其制剂,其单一成份的含量应当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是指未被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规范(统称“法定标准”)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是指替代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未被法定标准收载的药用物质。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具有法定标准药材的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包括:

  6。1中药复方制剂;

  6。2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6。3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

  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主要包括: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病证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等。

  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其适应症用现代医学术语表述。

  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包括中药和化学药品,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三者组成的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是指不同给药途径或吸收部位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是指在给药途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剂型的制剂。

  9。“仿制药”是指注册申请我国已批准上市销售的中药或天然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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