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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
农历九月初九,是我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设立老年节,旨在倡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近年来,随着家庭结构、社会发展和老年人随子女迁移、流动等,老年人赡养日益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本期甄选的以下典型案件告诉广大职工:遵守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遵从约定俗成的良好生活习惯、履行法律义务和家庭道德义务,才能化解赡养纠纷,让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
【养女诉请降赡养费 两审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小李自出生时即被老李收养为养女。在小李一岁半时,老李和罗某结婚。罗某系再婚,再婚前有两个已成年的婚生子。2014年,老李、罗某因赡养费纠纷,将小李诉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法院查明,老李、罗某均已满60周岁,每人每月享受国家给予的60元养老金,每月共计120元。罗某有高龄补贴每月160元。老李、罗某共同享受社会低保,每月共计730元。
2014年9月12日,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养女小李每月给付老李赡养费771.75元、罗某赡养费385.88元;老李、罗某可凭正式票据,要求养女小李承担因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正在执行当中。
2015年,小李以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为由,诉至新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每月降低赡养费900元,改为每月支付赡养费257.63元。
一审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小李作为老李、罗某的养女,应尽赡养老李、罗某义务。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6204元,月消费性支出为1350元。综合养女小李的经济负担能力,老李、罗某的生活需要及其收入来源,石家庄市居民当前人均消费性支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养女小李主张每月支付老李、罗某赡养费由每月支付1157.63元降低至257.63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养女小李的生活困难问题,可以寻求政府、社会等渠道进行解决。
一审判决为:驳回养女小李的诉讼请求。
二审
一审后,养女小李不服,上诉称:小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有病在身。现由两位老人居住的某小区房屋归其和丈夫所有。因一家人一直争吵不休,经居委会调解无果,小李一家已搬出,并在外租赁了条件较差的房屋。同时,小李还要供孩子上学,以及偿还房贷。而二位老人有申请廉租房资格,却不申请,从而加重了家庭负担。且老人有收入,能满足二人的生活保障。故应降低赡养费。如果老人不能够体谅小李的难处,则主张让二老搬出某小区房屋,将房屋归还给养女小李,并赔偿房屋损失1万元。收回的某小区房屋,用于出租,所得租金用于小李支付赡养费。
二审法院认为,养女小李生活状况并未发生大的改变,以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