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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如今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无论做什么,我们都得有合同意识。所以我们需要懂得一些必备的合同知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信息请参考m.liuxue86.com 合同网。

 

  1网络购物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信息的权利。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经营者应退还已收款项。消费者通过邮购、电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上门推销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购买商品的,在取得商品七日内未开封的,可以无理由退货。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

与超市欺诈消费赔偿相关的合同范本大全

新西兰主要城市的超市消费

新西兰 主要城市 消费
下面是根据Consumer杂志在各主要城市的超级市场购买相同的39种商品(惠灵顿只买到38种)的花费。这些商品包括:葡萄酒,面包,糖果,饼干,牛奶,软饮料,宠物食品,点心,奶酪和黄油。

奥克兰 ( Auckland)
超市 / 地点 / 价格
Pak’NSave / Sylvia Park / $125
Countdown / Birkenhead / $131
Foodtown / Sylvia Park / $133
The Warehouse / Sylvia Park / $140
Woolworths / Milford / $143

基督城 ( Christchurch )
超市 / 地点 / 价格
Pak’NSave / Northlands / $111
Countdown / Northlands / $116
New World / Belfast / $116
Freshchoice / Merivale / $130
Woolworths / Northwood / $133

惠灵顿 (Wellington)
超市 / 地点 / 价格
Pak’NSave / Porirua / $105
Countdown / Porirua /$116
New World / Wakefield / St $125
Woolworths / Kilbirnie / $132

达尼丁( Dunedin )
超市 / 地点 / 价格
Pak’NSave / Hillside Rd / $121
New World / Centre City / $123
Countdown / Cumberland St / $124
Woolworths / Andersons Bay / $144

从中可以看到,在所有城市中Pak’NSave是最便宜的,Woolworths是最贵的,差价可达20%。城市中,以基督城最便宜(惠灵顿少买一种商品),奥克兰最贵,差价可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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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超市欺诈消费赔偿相关的衣食住行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汽车消费中“欺诈”那些事儿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以案释法案例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汽车消费中“欺诈”那些事儿

  自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蒸蒸日上,家庭小轿车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汽车消费与老百姓生活变得息息相关。据统计,至2016年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9亿辆,其中上海市的汽车保有量达322万辆,每月仅私车额度投放都在万余辆。

  作为上海主要的对外交通枢纽区域,随着外来人口的激增以及汽车产品消费的持续增长,闵行区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呈现高发态势。据了解,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数量连年增长,2016年较2014年增长了67%。其中,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欺诈”问题越来越突出,引起消费者和商家普遍关注。近日,笔者走访了管辖区域内有众多4S店的闵行法院新虹桥法庭、七宝法庭,通过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一些典型案例,探究一下汽车消费中关于“欺诈”那些事儿。

  旧车新卖vs行业行规

  4年前,陈先生至闵行区一汽车销售公司处欲购买一辆宝马X5汽车。因当时暂无此型号新车,汽车销售公司便向陈先生承诺向其他汽车销售公司调取新车。当日,陈先生就将购车款及配套费用共计94万元支付给了该汽车销售公司。两天后,汽车销售公司通知陈先生汽车已从苏州一公司调到,双方即于当日签订了服务合同。又过了几天,陈先生至汽车销售公司处提车,并取得了由苏州公司向其出具的发票。

  2015年7月,陈先生在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时突然得知,购买还不到两年的车辆却过了两年质保期。陈先生感到非常困惑。多番调查后,陈先生发现在2013年就有两次进厂维修记录。因此,陈先生认为其购买的宝马并非新车,而是二手车,两公司在未告知其事实的情况下销售该车辆,已构成销售欺诈,遂将两公司告至法院。

  被告两公司认为,原告查到的两次维修记录,仅仅是系争车辆出厂前的两次售前准备,这是汽车行业的行规,且系争车辆卖出时行驶公里数只有15公里,他们卖给原告的车辆的确是新车。故原告主张该车为二手车不符合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其授权经销商在将新车交付给购车者前,对新车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的检测程序,其性质等同于汽车生产厂家在汽车装配过程中的行为。最终,法院考虑到汽车销售公司未尽告知义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参照合同订金价款的10%酌情确定汽车销售公司向原告陈先生支付违约金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车辆检测进行过程中,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该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本案中,苏州公司作为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在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对其检查范围内发现的问题进行适当的操作,符合目前市场的通常做法。该项操作并未对车辆的外观、性能、使用功能等造成实际影响,且陈先生提取车辆时的行驶公里数仅为15公里,仍属新车。此外,虽然汽车销售公司向陈先生出售车辆时未就该项检测及校正做相关告知,但陈先生的权益也并未因此受到根本性侵害,故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2016款”vs“最新款”

  2016年3月,吉先生从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2016款长安逸动汽车...

315消费权益日超市演讲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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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出国留学网演讲稿栏目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一系列关于315打假日有关的演讲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消费者朋友们:

  今天,“315”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隆重召开,本次活动的主题是“健康维权”。自2002年开业以来始终以“全面提升家庭生活品质”为工作方向,深入贯彻“顾客100%满意”的工作思想,从根本上保证消费者的实惠和利益,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在工作中我们一直把商品质量视做企业的生命线,建立了先进完善的质量管理系统。在运营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积极组织全体员工深入学习《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在市委、市府以及工商局、消协等领导的正确指导下,我们设立了消费者投诉中心,认真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全面维护消费者权益,为顾客行使其合法监督权开辟绿色通道。此外,佳乐家还推出了“实惠便利、四无风险”等承诺,以及免费送货、安装、维修等便民、利民的措施,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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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大会的隆重召开,充分体现了政府领导及工商局、消协对消费者权益维护的重视程度。我们将乘着这次大会的东风将商品质量管理和消费者维权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进一步稳固****在区域老百姓心目当中的良好信誉,为广大消费者更好的服务。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工商局、消协等有关部门领导的指导下做好如下工作:

  一、继续强化商品采购进货质量控制措施,货进源头,搞好品牌化经营,从源头上抓好商品质量管理。

  二、严把质量验收关:实施“商品准入工程”严把商品准入关,对于没有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准入证明的一律拒绝进货。...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新车瑕疵未告知消费者,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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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新车瑕疵未告知消费者,算欺诈?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选购汽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家庭越来越多,与其他消费品相比,汽车作为构造复杂的商品因其交易数额较大、安全性能要求较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及随之引起的社会关注也较多。若汽车经销商隐瞒维修事实出售新车,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欺诈?一旦被认定为消费欺诈,是否会面临“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例经销商对汽车后保险杠维修后,再行出售给消费者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定经销商构成消费欺诈,改判经销商承担车辆三倍价款——共计75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此判决也向汽车生产厂商和经销商传达了重要讯息——一旦涉嫌欺诈,企业可能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新车交付前有维修记录

  2016年8月30日,邓某来到Y汽车销售公司门店(以下简称Y公司),在销售员的热情推销下,经过反复的询问和比对,选中了某品牌轿车一辆。双方当日签订《订单》并约定:车辆价款25万元,预付款5000元。邓某随即按约定向Y公司支付了5000元购车定金。

  同年9月27日,邓某与Y公司推荐的金融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并支付了车辆余款,Y公司向邓某开具了价税合计25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代为办理了车辆保险、贷款等义务。同年10月2日,邓某将新车从Y公司提走。

  新车到手一个月后,邓某突然发现方向盘轻微抖动,于是前往4S店进行咨询,意外发现该车在9月12号(即汽车交付之前)就已经进行过维修,维修记录载明 “拆装后保,后保整喷”,显示保险杠做过维修,整体喷漆。邓某一怒之下将Y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Y公司退还其25万元购车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购车款的三倍价款进行赔偿。

  经销商辩称是售前维修

  按照行业惯例,汽车经销商一般会在新车交车前对车辆进行PDI(即售前检测),以保证交付的车无质量问题。但若在此阶段发现车有瑕疵并进行了相应维修,这需要如实告知消费者吗?

  一审审理中,Y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该品牌汽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力证“清白”。该情况说明显示,Y公司根据厂方要求为该车做了PDI检测,在检测中发现车辆“后保险杠倒车雷达处轻微破损漆面”,Y公司随即对该车进行了售前修复。

  一审法院专门向该品牌汽车工作人员核实车辆从生产厂商到最终购买车辆的消费者手中的操作流程,并向其出示了该车的维修记录。该工作人员表示拆装后保险杠、后保险杠整喷有可能是油漆工艺问题,并向法官说明PDI检测是生产的延续,是经销商根据厂商要求在车辆交付前应做的检查。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辩论意见并结合该品牌汽车公司调查核实的情况,认为Y公司关于车辆售前修复的说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2016年9月12日的维修记录是为车辆做售前检查(PDI),故无法认定Y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对邓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邓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是否刻意隐瞒新车瑕疵

  二审庭审中,双方针对Y公司是否向邓某刻意隐瞒新车存在瑕疵、有过维修的真实情况,展开了...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网络消费中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以案释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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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网络消费中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浙江常山法院判决黄小华诉苏州纽贝滋营养乳品有限公司案

  裁判要旨

  消费者应对网络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进行举证。网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宣传基本一致,或并不明显低于其宣称的标准,不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

  案情

  黄小华于2016年3月25日在天猫商城“newbaze旗舰店”购买了“纽贝滋奶粉金装3段奶粉牛奶粉900g2罐装奶粉”5件共计1935元。商家在该商品页面宣传“提高智力发育、增强抵抗力、增强免疫力、改善肠道、世界领先的工艺”等语句。黄小华于2016年3月28日收到该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实际为QS类普通商品。黄小华认为,苏州纽贝滋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在其商品宣传页面使用夸大、不实、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宣传语句。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州纽贝滋营养乳品有限公司退还黄小华购物款,承担退货运费,并赔偿黄小华三倍购物款。

  裁判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苏州纽贝滋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在其商品宣传页面的宣传语句,只是一种促销的宣传手段和广告语,并无将幼儿配方奶粉混同为保健食品的欺诈目的,不足以令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根据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以及被告苏州纽贝滋营养乳品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单,可以认定本案讼争的幼儿配方奶粉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原告黄小华要求被告苏州纽贝滋营养乳品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并承担退货运费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网络消费中经营者欺诈的构成要件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的“欺诈”如何定义,主要有两种思路:其一,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定义。其二,认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主要是采纳了原《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的定义。从上述定义可见,网络消费中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为故意要件、行为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要件。

  2.网络消费中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司法审查

  相较于实体店面消费,网络消费在欺诈的表现形式上有一定特殊性,如网络经营者一般通过文字加图片或影像资料的方式在网络上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这些信息易存在虚假、不完整、与实物失真、夸大质量、功能等...

申论范文宝典:赔偿性公益诉讼提振消费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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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论范文宝典:赔偿性公益诉讼提振消费者信心

  原标题:赔偿性公益诉讼提振消费者信心

  赔偿性公益诉讼是升级版的民事公益诉讼,值得肯定。要想推广这种公益诉讼,还需要有关方面提供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支持

  近日,由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三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令8名被告支付赔偿金167480元。据悉,赔偿金暂由法院托管,等待受损消费者提出诉讼。这是全国首例法院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向非特定消费者赔偿(5月8日《南方都市报》)。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省级以上消协公益诉讼权以来,多省消协已经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一些案件已胜诉。不过,之前这类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预防、督促、制止,消协并没有提出赔偿。上述案例则是法院首次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

  生产销售假盐的违法者,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之外,还要面临赔偿性惩罚,这无疑提高了违法成本。同时,对于潜在违法者,也进一步增强了震慑力。在假盐案件频发的今天,只有多种惩罚手段并举,让违法者付出更高代价,我们“舌尖上的安全”才有保障,食盐市场秩序才可能回归规范。

  对消费者尤其是假盐案的受害者来说,法院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之后,则有希望拿到赔偿金。售假者无论是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还是以非碘盐冒充碘盐,都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一定伤害,受影响的消费者获得一定赔偿也是应有之义。消协提起这种诉讼以及法院支持这种诉讼,让消费者权益有了保障。

  于广东省消委会而言,检察院支持起诉是一种鼓励,法院支持诉讼又是极大的鼓励,今后更有信心提起赔偿性公益诉讼。而且,这种经历丰富了消协维权手段,并为消协形象加分,让消费者更信任自己的“娘家”。对其他省份消协组织来说,也能从这一案例中树立信心,受到启发,获得经验。

  另外,这个案例对司法机关也有一定启示意义。之前,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公益诉讼的赔偿诉求,我国也没有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先例,在这种背景下,广州司法机关受理并支持这种公益诉讼,其“第一个吃螃蟹”的实践创新精神值得赞赏。有了这个先例,相信其他地方司法机关也会积极支持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

  不过,法院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后,有没有受损消费者提出诉讼,或者说有多少消费者会申请赔偿,还是未知数。一者,这些假盐案的假盐销售时间大概在2014年,不排除有的受损消费者如今遗忘;二者,有的消费者病情复杂,未必会想到是假盐所致;三者,受损消费者是否还保留相关证据,也是个问题。

  即使最终没有受损消费者申请赔偿,这一案例也有多种进步意义。比如,对违法者有惩戒作用,增加了消协维权手段,对司法机关也有参考意义。据悉,过3年诉讼时效后,如果赔偿金还没有被领走或者还有剩余,那么将上缴国库。

  总之,不管是制止性公益诉讼,还是赔偿性公益诉讼,这都是我国司法实践探索的成果。相对来说,赔偿性公益诉讼是升级版的民事公益诉讼,更值得肯定。要想推广这种公益诉讼,还需要有关方面提供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比如在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对公益诉讼的赔偿诉求进行明确和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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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

合同欺诈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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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2]2002年,陈莱某与陈某签订买卖合同,陈莱某在工商银行某支行开户存款。陈某伙同支行经理郑某私刻陈莱某印章,取走253万元。法院判处陈某、郑某构成诈骗,追缴违法所得253万元返还被害人。闽侯支行向陈莱某支付了253万元及利息62万元。2007年,某支行起诉要求陈某、郑某还款31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证明经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适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

  [3]刑事追缴范围为253万元,而原告的损失除253万元外,尚有利息62万元。即使通过追缴,也不能弥补原告的损失,原告仍需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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