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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卫生条件恶劣 女经理被判遗弃罪

养老院 条件
【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贡比涅(Compiegne)轻罪法庭周三(29日)以遗弃罪判处瓦兹省(Oise)一家养老院女经理3年徒刑,其中一年实刑,因为她让养老院里的老人居住在卫生条件非常糟糕的环境里。但女经理的律师周四(30日)对法庭的判决提起上诉。 (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

与遗弃罪公诉还是自诉相关的社会聚焦

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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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关于拒执罪自诉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刑事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例1

  郭可存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大龙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存的窖厂为其务工,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龙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该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郭可存于2015年1月14日向刘大龙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2015年2月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由于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5月18日,执行法院对郭可存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6月2日,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因郭可存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后刘大龙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年11月24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同年12月4日,该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同年12月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郭可存不上诉。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大龙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2

  李许东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领取保险理赔款后挪作他用,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李许东与吕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李许东赔偿被害人吕某等人11.2万元。民事判决生效后,李许东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吕某等人于2014年4月9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李许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李许...

与遗弃罪公诉还是自诉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粽子的自诉

小学六年级
作文标题: 粽子的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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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文400字是关于小学六年级的作文400字,题目为:《粽子的自诉》,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粽子的自诉



小朋友们好!我就是你们特别喜欢的粽子。眼看祖国的传统佳节——端午就要到来,人们又要食粽、悬艾、赛龙舟;我又要成为你们餐桌上的美食主角,让诸位大饱眼福与口福,我那个开心啊,自不必说!



梁朝吴均在《续切谐记》记载:“屈原以五月五日投汨罗,楚人哀之,每年经此日以米筒贮米祭之。”瞧瞧,我的祖先——筒粽早在南北朝就在你们的书中留下大名了,细细算来那可是一千多年前哦。如今的我依然如此时尚,充满活力,年年备受大小朋友们的青睐,是不是让你们纳闷?是不是很值得认识与了解呢?



其实,我的家族出现得比这早得多了,具体的年月我都记不清了!自从人类祖先会在地上挖坑,垫上整张兽皮,再注入清水,放入植物叶子包裹的食物,然后将烧烫的石头不断投入水中,通过沸腾的水将食物“煮” 熟后剥叶而食,人类餐饮就由“包烹”进入“石烹” 时期。由石烹“煮” 熟的食物香软适口,就非常接近现在的粽子了。从“包烹” 到“石烹” 五十多万年岁月更迭中,人类对植物叶子不断筛选,最终箬叶、竹叶、苇叶等无异味、具有芬芳的叶子成了终极首选,我就真正定型了。



再没有哪种食物像我这样身着绿叶,尽显纯净自然本色,而且,我造型独特,让人过目难忘:尖角突出,是我最有个性的外表特征,所以俺最早叫角黍;我的造型也很丰富哦,有三角、四角锥形、枕头形、小宝塔形、圆棒形、秤缒粽、九子种等等,简直就是别具一格、花样繁多的艺术品,也尽显劳动人民的智慧。小朋友们,也可以尽情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动手包出具有你的特色的小粽子哦!屈原故里湖北秭归的百姓还编传了有关我的谜歌呢:“有棱有角,有心有肝,一身清贫,半世煎熬。”谜歌一语双关,借我喻人,既寄托了对爱国诗人的敬仰与缅怀,也对我从内到外做了形象地描述,瞧瞧我是不是历史悠久、文化味儿特浓的人类饮食宠儿?告诉你,我不仅是人类最早发明的食物之一,也是始终保持原始形态、初始风味的古老食品,就像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是不是该很自豪啊?



还有一件更让我自豪的事,就在今天,神舟十号的宇航员首次把我带入了太空,明天好与全国人民一起过端午。哦,我们粽子家族也遨游太空,成了太空食品,好好地为祖国的宇航员们服务,并书写了...

水果的自诉

自诉 水果 小学五年级
作文标题: 水果的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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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适合: 小学五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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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文是关于小学五年级的作文,题目为:《水果的自诉》,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大家好!知道我是谁吗?我就是夏天清爽解渴的水果---西瓜啊!你们一说起形状,我可是很有特色的哟!看看,圆圆的身体那么结实;细心观察,顶部与底部都稍稍往里凹;最可爱的还得数我的“小辫儿”了,弯弯的、翘翘的,仔细闻闻还有一阵清香呢!要知道它可是把我新鲜不新鲜的秘密全都告诉你了!

不仅形状好,我的颜色更是独特!瞧瞧,淡绿色的底色上还镶嵌着深绿色的条纹。近处看,是个西瓜;远处看,更像是一只鼓着腮帮子正在生气地青蛙。

不光颜色妙,论起味道我可是无以伦比的!把我切开,一股清香扑面而来,而且汁水不断的从红彤彤的果肉中“涌出”来。再尝尝味道,哇塞!那么清脆,那么可口。告诉你一个秘密,我的果肉既不会像苹果那样容易氧化,也不会像草莓那样经不起,动一动就会烂,如果把我切开后放入冰箱,想什么时候享用就什么时候享用! 知道吗?除了我的果肉可以当作水果之外;我的皮经过腌制之后,可以当作泡菜吃;我的籽经过烘焙之后,还是营养价值极高的休闲食品呢。

流口水了吧,看着同伴们一一被挑选去,我也很想快点为大家做出贡献。记住,以后来水果店,一定记得要把我带回家哟!

时候享用就什么时候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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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本案应认定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以案释法案例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本案应认定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案情】

  2016年3月31日12时许,余某某电话邀约秦某一起玩耍,二人见面后边走边交谈,后因秦某说话难听将余某某激怒,二人发生争吵,余某某产生教训秦某的想法,遂从路边捡起一铁片戳秦某的臀部、大腿等处,之后离开。经鉴定,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分歧】

  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应定为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余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属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规定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

  第二,本案不属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规定的“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从余某某在未成年时曾因贩卖毒品、故意伤害被两次判处刑罚,且无业、初中文化等具体特征考虑,余某某在此种情况下捅伤秦某,是属于正常的矛盾冲突后的情绪释放行为,不应当属于“借故生非”的情形。

  第三,余某某伤害秦某的身体健康属于“事出有因”。二人因发生言语冲突,引发了余某某伤害秦某的行为。因言语冲突引发身体伤害行为,从一般人的角度及余某某自身的性格、文化程度等具体特性考虑,属于正常的矛盾冲突后情绪释放,不是不可理解、不可理喻的行为。

  第四,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看,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余某某的主观故意就是想教训秦某一下,其伤害秦某身体的故意明确,并没有破坏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其次,余某某伤害秦某身体的伤害对象明确,并不存在随意性,是因为二人发生了争吵,才产生了伤害秦某的故意,二人是朋友关系,不是陌生人,不是无论是谁都会受到伤害。再次,余某某的客观行为直接表现为伤害秦某的身体,侵犯的客体是身体健康,而不是公共秩序。

  第五,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区分时,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定罪量刑。不能因为存在发泄情绪的因素就片面的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为故意伤害的行为往往都存在一定情绪发泄因素,应当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等进行综合考虑。实在难以区分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定罪量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定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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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的女婴

小学三年级作文

  Liuxue86.com小编收集整理了《被遗弃的女婴》一文,供大家写作时参考!

  一对以捡破烂为生的夫妻捡到一个被遗弃的女婴。两人的生活本来就拮据,再加上一个孩子,无疑是雪上加霜,经过激烈的争论,两人还是决定抚养这个可怜的孩子。

  从此以后,两人工作就更加辛苦了。从喂奶带学走路,学说话,两人的心血全部倾注在这个女婴身上。同时他们也放弃了自己生孩子的机会,全力抚养这个女孩,让她长大成才。

  到了上学的年龄,他们毅然送孩子去上学。夫妻俩的但子一天比一天重,但他们什么也没说,只是默默地奉献着。

  孩子一天天长大,知道了自己不是爸妈亲生的,整整哭了两天,但她很争气,学习成绩一直保持班里的第一名,学校的第一名。

  女孩上高中是,她的父亲终于因疲劳过度,提前离开了这个美丽的世界。

  “让孩子成才。”这是她父亲走前的最后一句话。

  重担全压在母亲身上,女孩以出色的成绩考上了一所远方的名牌大学。

  母亲感到欣慰,但随之而来的是几千元的昂贵学费。假期,女孩打工,母亲借钱,开学日子一天天近了,可学费仍没有着落。在无奈是,母亲耳边又响起丈夫“让孩子成才”的遗嘱,她偷偷背着孩子卖了好几次血,终于在开学前将学费凑齐了。

  女孩上学走了,学校很远,为了节省费用,女孩大学四年没有回过一次家。自己在外面打工,每月往家里寄信,告诉母亲自己的情况。母亲每月回信并准时将生活费打在她的账号上。

  四年时间转眼过去了,女孩毕业了,她要回去给母亲一个惊喜。

  下了车,她那颗激动的心“怦怦”直跳,四年没有回家了,四年没有见过母亲了,飞奔着回到全村唯一的土房子,唯一的矮小房子前——这是她的家啊!但生锈的门锁让她意识到出事了,转念一想,不,母亲每月都给我回信,给我寄生活费呢。

  开了门,里面布满了灰尘,母亲呢?

  问邻居,邻居说:“你妈妈三年前因劳累过度,已离开人世了!”

  “不……不……不可能!我妈每月还给我寄生活费呢!!”女孩咆哮道。

  邻居告诉她了一切:你妈妈三年前病逝之前,告诉护士她还有一个女儿在上学,立下遗嘱,将所有可以卖的器官全卖了,包括眼角膜、肾、肺……让护士每月给你寄生活费,并以你妈妈的身份回信!

  女孩哭了,痛痛地哭了,她跪在母亲和父亲的坟前,哭了好久好久,并写下了一首诗。

  最后,这首诗被一位作曲家发现,谱上了曲子,成了这首感动无数中国人的曲子——《感恩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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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的鸟

被遗弃的鸟

  我们在县幼儿园玩耍时,玩到了大树边,我的同学朱泽照低头一看,问我那是什么?我仔细地观察了一下,急忙回答说:这是一只鸟,它被遗弃了。我拿起来看,小鸟还没长毛,灰灰的,看上去小鸟很痛苦,嘴一张一张的。同学朱泽照看了说,也许它要喝水,我们来到了水龙头边,打开了水龙头,把小鸟的嘴掰开,给它喝水,一位老师走了出来,她看见我们给没长毛的小鸟喝水,说到:这小鸟还没长毛,它要在巢里给鸟妈妈给它热量它才能活下去,你们给它喝水把它体里的热量全放走了,这只小鸟我估计很快就要死了。我们把小鸟放在了有余热的滑梯上,但始终不行,不一会小鸟就死了,我们很是伤心,想了又想,我们把小鸟的尸体埋在哪里呢?

  我们捧着小鸟来到幼儿园旁边的一棵大树下,准备埋时,发觉周围太吵闹,我们又换了一个地方,来到了很远的一个花坛边,我们发现了一堆枯草,扯下来一些,把枯草分成了两半,一半放在小鸟的下面垫着,一半拿在小鸟的上面盖上,把小鸟轻轻地包了起来,埋在花坛中几十棵竹子的中间。

  我想那几十棵竹子是它的守护神!永久的会和它在一起。我看了看表,时间不早了,我们要去上学了,我与小鸟依依不舍地离去。

  大家要爱护小鸟,让小鸟永久地在这五彩缤纷的世界上。有了它,世界会更加的美丽,它的声音会让地球更加动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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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报告

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报告 检察院实习报告

  【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报告一】

  回首自己之前暑假在检察院实习的一个月里,我一直十分的怀念,自己能够在检察院实习,是我托了很多关系之后才得到的,我十分珍惜这样的机会,毕竟这样的实习机会并不多。在以往的实习中,我有很多的不足之处暴露出来,我想我会在这一次实习中改正这些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的。以往自己一直很努力,在这次实习中,我也是一如既往的努力,自己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只要自己一直不断的努力!

  今年暑假,我有幸来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实习了一个多月,以助理检察员的身份,投入到了政法工作中。一方面希望通过实践对大学期间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有一个感性客观的认识,另一方面希望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自己对社会的认知能力。一个多月的时间,我跟随带带我的沈老师做了很多工作:制作审查意见书,提审犯罪嫌疑人,写公诉意见书以及起诉书,出庭支持公诉等等,自己也从中学到了很多:

  一、制作审查意见书

  几乎每一个来公诉科实习的学生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作审查意见书。这个工作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个人觉得考验的是一个人的耐心和细心。说简单是因为这些案子是从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一些繁琐的工作已经由他们做了,说复杂是因为公安机关每天要处理的案子很多,可能会有一些疏忽的地方,这时就要考验一个检察官的细心与耐心了,从鸡蛋中挑骨头了。

  我参与审查的第一个案件是盗窃的案子,听沈老师说他们处理的最多的案子就是盗窃案了,现在盗窃的手段也是日益翻新。我首先花了两个多小时的时间看完了卷宗,这卷宗的主要内容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等,详细的了解了他的作案动机,作案手段,涉案金额以及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等等,可以认定他构成盗窃罪了,然后实地操作,找来了一个盗窃案的模板,照在上面做了一份审查意见书,我发现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认定问题了。

  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属实,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最后的目的是为了这样一句话:据以定案的证据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犯罪嫌疑人犯盗窃罪。

  大概一个多小时后,一份完整的审查意见书就完成了,我就拿给沈老师检查,沈老师看完稍作修改后让我打印了出来,我知道成功了。这一个月来我所制作的审查意见书有很多,我自己也记不清到底有多少了,反正什么乱七八糟的案子都有,一宗比一宗匪夷所思,一宗比一宗令人乍舌……通过一堆堆的卷宗,我第一次觉得课本上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老师挂在嘴边的各种光怪陆离的案例原来和我们的距离是这么地近。真后悔自己在课堂上没有好好学,书到用时方恨少。

  二、出庭支持公诉

  在开庭前的一段时间里,检察院会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然后检察官就要做开庭前的准备了,包括辩论提纲和公诉词等。到开庭的日子了,由于没有工作证,我没有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沈老师让我坐在旁听席旁听。我发现法庭上检察官的形象更伟大,尤其是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和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

  我发现并不是把案件移交给法院后,检察官就等着开庭了,其实在出庭支持公诉前,检察官必须进一步审查证据,熟悉案情。 应该说案件在提起公诉时,检察人员对案件都有了深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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