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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金融基础知识要点:保荐与承销制度

证券从业金融基础知识要点 证券从业金融基础知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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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制度、承销制度的概念

  (一)保荐制度

  保荐制度由保荐人(券商)对发行人发行证券进行推荐和辅导,并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二)承销制度

  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行为。股票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股票承销期不能少于10日,不能超过90日。

  股票承销有以下两种方式:

  (1)股票代销。股票代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

  (2)股票包销。股票包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机构达成协议,如果证券机构不能完成股票发售的,由证券机构承购的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包销又分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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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基础知识疑难点:凭证式国债承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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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券金融基础知识疑难点:凭证式国债承销程序”,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凭证式国债是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型债券,由具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的机构承销。各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均有资格申请加入凭证式国债承销团。(发行期限:1个月)

  2.财政部一般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分配承销数额,采取“随买随卖”、利率按实际持有天数分档计付的交易方式。在收款凭证上注明投资者身份、购买日期、期限、发行利率等内容。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已缴款但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仍可在原额度内继续发售,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为了掌握发行进度,担任凭证式国债发行任务的各个系统一般每月要汇总本系统内的累计发行数额,上报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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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金融基础知识要点: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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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制度

  (一)证券实名制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二)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中国证券结算制度根据货银对付的原则设计。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我国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结算参与人必须按照货银对付原则的要求,根据清算结果,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足额交付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并为交易行为提供交收担保。主要的担保方式是结算参与人存放一定数量的证券交易备付金。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其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三)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我国证券结算采用分级结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是与证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通过对结算参与人实行准人制度,制订风险控制和财务指标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维护结算系统安全。

  (四)净额结算制度

  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净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有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并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付。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五)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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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金融基础知识要点:转融通业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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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可理解为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转融通业务的目的是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

  (一)证券金融公司

  (1)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不少于60亿元,股东应以货币出资。

  (2)职责。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为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检测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3)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和证券;通过交易所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或依法筹资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二)业务规则

  (1)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转融通的证券资金账户。证券金融公司应分别开立三个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自己的)、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券商的)、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有关的证券结算)。

  (2)适当性管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3)业务合同。转融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4)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签订合同后,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5)保证金规定。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三)权益处理

  (1)担保证券的记录以及发行人权利的行使。转融通公司对转融通担保账户内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事先征求证券公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2)投资收益的处分。获得的收益应按约定向融出方支付与所融人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3)持券信息披露义务。担保账户中的持券情况不用披露。

  (四)监督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各类资料、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1)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

  (2)风险控制指标。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用途。除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购置自用不动产以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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