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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非法拘禁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非法拘禁,司法考试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刑事案例中非法拘禁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介绍]

  被告人刘某,男,27岁,原系郑州铁路公安处商丘站公安派出所民警。

  刘某非法拘禁案1997年5月19日由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6月28日该院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如下:

  1997年5月9日16时许,706次旅客列车驶抵木兰火车站,鸭贩张甲、张乙从行李车上卸下鸭崽时,被告人刘某的妻子张丙向其索要鸭崽遭拒绝。 被告人刘某与前来接班的民警小刘(另案处理)当即提出要查票而发生争执,并同张甲、张乙以及接车的农民冯某等人进行撕打。刘某、小刘以袭击警 察、妨碍执行公务为名,用手铐将张乙、冯某铐住,强行推上706次列车行李车箱。列车运行途中,刘某解下冯某的皮带抽打张、冯二人,当列车行至京 九铁路下行线658公里处时,内心恐惧的张乙、冯某乘刘某疏于看守之机带铐跳车。张乙当即死亡,冯某造成轻伤。经法医鉴定:张乙系坠车,造成环椎脱位,脊髓离断死亡。

  被害人家属赵某亦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分析]

  1997年8月14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借机非法拘禁他人,造成他人伤、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 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小刘的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均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合法权益,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小刘均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等生活补助费、抚养费、赡养费、医疗 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未成年子女教育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6.37余万元;(三)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小刘均等赔偿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被害人)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0.53万元。

  [案情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小刘均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等生活补助费、抚养费、赡养费、医疗 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未成年子女教育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6.37余万元;(三)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小刘均等赔偿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被害人)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0.53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对刑事判决不服,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1997年11月4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规]...

与非法拘禁不超过24小时犯罪吗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非法拘禁罪

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卷四试题及答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非法拘禁罪,关于非法拘禁的相关知识点你了解多少,非法拘禁后的定义是什么,如何将非法拘禁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案例分析题最难的地方不是分析案发经过而是要知道案件触发了哪些法律条文,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甲(1994年1月22日出生)因2008年8月7日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去少年宫上课的学生张某500元学费,于2008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2010年1月21日,甲在网吧上网,肚子饿了想买些东西吃,却发现自己“囊中羞涩”,此时看见李某正放学回家,便心起歹意,走上前去抓住李某的领口将其拽到隐蔽处,要李某给保护费,李某非常害怕,就将身上仅有的10元零用钱全部上交,甲看到李某身上并无其他财物,就放李某回去了。次日,甲向朋友乙(1991年11月30日出生)说起该事时,乙告诉甲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整天一副自以为了不起的样子,乙十分看不惯,想和甲一起把李某抓起来,吓唬吓唬其父亲,甲表示同意。

  于是,当天下午,乙与甲就一起把李某拽到乙的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李某的父亲在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到了晚上,甲想到自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在夜里2点左右趁乙睡着后,偷偷将李某放了,送他回家,并打算随后去公安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经有警察埋伏,甲被当场抓获。后经甲的带领,警察将乙抓获。经查明,乙于2005年12月30日因抢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于2007年6月30日获假释出狱。乙出狱后,结交了一女友丙(1994年8月13日出生),并曾与甲发生过一次性关系,2007年10月,两人分手。

  问题:

  1.甲和乙把李某拽至乙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为什么?

  2.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对甲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

  4.甲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5.对乙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

  【答案】:

  1.(1)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甲在其生日当天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将其自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行为。虽然生日当天甲未满16周岁,对非法拘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其非法拘禁行为一直延续到第二天凌晨2点,甲此时已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构成非法拘禁罪。

  (2)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乙与甲合谋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把其自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而不是绑架行为。

  2.甲与乙为共同犯罪,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

  3.对甲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因为甲还在抢劫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直接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将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4.甲具有如下法定的量刑情节:(1)甲犯非法拘禁罪时未满18周岁,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甲在被警察抓获之前确实已经准备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在甲的帮助下将乙抓获,甲的行为构成立功,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甲在与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的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

与非法拘禁不超过24小时犯罪吗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韩国留学 打工的时间每周不超过20小时

留学打工
  在此之前,韩国政府仅允许具有(D-2)滞留资格、大专以上,并且已经完成了1年以上的修学课程的人员申请打工。打工的时间每周不超过20小时,打工场所不多于一处,并且打工的领域必须与专业科目有密切关系。据专家介绍,之前的政策限制了很多没有完成1年以上学业的学生以及想在假期打工的学生,而这次韩国法务部宣布取消每周20小时的规定,允许留学生周六和公休日全天打工,无疑是对韩国留学生的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另外,韩国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外人才,放宽了留韩就业的条件。韩政府允许在韩国大学获得硕士学位以上学历的留学生,可以根据校长或系主任推荐书,在“教授(E-1)或特定活动(E-7)”范围内就业。专家解释,在韩国获得“教授资格(E-1)”的留学生,可以在专科大学以上的教育机关从事教研工作。而获得“特定活动资格(E-7)”的留学生,可以与公立和私立机构签订合同,从事技术咨询、海外营销等特定领域的工作。

  韩国政府为了实现2012年10万留学生计划,频繁推出韩国留学政策的利好消息,对于关注韩国留学的学子来说,应该及时掌握韩国留学政策变化,对未来的趋势准确把握。因此,希望更多的学子随时关注权威留学机构发布的信息,第一时间掌握留学政策,积极应对韩国留学政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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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允许学生打工每周不超过20小时

澳洲留学打工

  如果能在国内过语言关,或者尽量缩短在国外的语言课程,所省下来的费用是非常可观的。86留学网专家表示,目前大部分国家都要求学生申请打工许可,同时对学生打工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定,学生一定要了解这些规定,依法打工。

  澳大利亚允许学生打工每周不超过20小时,学生的打工收入足以支付生活费;美国只允许学生在校内打工,每周20小时;英国也允许学生每周打工20小时

  不少父母都盘算着送孩子出国镀镀金,然而在金融危机的笼罩下,钱也不好赚了。出国是好事,但孩子们也要量入为出,多打打省钱的算盘,千万别让好事变成了坏事。

  奖学金项目中最吸引人的是各国政府设立的官方奖学金,这类奖学金通常额度大、覆盖面广,但是因为申请困难,让很多学生感到可望而不可即。

  除了政府奖学金,国外的奖学金种类非常多,包括院校奖学金、社会机构的奖学金、企业发放的奖学金,额度也千差万别。有时某个校方到公司里招生,会因为一时高兴给学生免去一定额度的学费。这些都是学生节省留学成本的有效方式,总之,奖学金不嫌少,通过多方努力去尽力争取就对了。

  86留学网专家介绍,留学的最佳省钱方式就是选择一个经济实惠的目的地。

  如法国,公立大学免学费,学生只需缴注册费和保险费;韩国,一年学费和生活费仅需4万元人民币,且打工政策开放;德国,大学本科阶段学费全免;俄罗斯,每年学费和生活费4-5万人民币;这些国家费用低,教育质量却不低,是低成本留学的绝佳选择。

  即使是免学费的国家,语言学习期间的费用也是不免的。而且绝大部分国家语言学习的费用都要高于大学的学费,部分国家还有语言学习期间不准打工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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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布朗大学是24小时开放吗

美国留学 布朗大学留学经验

  到美国两个多星期了,生活一安顿下来,就开始认识我要在此做访问学者一年的学校——布朗大学了。下面出国留学网为你解析美国布朗大学是24小时开放吗?

  布朗大学依山而建,很美;但人们最喜欢的还是布朗的氛围。布朗号称最自由的学校。除了每个专业的基础课外,学校没有限制性的课表,没有必修课,学生可以从学校开出的各种名目的课程中自由选课。这一制度从建校之初沿袭至今。

  为了让这种自由更有利于学生在未来的发展,布朗大学为此设了专门的学术咨询小组和个人咨询小组,帮助学生合理地选课。我就说说布朗的写作中心吧。

  写论文是让很多人都感到头痛的事。如果你在写作上遇到了困难,可以到这个中心寻求帮助。这里会有人与你一起讨论论文题目、论文修改,还有如怎么引起读者共鸣、怎么辩论一个论题、如何组织论文材料,什么语法错误、学术论文规范,以及如何用英语作为一种外语进行写作等都可以来此讨论。

  我属于用英语作为外语来写作这个范围,也与这个中心约过几次。我给中心发个邮件,告诉他们我的论文篇幅、涉及的是哪个学科、我希望的讨论时间就可以了。到时,准有人在那里等着与你讨论。我认为这项帮助是非常重要的。另一项有用的帮助是Sheridan帮助中心。这个中心帮助布朗师生如何准备演讲、如何讲课、如何应对面试和面谈等。他们可以帮你录制演讲,看看哪里做得不够好,及时给出反馈意见和建议。我在布朗大学作讲座时就约过这个中心。他们来了两位志愿者,提了很多好的意见,其中一个意见是发现我的PPT有些页面上文字太多,告诉我文字与图片应保持怎样的比例效果会更好,帮助就细到这种程度。

  在布朗大学,学生和老师们最多去的地方还是图书馆,我个人也是这样。布朗大学人文社科方面的图书在洛克菲勒图书馆。在这里,我申请了一个单独的房间,里面配备有简单的书房设施。一般在做论文期间或集中写作的时期,就可以去申请单独的学习间。我可以把大量需要用的参考书放在这里。

  管理人员告诉我,可以借一两百本书放在里面。我当然没借那么多,哪看得过来呢。有时在小房间里看累了,我就到图书馆各层之间转转。漫步在书海中,时而驻足,或随便翻看一下;时而向窗边眺望,四周的景色都非常漂亮;时而就在什么地方的沙发上坐一会儿,喝上一杯咖啡。图书馆里面到处都是供人休憩的沙发,电脑也摆放得特别多。布朗的电脑总数超过学生人数,随时想起什么事就近就可以上网查查,或扫描、打印一些资料。图书馆的东亚部我也常去。这里有一个地方装饰得像一个中式书房,摆了好几架中文参考书,配有书桌、茶几和沙发,靠在那里看看书或小憩一阵,感觉很惬意。图书馆为不同的领域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我自己就常常与东亚、哲学、宗教等方面的人员联系。他们可以为你提供该领域的图书资料信息,并告诉你如何找到这些资料。

  布朗大学的图书馆一般都开到夜里两三点,有的馆甚至24小时开放。由于图书馆的灯亮到这么晚,学生从图书馆回驻地就存在安全隐患。为此,学校有两项措施,一是可以打电话叫Safe Ride,这是送学生回宿舍或回在校外周边租用住房的通行车。这项服务是免费的,从下午5点到凌晨3点。另外的就是打电话叫Safe Walk,这是一个志愿者的服务,时间从晚上9点到夜里1点。学生自习完后,如果不想搭乘通行车,又不想一个人走在回家的路上。那就打电话叫Safe Walk吧。不一会儿就会有两名志愿者来陪你步行。学得头昏脑涨后,有时会很希望有人来陪着自己...

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非法拘禁附带民事诉讼案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卷四试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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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非法拘禁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刘某,男,27岁,原系郑州铁路公安处商丘站公安派出所民警。

  刘某非法拘禁案1997年5月19日由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6月28日该院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如下:

  1997年5月9日16时许,706次旅客列车驶抵木兰火车站,鸭贩张甲、张乙从行李车上卸下鸭崽时,被告人刘某的妻子张丙向其索要鸭崽遭拒绝。 被告人刘某与前来接班的民警小刘(另案处理)当即提出要查票而发生争执,并同张甲、张乙以及接车的农民冯某等人进行撕打。刘某、小刘以袭击警 察、妨碍执行公务为名,用手铐将张乙、冯某铐住,强行推上706次列车行李车箱。列车运行途中,刘某解下冯某的皮带抽打张、冯二人,当列车行至京 九铁路下行线658公里处时,内心恐惧的张乙、冯某乘刘某疏于看守之机带铐跳车。张乙当即死亡,冯某造成轻伤。经法医鉴定:张乙系坠车,造成环椎脱位,脊髓离断死亡。

  被害人家属赵某亦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分析]

  1997年8月14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借机非法拘禁他人,造成他人伤、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 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小刘的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均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合法权益,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小刘均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等生活补助费、抚养费、赡养费、医疗 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未成年子女教育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6.37余万元;(三)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小刘均等赔偿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被害人)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0.53万元。

  [案情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小刘均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等生活补助费、抚养费、赡养费、医疗 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未成年子女教育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6.37余万元;(三)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小刘均等赔偿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被害人)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0.53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对刑事判决不服,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1997年11月4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相关题目你练习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刑法分则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所占比重不小,而其经常将一些貌似很相似的犯罪让考生进行区分,一不小心就会落入陷阱当中,我们现在就利用真题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进行区分,帮助大家远离出题人的陷阱。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题目。

  【试题再现】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非法拘禁罪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即便是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的,索取的也是自己的钱,而不是本属于被害人的钱。本题中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持刀将乙逼入山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抢劫罪是当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而不是向被害人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这是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所在。本题中,甲持刀将乙控制并通知乙向其母亲索钱,构成绑架罪,不构成抢劫罪。选项D错误。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此并非是行为人甲的欺骗行为,而是受害人自己担心母亲身体而采用的策略,即甲不构成诈骗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试题再现】煤矿老板甲为索要乙欠自己的债务,将乙关在自家地下室内,后强迫乙在煤矿从事井下采矿工作,由于煤矿安全设施不足,致使井下发生矿难,造成乙死亡。甲可能会构成以下哪些犯罪。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强迫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ACD。解析:根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此甲为了索取债务而对乙实施非法拘禁,应定为非法拘禁而非绑架罪。甲在乙不自愿的情况下让乙从事采矿工作,应定为强迫劳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煤矿安全设施不足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乙死亡,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试题再现】关于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关押乙, 逼迫乙打电话通知其家人送钱赎人的, 甲成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

  B.甲为向乙索要债务20万元而将乙扣押,向其父母索要100万元的, 甲成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应当并罚

  C.甲为索要赌债而关押乙,甲仅成立非法拘禁罪, 不成立抢劫罪与绑架罪

  D.甲关押乙后向其父母索要欠款,乙愤而自杀, 但证据难以确定乙是否对甲欠债的,甲既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也不成立绑...

2016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卷四试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答题技巧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关于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案例]: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答案: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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