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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网络服务器留日学生涉诈骗被捕

服务器 学生

中新网2月26日电 据《日本新华侨报》报道,日前,中国留学生未经许可即向海外使用者提供网络服务器事件又现新进展。2月25日,日本埼玉县浦和东警署以违反日本《电器通信事业法》涉嫌伪造电信记录和诈骗,对横浜市立大学的中国籍留学生范贝贝(27岁)实施了再逮捕。范贝贝日前已因非法经营网络服务器罪被警方逮捕。

据悉,2007年8月和2009年6月期间,范贝贝以横浜市某男性公司职员(28岁)名义,在网上银行开设账户,办理两张银行卡。据警方调查,该男性公司职员的保险证丢失并被范贝贝的朋友捡到,而范贝贝到银行进行身份确认时输入的个人信息都是从其保险证上获得的。

日本浦和东警署的警员在调查还发现,范贝贝还以该男子名义登录网络运营服务器,通过访问量来获得报酬。而这些报酬也都直接支付到了他以该男子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上。

范贝贝通过在日本非法经营网络服务器,为海外网民提供在线游戏接口服务,同时,在经营过程中,范贝贝加入来自中国的企业广告以牟利,共获得报酬约600万日元。而他的服务器在2009年2~7月期间,访问量达到约170万。(王婧)

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相关的新闻资讯

吉林考研作弊情节严重最高停考3年

2014考研信息 2014吉林考研信息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已经结束,按照报名工作进程安排,出国留学网考研频道提醒吉林考生将于11月10日至14日到指定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工作。

  作弊情节严重最高停考3年

  省招生办告诫大家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参加考试,自己也不要违规参考。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当年作弊的考生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甚至帮助考生实施作弊等行为的违规违纪人员,坚决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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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相关的考研信息

2015辽宁在校生考研:作弊情节严重将被开除学籍

2015辽宁考研 在校生考研 考研作弊

  出国留学网考研频道讯:2015辽宁在校生考研:作弊情节严重将被开除学籍

  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2月27日至29日举行。12月18日,辽宁省招考办下发了“全省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对作弊的考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在校考生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省招办再次提醒考生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对作弊的考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在校考生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及信用体系。省所有考场均安装有考场电子监控录像系统,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像。考后将进行录像回放审查,一经发现考生存在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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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考试院:高考作弊情节严重停考1至3年

高考网
2013年06月05日15时 感谢您阅读由高考频道(https://m.liuxue86.com/gaokao/)编辑、收集、整理的《宁夏考试院:高考作弊情节严重停考1至3年》资讯,高考网资讯来源于宁夏日报!

[导读]高考大幕即将拉开。4日,宁夏教育考试院发出《致全区2013年高考考生及家长的公开信》,提醒即考生们必须要注意的一些事项。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作弊情节严重停考1至3年。

高考大幕即将拉开。昨天,宁夏教育考试院发出《致全区2013年高考考生及家长的公开信》,提醒即将迈入考场的考生们必须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不要把手机手表等带入考场

考生入场只准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和2B铅笔、0.5毫米黑色中性签字笔或碳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统一配备了时钟,考生不能携带手表等个人计时工具入场。

宁夏考试院提醒,考生入场前必须接受金属探测设备检测,希望广大考生积极配合,入场检查前妥善处置通讯工具、金属类物品,尽量不要穿带有金属饰品的衣服,以免影响入场时间。

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考场

按照规定,考生应在每科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外语科目为14:45分后禁止考生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

答题前,考生先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认真核准条形码上的准考证号、姓名,并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正确填涂答题纸,答题时选择题答案使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答案使用0.5毫米黑色中性笔或碳素笔书写,且须在每道题限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做选考题时,考生从给出的选考题中任选一题,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把所选对应题目的标号涂黑。

作弊情节严重停考1至3年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如果置考纪于不顾,不仅难以得逞,还将付出沉重代价。

对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1至3年暂停参加普通高考或各种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记者 张晓芳)

(www.liuxu86.com/gaokao 出国留学网高考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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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祥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相关题目你练习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刑法分则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所占比重不小,而其经常将一些貌似很相似的犯罪让考生进行区分,一不小心就会落入陷阱当中,我们现在就利用真题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进行区分,帮助大家远离出题人的陷阱。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题目。

  【试题再现】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非法拘禁罪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即便是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的,索取的也是自己的钱,而不是本属于被害人的钱。本题中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持刀将乙逼入山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抢劫罪是当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而不是向被害人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这是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所在。本题中,甲持刀将乙控制并通知乙向其母亲索钱,构成绑架罪,不构成抢劫罪。选项D错误。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此并非是行为人甲的欺骗行为,而是受害人自己担心母亲身体而采用的策略,即甲不构成诈骗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试题再现】煤矿老板甲为索要乙欠自己的债务,将乙关在自家地下室内,后强迫乙在煤矿从事井下采矿工作,由于煤矿安全设施不足,致使井下发生矿难,造成乙死亡。甲可能会构成以下哪些犯罪。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强迫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ACD。解析:根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此甲为了索取债务而对乙实施非法拘禁,应定为非法拘禁而非绑架罪。甲在乙不自愿的情况下让乙从事采矿工作,应定为强迫劳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煤矿安全设施不足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乙死亡,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试题再现】关于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关押乙, 逼迫乙打电话通知其家人送钱赎人的, 甲成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

  B.甲为向乙索要债务20万元而将乙扣押,向其父母索要100万元的, 甲成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应当并罚

  C.甲为索要赌债而关押乙,甲仅成立非法拘禁罪, 不成立抢劫罪与绑架罪

  D.甲关押乙后向其父母索要欠款,乙愤而自杀, 但证据难以确定乙是否对甲欠债的,甲既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也不成立绑...

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非法拘禁罪

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卷四试题及答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非法拘禁罪,关于非法拘禁的相关知识点你了解多少,非法拘禁后的定义是什么,如何将非法拘禁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案例分析题最难的地方不是分析案发经过而是要知道案件触发了哪些法律条文,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甲(1994年1月22日出生)因2008年8月7日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去少年宫上课的学生张某500元学费,于2008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2010年1月21日,甲在网吧上网,肚子饿了想买些东西吃,却发现自己“囊中羞涩”,此时看见李某正放学回家,便心起歹意,走上前去抓住李某的领口将其拽到隐蔽处,要李某给保护费,李某非常害怕,就将身上仅有的10元零用钱全部上交,甲看到李某身上并无其他财物,就放李某回去了。次日,甲向朋友乙(1991年11月30日出生)说起该事时,乙告诉甲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整天一副自以为了不起的样子,乙十分看不惯,想和甲一起把李某抓起来,吓唬吓唬其父亲,甲表示同意。

  于是,当天下午,乙与甲就一起把李某拽到乙的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李某的父亲在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到了晚上,甲想到自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在夜里2点左右趁乙睡着后,偷偷将李某放了,送他回家,并打算随后去公安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经有警察埋伏,甲被当场抓获。后经甲的带领,警察将乙抓获。经查明,乙于2005年12月30日因抢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于2007年6月30日获假释出狱。乙出狱后,结交了一女友丙(1994年8月13日出生),并曾与甲发生过一次性关系,2007年10月,两人分手。

  问题:

  1.甲和乙把李某拽至乙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为什么?

  2.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对甲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

  4.甲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5.对乙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

  【答案】:

  1.(1)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甲在其生日当天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将其自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行为。虽然生日当天甲未满16周岁,对非法拘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其非法拘禁行为一直延续到第二天凌晨2点,甲此时已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构成非法拘禁罪。

  (2)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乙与甲合谋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把其自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而不是绑架行为。

  2.甲与乙为共同犯罪,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

  3.对甲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因为甲还在抢劫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直接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将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4.甲具有如下法定的量刑情节:(1)甲犯非法拘禁罪时未满18周岁,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甲在被警察抓获之前确实已经准备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在甲的帮助下将乙抓获,甲的行为构成立功,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甲在与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的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

2016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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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案例]: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答案: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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