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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

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临时建设规划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临时建设规划”,欢迎阅读! 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临时建设规划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经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2.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3.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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