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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

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资格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资格”,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标准: 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19条 有名无权: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 有权有名: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20条 ●重要法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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