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特别自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特别自首”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是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属于自首。

  注意: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证明成立的罪行。例如,甲涉嫌受贿罪被捕后,司法机关发现受贿罪不成立。此时,甲又主动供述新的受贿罪事实。该事实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甲构成自首。

  3.“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还包括行政拘留(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题库 司法考试动态 司法考试大纲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