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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制度
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其相互关系:
(1)国家的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哪个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国体体现着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内容。
(2)国家的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用来组织自己政权机关的形式。
(3)国家的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国家政权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是辩证统一的。国家的国体决定着政体。国体是政体的本质归宿,
国家的政体反映着国体。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于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实现其阶级利益和意志,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国家政体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一国的历史、阶级力量对比、传统习惯、国际环境等,也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国家的政体。因此,在相同性质的阶级掌握政权的条件下,不同的国家也会采取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
当代国家政体类型:(略)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这是我国的国家阶级性质的体现,是我国的国体。它表明,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
(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我国国家性质的首要标志。
(2)工农联盟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工农联盟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
(3)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表现在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4)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是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内部实行高度的民主,因此,这种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另一方面,是对于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
民主和专政的关系。
(1)民主和专政,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在国体方面的具体体现。民主,是指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专政,则是依靠国家政权的暴力对于被统治阶级实行的政治统治。
(2)民主和专政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民主与专政是相互区别的。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两者的功能不同。 另一方面,民主与专政又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民主是专政的社会政治基础;同时,专政是民主的政治保障。 我国的国家职能
(1)国家职能是国家性质在国家实际运行和作用方面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任何国家都具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具体内容(略)
(2)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职能,国家职能体现国家性质。
(2)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又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决定了我国具有特定的对内和对外职能。具体说来,在对内职能方面主要是:依法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公共事务,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在外对职能方面主要是:防御外部敌人的侵犯和颠覆,捍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发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创造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积极发挥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法规,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监督其他权力机关,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直接体现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同时,它又是建立其他有关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因此,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具体体现(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具有最高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们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地位: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宪法赋予他们特有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他们完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使命。
权利:发言、表决免责权;提案权;质询权。
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密切联系群众;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等。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的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方式。根据国家权力的集中程度不同,当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的特点(略);区分的标志:单一制国家中的地方权力是由中央政府授予的,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地方政府让予的。
(2)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具体体现(略)
“一国两制”的含义、内容和意义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我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
“一个国家”是指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必须完整,不容分割。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种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主权的国家内,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是:实行“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中央政府,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在这一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香港、澳门和台湾则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两种制度将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与香港、澳门及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在国家中的地位不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主体,在“一国两制”下设立的香港、澳门和台湾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了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以外,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将享有更多的自治权)。此外,在国务院授权下,它可以在经济文化方面处理某些涉外事务。
意义: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统一;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港、澳、台地区的稳定、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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