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秘之公文写作理论(三)

2013-10-06 15:39:50 文秘文秘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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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正确使用文种

  能否正确选用文种,事关党政机关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问题。应正确认识文种在公文中的重要地位、作用,掌握文种的含义、适用范围、基本属性和特征,以及各文种之间的相互关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规定和要求正确选用文种。否则,可能会错误使用公文,或者给收文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带来很多麻烦与不便。

  (一)依据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正确选用文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法规性文件,对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普遍约束力。起草公文时不得随意使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以外的文种(如方案、计划、要点、总结、纲要、建议、答复等)。

  (二)依据发文机关的职能权限正确选用文种

  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所列的15个文种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选用何种文种行文是有条件的,要与发文机关的地位和职能权限相符,切不可乱用,不可超越职权。例如,公告虽属于告知性的名称,但这个“公”字包含代表党和国家的意思,也就是只有党和国家才有资格使用它,而目前那些令人眼花缭乱的“招生公告”、“招干公告”、“征订公告”、“开业公告”等,它们的作者或发文单位(如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商店、学校等)无权代表国家,不能随便乱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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