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秘之公文写作理论(七)

2013-10-06 15:39:50 文秘文秘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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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文种混用

  日常行文的实践中此问题也较多见,主要表现为请示与报告不分、决定与决议相混、公告与通告乱用、决议与会议纪要等同,等等。

  (七)错用文种

  1.拿着“请示”当“函”用,即该用“函”申请批准的却错误地使用了“请示”。 如:

  ××市科委关于追加农业科研基金的请示

  ××市财政局:

  为了做好我市“菜篮子工程”的建设,2011年市财政局拨给我们农业科研基金80000元人民币,使我们的研究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取得了关键性的成果。现在研究工作进入了后期的试验阶段,但经费已经用完。经测算,后期经费缺口20000元人民币。为使研究工作顺利完成,并把优良品种尽快投产,使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好,满足全市居民生活需要,盼能满足我们的要求。

  以上,请批准。

  ××市科委

  ××××年××月××日

  市科委与市财政局是平级单位,它们之间不是上下级领导关系,也不存在上下级的业务指导关系,因此根本不存在要“请示”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一是不清楚平行机关之间不是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出于对这两个文种使用规范掌握不准;三是明知不对,不得已而为之,出于无奈,因为这样有利于申请事项获得“绿灯”。日常行文中,确有不少申请事项因使用了函而被收文单位退回的现象,而一旦改用了请示,就会马上得到对方的“恩准”。

  2.把“报告”当“请示”用

  报告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时使用的文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看到一种合并使用的文种,如《关于××××的请示报告》。实际上它根本不是报告,而是请示。由于作者在“请示”的后面又加了“报告”两字,结果把一个独立的请示文种变为报告,拿着“报告”当“请示”用,这就给公文正式文种的使用造成混乱。

  在“请示”后面加“报告”,不仅仅是个文种如何使用的问题,它还给上级机关受文后的处理带来一定困难。按照行文规则,上级机关对报告一般不作批示,更不需要批复,但这类行文实际上是请示,是要求上级机关作出批复的,这种行为往往会给领导机关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误会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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