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合同:乙方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属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解除劳务合同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