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停工医疗期间计算,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符合国家、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5、甲方故意不履行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
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第5项规定解除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