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教招考〔2014〕10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在渝招生的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落实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确保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安全、高效、规范、有序,现将《重庆市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4月18日
重庆市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报 名
一、报名对象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符合市招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的要求;
5.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重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2〕333号)要求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6.具备中职三年完整学籍(含经正式审批录取、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毕业生可报考对口高职。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学校的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3.在上一年度参加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受到“下一年不得报考”处罚的考生;
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经正式审批录取在我市就读高中起点一年制和二年制中职的市外学生;
7.普通高中毕业生不能报考对口高职艺术类和体育类。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2013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
(二)报名地点:
1.外语笔试语种为英语的在校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笔试语种为英语的其他考生在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2.为了确保试卷的安全,规范考务管理,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只能在下列区县集中报名。俄语、日语、德语考生可选择在南岸区和九龙坡区报考(其中,日语考生也可选择在涪陵区报考;俄语考生也可选择在万州区报考)。
三、报名办法
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3〕177号)文件执行。
考生档案
四、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的客观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特征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等,是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制作,应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真实。
纸质档案是指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以及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所组建的考生纸质材料。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考生档案组建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2〕40号)和《关于重庆市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29号)文件要求组建和管理考生的纸质档案。
考生凭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报名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领取纸质档案。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密封好的纸质档案交给考生。考生于报到时将纸质档案交录取高校。高等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应认真审查新生的纸质档案。没有提交纸质档案的考生,高校须责成考生提交。否则,造成的有关遗留问题由考生自己负责。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五、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在考生的《重庆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结论由毕业中学填写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的学校意见栏中;对于往届考生和报考对口高职的考生,在校生由学校、社会考生由街道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七、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重庆市招委、重庆市卫生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重庆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4〕2号)文件执行。
八、体检医院应是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九、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十、对体检结论有异议,体检医院不能做出结论的,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商重庆市卫生局确定一所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十一、军事、武警院校招生体检及面试工作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检标准和原市招委、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招收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体检面试按《关于做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2〕5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十二、公安院校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和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三、考生凭二代身份证和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收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商卫生局确定。
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输入计算机后,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及时打印出《体检信息校对表》,交考生签字确认后,形成考生体检信息。体检信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后不得擅自更改。
十四、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措施,严肃纪律,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检查,防止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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