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长春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2014-05-11 07:10:21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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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校的校名为长春理工大学,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089号(邮政编码:130022),现有东校区、西校区、南校区、北校区四个学区。<?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条        学校办学类型大学,层次为本科。

第三条        毕业学生达到毕业和学位要求后颁发长春理工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四条        招生专业及学费请详见教育部学生司下发各招生办2008年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5%---110%。

第六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在实行按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接收非一志愿考生,分数级差为10分。

第七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级差的办法,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同等条件下,文史类及理工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除软件工程(软件开发与测试)、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软件工程(嵌入式软件技术)、网络工程(网络与信息安全)外其他未录取满额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软件工程(软件开发与测试)、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软件工程(嵌入式软件技术)、网络工程(网络与信息安全)不录取调剂考生。

第八条     英语、俄语、朝鲜语、日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对外汉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

第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条     艺术类考生报考,在不组织专业统考的省份,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在组织专业统考的省份,要取得该省专业统考合格证。艺术设计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所在省美术类招生的本科(美术类)录取线以上,按专业加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工业设计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当地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本科(美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在省级招生办公室投档范围内,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一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招生办协助驻校军官选培办录取。

第十二条          除国防生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2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电话(传真):(0431)85386281

学校网址:http://www.cus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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