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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招生章程2016

招生简章 招生章程 兰州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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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兰州理工大学;部标代码:10731;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学校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

第二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三条 兰州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学、理学、文学、管理、经济、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理工科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2012年学校面向全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录取时坚持“志愿优先、分数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兰州理工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20%,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调整调档比例。

第八条 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专业安排,按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按“专业级差”方式依次录取,专业志愿级差值确定为:0~5分。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参照“第九条”原则进行录取。某些专业投档线上选考科目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2B(含)以上,录取时主要考虑语数外三门统考科目成绩,在同等条件下考虑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艺术设计(美术文、理)的外省考生,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甘肃考生须取得省美术统考的本科专业考试合格证。高考文化课由学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数学成绩计入总分),录取时按照“文化课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专业课复试,凡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四条 国防生的招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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