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录取相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全称为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作为黑龙江省省属重点大学,现已成为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经、管、哲、文、法、教育等学科协调发展、具有较强办学实力和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以“稳定办学规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强化和突出办学特色,夯实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基础”为基本发展思路,培育“诚实为人、踏实做事,崇尚学术、崇敬学者”的双实双崇文化品质,力争到2020年实现国内一流地方性理工大学的建设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由纪检书记和负责招生及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具体工作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生全过程。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专科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校普通本、专科生招生计划。
2.编辑、设计、印制学校招生宣传材料,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3.负责学校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4.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5.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6.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积极探索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7.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调档比例为120%(采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除外)。
第十条 录取时,采用投档单库中高考成绩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如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基准成绩相同时, 理工类专业按数学、英语和综合成绩依次录取,文史类专业按语文、英语和综合成绩依次录取。
第十一条 特别省份
1.江苏省:
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选测物理为B、其他选测为B; 必测为4C。
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即录取时,采用投档单库中高考成绩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基准成绩相同时, 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择优录取。
2、内蒙古自治区: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但分配专业时以实考分为依据。
第十三条 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国防生招生专业只招英语考生。
2.英语、日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
3.俄语专业只招英语和俄语考生。
4.朝鲜语专业只招英语和日语考生。
5.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艺术设计、绘画、动画、工商管理(联合办学)等十个本科专业及会计电算化、计算机应用技术等两个专科专业外语教学采用英语授课,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6.工业设计和建筑学专业招收具有一定美术基础的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十六条 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应参加全国高校招生考试。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成绩过所在省艺术类文化课控制线的前提下,按照艺术类专业课测试成绩的排名依次录取。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理工大学行政事业经费拨款。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情况。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特等:1500元/学期,一等:750元/学期,二等:400元/学期、三等:200元/学期,单项200元/学期)。
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校还为困难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校还设有多项社会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纪律规定,严格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在招生工作中进一步深化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党发[2008]38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zs.hrbust.edu.cn,E-mail为:hlgzsb@hrbust.edu.cn,咨询电话为:0451-86390111。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