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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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管理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保证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医科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校本部招生批次为本科一批(重点本科),

大庆校区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高职(专科)。

四、学校代码:10226

五、学校地址:校本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编150081)

大庆校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阳路1号(邮编163319)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大庆校区设在招生就业处),其工作职能是在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工作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九条  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对考生提出有关建议。

一、考生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二、考生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考生无嗅觉迟钝、口吃;

四、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谨慎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会影响考生毕业后在该专业领域的就业和发展;要求考生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查合格化验单;

第十一条  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专业录取时,按考生实际分数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制定,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00%比例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招应届英语考生;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高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重点本科批次录取控制线40分左右,择优录取;在高分考生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在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前提下,不考虑任何加分因素。

第十四条  本科一批各专业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招收理工类考生。

第十五条  为了方便教学,建议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我校。

第十六条  本科护理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方向)专业,专科护理、医学文秘专业要求女生身高

1.60米以上(含1.60米),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含1.70米);护理学专业招女生为主,只招填报护理学志愿的男生。

第十七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至缺额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非第一院校志愿进挡的考生依据其高考成绩,调剂至缺额专业。

对江苏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规则排序,决定能否录取及所录专业。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时,高考实际分数相同,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和英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五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公布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面向全国制定200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发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学校在该地区招生计划和录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信息发布途径

校本部

学校网址:www.hrbmu.edu.cn    咨询电话:0451—86666763、86681434

大庆校区

学校网址:www.hmudq.edu.cn    咨询电话:0459—8153027、8153020

第二十三条  凡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以邮递方式寄出。

 

第六章 学杂费和奖学金等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9年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八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三十条  修订后的章程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本章程由哈尔滨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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