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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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管理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保证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有关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校国标代码为10226。校本部招生批次为本科一批(重点本科),办学地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庆校区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高职(专科),办学地点在黑龙江省大庆市。

第三条  哈尔滨医科大学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来源计划和招生章程,确定招生录取工作组成员,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指导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录取原则情况和工作纪律,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工作职能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监督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普通教育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二)向本省教育厅报送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三)向各省招生办公室报送招生来源计划;

(四)组织招生宣传和考生咨询工作;

(五)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及录取原则、招生政策;

(六)拟定招生工作组成员,完成录取工作;

(七)接受考生申诉;

(八)向社会公布录取信息;

(九)收集整理新生入学信息;

(十)打印、邮寄新生入学通知书;

(十一)组织准备新生入学及新生复查工作;

(十二)向省教育厅报送未报到新生名单。

第十条  招生工作组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对考生提出有关建议。

(一)各专业对考生视力的要求是: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双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差不大于200度,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二)各专业对考生听力的要求是: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3米;

(三)考生无嗅觉迟钝、口吃;

(四)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谨慎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的就业和发展;要求考生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查合格化验单;

第十四条  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专业录取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实际考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制定,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00%比例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分配专业;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招应届英语考生;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高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重点本科批次录取控制线45分左右,择优录取。在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前提下,不考虑任何加分因素。

第十七条  法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在黑龙江省兼招理工、文史类考生,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只限招收理工类考生;其他专业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招收理工类考生。

第十八条  本科临床医学(俄语医学班)招语种为俄语的考生,其他各专业招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九条  护理学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0米以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护理学专业招女生为主,男生只招填报护理学志愿的考生,不录取服从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时,如第一、二志愿均填报七年制本硕连读不同专业未被录取,则将其第三志愿视为第一志愿录取;如仅第一志愿填报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未被录取,则将其第二志愿视为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其他志愿依次顺延。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时,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原则和考生实际分数由高到低录取至各本科专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5—10分,具体分数根据当年各专业生源情况确定。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缺额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时,高考实际分数相同,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和英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除特殊原因外,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五章 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四条  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学校在该地区录取新生名单及相关录取信息。

第二十五条  录取信息发布途径

校本部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政编码:150081)

学校网址:www.hrbmu.edu.cn    咨询电话:0451—86666763、86681434

大庆校区

地址:大庆市高新区新阳路(邮政编码:163319)

学校网址:www.hmudq.edu.cn    咨询电话:0459—8153020、8153027

第二十六条  凡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邮件方式寄出。

 

第六章 学杂费和奖贷学金等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奖、贷学金

学校设有哈尔滨医科大学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日本第一制药医学教育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Cuba”奖学金、“EdwartTwin”奖学金等等,学校设立贫困大学生补助基金。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其他计划性质的招生工作均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其他凡学校未尽事宜由学校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修订后章程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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