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交易》证券从业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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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

  (三)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 20年。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2.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3.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4.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五)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强自律管理。

  (2)加强监管。

  二、法律责任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认知资格或者证券重也资格。

  2.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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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

  (三)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 20年。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2.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3.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4.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五)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强自律管理。

  (2)加强监管。

  二、法律责任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认知资格或者证券重也资格。

  2.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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