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点详解: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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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转包、互换、转让的规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 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5)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7)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 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人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8)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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