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工作指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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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财考办[201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考试组织管理制度,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考试组织机构应配备与所承担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考试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考试组织工作全过程中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得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评阅等项工作,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答题卡、答题卷;考试实施期间不得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所经管的工作及档案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办理文件要符合公文行文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且统一格式,一文一号,附件齐全。

  第三章 考试管理工作

  第一节 报名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分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采取网络报名方式,全国统一报名时间和确认时间段。地方考办应根据财政部考办每年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报名简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报名简章》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具体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做好报名及确认前的宣传准备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及确认工作。

  第七条 报名现场确认期间,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报名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确保真实有效。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确认通过资格。

  持有国外学历报名的中国公民应提供国外学历原件及经公证机关提供的该学历已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中文证明及发放学历的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的全称。

  现场确认工作结束后,财政部考办对地方考办考生报名条件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地方考办应在报名确认工作结束后,整理检查本地区报名数据,对报名数据统计表、报名数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清单,归类存档。对偏难字记录表应于考试实施前报送财政部考办备案。

  第十条 地方考办应根据相关规定,与当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本地区报名收费标准。

  每年报名工作结束后,地方考办按规定标准向财政部考办上缴考务费。

  第十一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按财政部考办每年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专业阶段报名简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综合阶段报名简章》的规定执行。

  在欧洲考区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按财政部考办每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欧洲考区)报名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欧洲考区)报名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考试实施

  第十二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交接保管及考试具体实施等考务工作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对监考人员的配备及要求,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节 免试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应考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按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师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协议范围内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十五条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填写《2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

  第十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单位为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外的单位的,应当审查该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为破格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地方考办应审核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审查无误后,地方考办应当准确界定免试年度、免试科目,免试年度不得早于高级技术职称的批准年度。

  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公章效果不清晰的,应当由地方考办说明情况,并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姓名处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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