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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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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考试栏目为广大考生整理分享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欢迎考生前来参考借鉴,希望能有收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免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本地区免试资格审查、文件审核上报及审批结果通知等工作。

  第四条 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统计师或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统计学相关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简称免试申请人),可以申请免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的,符合豁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免试申请人取得免试科目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提出变更免试科目。

  第五条 免试申请人应当填写《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件、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机构不属于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机构的,应当审查该机构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

  第七条 地方考办应当审核免试申请人的免试科目。

  第八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对免试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 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文件包括:

  (一)地方考办关于免试申请人申请免试的请示;

  (二)20XX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汇总表;

  (三)20XX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含近期标准证件照片);

  (四)免试申请人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免试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20XX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中“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地方考办应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资料中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九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上报文件的同时,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试管理模块上报电子数据。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相关材料的档案管理,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对地方考办上报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并在审核无误后3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免试生效年度为免试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年度。

  第十一条 境外符合豁免部分考试科目人员(简称豁免申请人),可直接向财政部考办提出豁免申请。

  第十二条 豁免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豁免申请表;

  (二)符合豁免条件的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身份...

与注册会计师免试管理办法相关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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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纲要,欢迎参阅。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工作,提高 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 负责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免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本地区免试资格审查、文件审核上报及审批结果通知等工作。

  第四条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统计师或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统计学相关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简称免试申请人),可以申请免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的,符合豁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免试申请人取得免试科目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提出变更免试科目。

  第五条免试申请人应当填写《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件、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

  第六条地方考办应当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机构不属于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机构的,应当审查该机构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

  第七条地方考办应当审核免试申请人的免试科目。

  第八条地方考办应当在对免试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文件包括:

  (一)地方考办关于免试申请人申请免试的请示;

  (二)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汇总表;

  (三)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含近期标准证件照片);

  (四)免试申请人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免试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20)(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中“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地方考办应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资料中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九条地方考办应当在上报文件的同时,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试管理模块上报电子数据。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相关材料的档案管理,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档案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条财政部考办应当对地方考办上报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并在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免试生效年度为免试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年度。

  第十一条境外符合豁免部分考试科目人员(简称豁免申请人), 可直接向财政部考办提出豁免申请。

  第十二条豁免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豁免申请表;

  (二)符合豁免条件的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境外会计职业组织的会员证书复印件;<...

与注册会计师免试管理办法相关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策 注册会计师免试管理 CPA考试免试管理

  本文“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考试免试管理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考生们知道注册会计师免试吗?财政部对于CPA考试免试又是怎样管理的?来看看吧!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财考[2012]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全国免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本地区免试审查、上报及下发工作。

  第四条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应考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按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协议范围内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五条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当填写《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单位为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外单位的,应当审查该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为破格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地方考办应当审核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公章效果不清晰的,地方考办应当说明情况,并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姓名处加盖公章。

  第七条 地方考办应当准确界定免试年度、免试科目。免试年度应当为应考人员提交申请的年度,并不得早于高级技术职称的批准年度。申请人应当于当年度考试开始前提交申请。

  第八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递交的免试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文件包括:

  (一)地方考办关于考生申请免试的请示;

  (二)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汇总表;(三)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四)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五)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中“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地方考办应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资料中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九条 在上报文件时,地方考办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试管理模块上传电子数据。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相关材料或证明,原件存地方考办,复印件存财政部考办。

  第十条 财政部考办负责对地方考办上报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予以正式批复。

  第十一条 中国注册会...

2018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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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参加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8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8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免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本地区免试资格审查、文件审核上报及审批结果通知等工作。

  第四条 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统计师或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统计学相关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简称免试申请人),可以申请免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的,符合豁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免试申请人取得免试科目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提出变更免试科目。

  第五条 免试申请人应当填写《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件、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机构不属于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机构的,应当审查该机构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

  第七条 地方考办应当审核免试申请人的免试科目。

  第八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对免试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文件包括:

  (一)地方考办关于免试申请人申请免试的请示;

  (二)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汇总表;

  (三)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含近期标准证件照片);

  (四)免试申请人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免试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中“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地方考办应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资料中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九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上报文件的同时,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试管理模块上报电子数据。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相关材料的档案管理,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对地方考办上报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免试生效年度为免试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年度。

  第十一条 境外符合豁免部分考试科目人员(简称豁免申请人),可直接向财政部考办提出豁免申请。

  第十二条 豁免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豁免申请表;

  (二)符合豁免条件的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

注册会计师合格证领取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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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注册会计师合格证领取及管理办法,大家快来看看吧!

  注册会计师合格证领取及管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管理: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由财政部考办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专业阶段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签署的日期应当与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一致。

  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将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丢失或毁损的,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办提出办理成绩证明申请。地方考办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专业阶段考试合格成绩证明,由地方考办发放。

  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合格证管理: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取得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由财政部考办颁发全科合格证。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全科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管理: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取得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由财政部考办颁发全科合格证。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全科合格证。全科合格证签署的日期应当与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一致。

  全科合格证持有人将全科合格证丢失或损毁的,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全科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办提出办理成绩证明申请。地方考办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全科合格成绩证明,由地方考办发放。

  对于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取得全科合格证后要求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的,考虑到数据库的一致性与安全性,不予变更。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时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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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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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管理办法”,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管理办法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取得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由财政部考办颁发全科合格证。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全科合格证。 全科合格证签署的日期应当与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一致。

  全科合格证持有人将全科合格证丢失或损毁的,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全科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办提出办理成绩证明申请。地方考办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全科合格成绩证明,由地方考办发放。

  对于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取得全科合格证后要求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的,考虑到数据库的一致性与安全性,不予变更。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时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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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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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都知道注册会计师证书应该怎样管理吗?如果证书丢失,也该怎样处理呢?详情查看本文“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CPA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

  专业阶段合格证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由财政部考办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专业阶段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签署的日期应当与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一致。

  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将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丢失或毁损的,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办提出办理成绩证明申请。地方考办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专业阶段考试合格成绩证明,由地方考办发放。

  综合阶段合格证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取得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由财政部考办颁发全科合格证。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全科合格证。

  全科合格证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取得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由财政部考办颁发全科合格证。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全科合格证。

  全科合格证签署的日期应当与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一致。

  全科合格证持有人将全科合格证丢失或损毁的,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全科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办提出办理成绩证明申请。地方考办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全科合格成绩证明,由地方考办发放。

  对于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取得全科合格证后要求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的,考虑到数据库的一致性与安全性,不予变更。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时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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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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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财政部也发布了相关报名规定制度,来看看本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管理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您!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办法

  财考[2012]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制定全国考试报名简章,组织考试报名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根据全国考试报名简章制定本地区考试报名简章,组织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

  第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

  第五条 资格审核期间,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报名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确保符合报名要求。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准予报名。

  持有国外学历证书报名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国外学历证书原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该学历已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中文证明。

  第六条 资格审核工作结束后,财政部考办对地方考办考生报名条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资格审核工作结束后,整理检查本地区报名数据,对报名数据统计表、报名数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清单,及时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八条 每年报名工作结束后,地方考办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财政部考办上缴考务费。

  第九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按照财政部考办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执行。

  在欧洲考区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按照财政部考办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财政部考办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财考办[201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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