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占有

  (1)空间关系,即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例如:①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③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③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④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2)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例如:①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②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③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占有不因此丧失。如旅客check out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尚未丧失(这和登上飞机的情形不同!)。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3)法律关系,指某人对于某物是否存在占有关系,可以依据法律关系予以认定。须注意:若有法律关系可以作为认定占有的依据,则不再考虑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之认定的优先性)。须关注以下四种情形:①依辅助占有关系而成立占有。例如,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才是占有人。②间接占有。例如,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③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例如,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④抛弃占有。例如,甲将就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例5】甲在机场候机时睡着,乙取走甲放置于身边的电脑(价值2万元)并据为己有。①甲虽酣睡如死猪,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②乙以和平方式剥夺甲对电脑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秩序),以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乙构成盗窃罪。

  【例6】甲匆忙登机,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候机厅的长凳上,飞机起飞后,乙取走该电脑并据为己有。①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飞机舱门关闭时,甲对电脑的占有丧失。②乙并未侵害甲的占有,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例7】甲前往旅馆服务台结账,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旅馆房间里,乙(旅馆的服务员)查房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①甲对其电脑的管领控制仅一时不能行使,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仍占有其电脑。②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8】甲结账后离开住宿的旅馆,将其电脑遗忘在旅馆的房间,返程的飞机起飞后,甲仍不知其事。乙(旅馆的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①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飞机起飞后,甲对其电脑的占有丧失。②旅馆成为电脑的占有人。因为,旅馆房间系封闭的空间(与机场的候机厅完全不同)。这种现象称为“占有交替”。乙为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③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注意与【例6】的区别)。

  【例9】乙假意在甲商场挑选金项链,乘服务员不注意,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①乙尚在挑选,根据这种法律关系,金项链的占有人为甲商场。②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10】甲到某商场购买金项链,挑选好以后,甲请乙(商场服务员)进行礼品包装。在包装时,乙乘甲不备,用事先准备后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①甲已经挑好,双方基于合意已经完成了金项链的交付,根据这一法律关系,项链虽在乙手中进行礼品包装,其占有人为甲。②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③【例9】和【例10】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④【例5】到【例10】仅仅是略表一二,旨在彰显占有对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认定有多么重要。

  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换言之,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监护权)。

  (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系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对有权占有人,物权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③《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不能用于调整有权占有。

  【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的当事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此例在考查《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方面具有绝对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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