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占有

  【例6】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①乙为直接占有。②由于甲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构成间接占有。③甲的占有已经因为交付的合意而终局地丧失,因为这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也一样!

  【例7】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①乙为直接占有。②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分类的用处:①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这是占有制度与交付制度之间的亲密关系。②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③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见【例8】)。④《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见【例9】)。⑤《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见【例10】)。

  【例8】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①对于这三间房屋,丙属于直接占有,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②对于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甲(作为所有人)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

  【例9】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①甲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甲也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10】甲将手机出借给乙,被丙抢走。①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的间接占有被侵夺。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②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夺。

  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特别提示】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①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见【例11】)。②在特殊情形下,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见【例12】)。

  【例1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①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甲。②由于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所以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③甲呢?答: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经因交付的完成而丧失(再次提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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