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委托买卖
命题点一 委托形式(熟悉)
柜台委托 | 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
| 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 |
非柜台委托 | 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 |
网上委托 |
命题点二 委托内容
(一)委托指令的基本内容(10个)(掌握)
(1)证券账号。客户在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时,必须填写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时,必须填写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号码。
(2)日期。客户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代码三种,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称。上海证券代码和深圳证券代码都为一组6位数字。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
(4)买卖方向。客户在委托指令中必须明确表明委托买卖的方向,即是买进证券还是卖出证券。
第二章证券交易程序
(5)数量。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整数委托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零数委托是指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一个交易单位。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6)价格。涉及委托买卖证券价格的内容包括委托价格限制形式、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债券交易报价组成等方面。
(7)时间。客户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经纪商填写,即上午×时×分或下午×时×分。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8)有效期。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为当日有效。
(9)签名。客户签名以示对所作的委托负责。若预留印鉴,则应盖章。
(10)其他内容。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
交易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买入股票、基金、权证 |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 |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
买入债券 | 1手或其整数倍(1手是1000元面值) | 10张或其整数倍(1张是100元面值) |
卖出债券 | 1手或其整数倍 | 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
债券质押式回购 | 100手或其整数倍 | 10张或其整数倍 |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 1000手或其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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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
1.委托价格限制形成
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
概念 | 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
优点 | 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 |
缺点 | 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客户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价格变动较快时 |
限价委托
概念 | 客户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 |
优点 | 证券可以以客户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 |
缺点 | 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在证券价格变动较大时,容易失去成交机会 |
2.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
证券交易 | 计价单位 |
股票 | 每股价格 |
基金 | 每份基金价格 |
权证 | 每份权证价格 |
债券 | 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
债券质押式回购 |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
债券买断式回购 | 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
3.审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单笔最大教量
(1)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 0.01元人民币 |
基金、权证交易 | 0.O01元人民币 |
B股交易 | 0.001美元 |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 0.005元人民币 |
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 | 0.01元人民币 |
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 0.001元人民币 |
B股交易 | 0.01港元 |
(2)申报最大数量。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4.债券交易报价组成
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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