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第一章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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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五节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考点一 期货的概念

  期货与现货相对,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买卖期货的合同或者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

  考点二 期货的特征

  期货交易建立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是一般契约交易的发展。为了使期货合约这种特殊的商品便于在市场中流通,保证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所有交易都是在有组织的期货市场中进行的。因此,期货交易便具有下列一些基本特征:

  (1)合约标准化。

  (2)场所固定化。

  (3)结算统一化。

  (4)交割定点化。

  (5)交易经纪化。

  (6)保证金制度化。

  (7)商品特殊化。

  考点三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如下:

  (1)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3)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4)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5)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考点四 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五 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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