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第二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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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节 执业行为

  考点一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规定


要点

内容

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的

 

  考点二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如下:“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

  (1)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开展范围内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

  (3)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伯形式。

  考点三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的要求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2)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考点四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3)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4)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5)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考点五 代销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2)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3)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4)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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