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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邴201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被某知名民办专科医院录用,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10年,医院一次性给予住房补贴15万元,除正常工资外按月支付学历补贴,若小邴违约,除返还住房补贴和学历津贴外,另外赔偿医院损失15万元。2011年,小邴私下里参加了另一家国有医院的招聘考试并被录用。所在医院得知后大为恼火,认为小邴违反了双方约定,并给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拒绝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办理社保档案转移手续。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小邴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履行了提前30日告知义务,并且不存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情形,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符合国家司法考试规定,医院所谓的自己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主观臆断,没有事实依据,医院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医院认为,小邴在一年多的工作中,学历条件与工作能力出入很大,与医院期望相去甚远,除了协助主治医生写写病历和处方之外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工作,医院本着培养新人的原则没有扣发补贴已经仁至义尽了,其不辞而别不但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违反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医院要求小邴按合同约定退还住房补贴、学历津贴,并贴偿15万元违约金。
那么,劳动者炒单位鱿鱼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解除属于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解除,是国家司法考试赋予劳动者的特殊解除权,用人单位只有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社保、档案转移的义务,而没有阻止或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权利,除非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条款。因为小邴与医院不存在这两种情况,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赔偿医院损失15万元的约定于法无据。因为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还有,住房补贴和学历津贴是否应当返还?首先要清楚哪些属于工资范畴。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是否计作工资收入,应当以是否基于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如果是因为基于员工为单位提供的劳动而给予的一切报酬,则都应当算作工资收入。类似于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供的住房补贴、车辆补贴、实验设备、办公用品等属于非劳动所得,不计入劳动工资范畴。而对于按月发放的学历津贴、工龄津贴等是基于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和福利待遇,应当计算在工资收入之中。因此,双方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约定退还住房补助可以得到国家司法考试的支持,而学历津贴作为工资退还则没有国家司法考试依据。
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后,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先行进行了调解,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双方终于同意和解。小邴退还了15万住房补贴并主动退还了4万元学历津贴,医院正依照程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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