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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醉酒驾驶

司法考试卷四试题 司法考试案例题分析 综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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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醉酒驾驶

  2013年5月某日凌晨,吕某醉酒驾驶汽车沿某市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发生一起撞树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中,驾驶员吕某当场死亡,副驾驶乘员昏迷不醒,事故车辆正面安全气囊却无一展开。死者家属认为事故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安全气囊未能有效地保护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免受伤害。因此,死者家属将事故车辆生产厂家及经销商诉至法庭,希望得到相应经济赔偿。负责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经与死者家属、事故车辆生产厂家及经销商协商后,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众所周知,汽车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工业产品,安全气囊系统又是汽车被动安全方面的最重要部件,集机械、化学、电子、计算机控制等多学科于一体,鉴定难度较大。鉴定人首先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测量。发现事故车辆至少发生过三次碰撞,其车身右侧B柱有一处碰撞变形,车头正面有两处碰撞变形,其中:一处碰撞位置位于左前翼子板与左前纵梁之间,呈深V状撕裂变形,变形一直深至驾驶员座椅导轨处,变形距离深达2米左右;另一处碰撞位置位于事故车辆右前部横梁处,呈U型柱撞变形。另经检验,发现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和副驾驶乘员均未系安全带。

  在检验、测量完事故车辆后,鉴定人又赶赴当地4S店,寻找到一台与事故车辆同型号的参照车,进而使用精密仪器进行精准测量,获得该参照车外廓尺寸数据,与事故车辆进行比对,得到事故车辆的碰撞变形数据,用于技术分析。

  随后,鉴定人开始对事故过程进行还原、分析,尤其是第一碰撞点的确定,是鉴定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当地交警部门的尸检报告显示:驾驶员吕某事发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442.1mg,属于醉驾,而副驾驶乘员醒来后即神秘失踪,现场无目击证人及视频监控,导致事故车辆的事故过程信息十分模糊,事故发生过程谜团重重,给鉴定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技术难度。根据交警提供的信息及现场照片,鉴定人找到了事发地点,结合事故车辆的损伤情况,最终还原出整个事故过程:事发时,事故车辆正沿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突然冲上南侧的路基,首先车头左前部位正向撞断水泥电线杆1后,接着撞断小树2,然后撞到行道树3后,以行道树3为中心发生了逆时针旋转,旋转后车头右前方撞到行道树4,车辆右侧B柱则在旋转过程中撞弯了木制电线杆5,最终停车。

  回到实验室,鉴定人员展开了深入的分析鉴定。首先使用专业仪器设备对从事故车辆上提取的安全气囊电脑ACU(即Airbag ECU)进行数据读取,结果显示事发时ACU只侦测到一次有效的左侧(即驾驶员侧)的侧面碰撞,并触发了前排主副驾驶安全带和左侧(即驾驶员侧)的侧面气囊和气帘。通俗地讲,就是ACU认为达不到展开条件,没让主副驾驶两个正面安全气囊展开。事实真的如此么?其实,如果仅仅凭借读取ACU存储数据,就给出鉴定意见,是严重错误的。安全气囊未展开,确实是由于ACU没有给它发送触发信号,也就是说是ACU没让气囊展开。可究竟ACU判断得对不对?原本设定的展开条件合不合理呢?还需要进一步分析、鉴定。

  鉴定人员根据车辆左前深V状变形处为第一次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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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 卷四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真题解读,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能有所帮助。

  【案例一】

  【案情】:甲于2012年1月1日借给乙100万元,依双方约定,乙应于2012年12月31日返还借款,月息1.5%。

  1.如果甲于达成借款协议后反悔,不愿借款给乙,乙可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一)情景一:乙未经甲同意,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

  2.乙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此约定的效力如何?

  3.依照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起初以丙不是债务人为由拒绝受偿,但是又于2013年1月31日表示受领,试分析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变动情况。

  (二)情景二:甲虽然承诺不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但却瞒着乙于2012年6月30日将债权让售给丁,以借款应急。

  4.甲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效力如何?

  5.丁于2012年12月31日向乙出示了甲转让债权给自己的证明,请求乙付款时,才知道乙已经于12月初陷于支付不能,丁可否请求甲赔偿损害。

  【答案】:

  1.解析:乙不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甲未向乙提供借款,则借款合同不生效,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2.解析:债务承担系由新债务人代替旧债务人,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和信用等因素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承担关系债权人利益甚切,实际上是对债权的处分,故必须有债权人的参与。《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尚不能发生效力,可将其视为效力待定的一个类型。本题中,乙丙之间的约定未经甲同意,属于效力待定。

  3.解析: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有同意权,该权利在性质上为形成权。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拒绝受偿的行为,使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归于无效。所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仍为甲和乙,甲可以要求乙偿还借款。债权人的同意权性质上为形成权,拒绝同意的意思表示作出后不得撤销。所以,甲于2013年1月31日向丙表示受领,不能视为对拒绝受偿意思表示的撤销,此时债务承担协议已经无效了,丙没有义务偿还借款。

  4.解析:原则上,债权可以自由让与。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债权让与也受到限制,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即为其中很重要的一类。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让与某项债权的,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债权人不得让与。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债权不得让与的约定并不对外公示,第三人(债权受让人)可能并不知情。因此,如果债权人违反该约定而将债权让与,一般认为,当受让人为善意时,该让与行为有效,以维护交易安全。本题中,甲乙约定债权不得让与,甲违反约定让与,从题意看丁为善意,该转让行为有效。但是,未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5.解析:不能。在债权让与中,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有担保义务。让与人须确保其所让与的债权确实存在,这一点是由债权让与属于处分行为的性质决定的...

与司法考试卷四案例解析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5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合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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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便于司法考生系统性学习,【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合伙案例,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时刻理解题目意思,考出好成绩!

  [案例]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60万元应该如何承担?

  答:(1)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甲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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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刑法案例之脱逃罪

  2015司考案...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数罪并罚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数罪并罚”,欢迎阅读。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数罪并罚

  案例1:

  张某,男,23岁。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法律 教育网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

  分析:

  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

  赵某,男,21岁。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分析:

  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某撤销缓刑。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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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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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预测”,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预测

  一个死者 两份不同时间的死亡通知书

  两家医院 科学鉴定力顶舆论还原真相

  究竟何时身亡?科学鉴定让死者“说话”

  已经被下达死亡通知书的车祸伤者,家属居然在殡仪馆发现生命迹象。赶来的医护人员对“死者”进行抢救,在返回医院的途中,再次宣布其死亡。

  同一名死者,先后被开具两份死亡通知书。究竟是第一家医院错失抢救最佳时间,导致伤者死亡;还是第二家医院的误诊给了家属“假希望”。

  真假之间,众说纷纭。四川求实鉴定所通过科学的鉴定解密死者的死亡时间,将事件真相还原家属和公众。

  车祸现场

  两家医院先后抢救

  2010年1月8日12点,张某和儿子一起按时下班。父子俩像往常一样去离工地不远处的餐馆吃饭。饭后,俩人又在工地上干活至3点左右,其父才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儿子离开工地。

  当摩托车行至白方路时,与相对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严重道路交通事故。车祸发生后,张某和儿子都受伤严重,在场群众及时拨打了120求救。

  该市中医院救护车于16时22分到达车祸现场。急救医生先对张某进行急救检查做心电图测试。当心电图显示出一条直线时, 120急救医生诊断为临床死亡。医护人员们对张某儿子进行了成功抢救,而张某的尸体则送往殡仪馆。

  傍晚7点左右,张某的其他家属赶到殡仪馆。他们怎么也不相信早上还活生生的人就这么去了。在殡仪馆冰柜内,家属总觉得张某仍有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

  “他还没死,你们怎么能放弃抢救,送来殡仪馆”?随后,张某家属再次呼叫120。19时08分左右,该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护车抵达现场,并对张某再次进行抢救。19时44分,当张某被送到医院病房,经检查心跳、呼吸、血压已消失。20时14分,张某再次经抢救无效即宣布临床死亡。该市第六人民医院的120急救医生再次给家属开具了“死亡通知书”。

  针对两份死亡通知书

  司法鉴定挺身而出

  同一伤者,两份死亡证明书。面对这样的情况,张某家属情绪激动难以接受,认为是中医院抢救不力,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导致张某死亡。一时间,舆论的矛头统统指向中医院,认为张某的死亡是因为急诊医生的误诊导致。随后,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大量质疑和揣测,让事件的真相更加扑朔迷离。

  如果说张某的第一次死亡是意外事故,那第六人民医院开具的第二份死亡通知书对家属而言,更像是老天爷开了个大玩笑。自张某在殡仪馆被发现存在生命迹象,到送往第六人民医院的短短两个小时内,张某的家属经历了绝望充满希望至绝望的落差。

  到底是中医院判断错误,导致耽误治疗,还是第六人民医院抢救失败导 致张某死亡了?一时间没有人能回答。为还原事情真相,弄清原由,该市市委、市政府及时介入,并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和专家对“1·8”交通事故案及其引发的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工作也随即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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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考生们要积极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啦!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

  【案情】:

  甲、乙、丙于2000年8月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古画,约定由甲保管。10月,A愿购买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A。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甲便分别给了乙、丙各1.5万元。A买到该画后,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B。两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A即将画交付给B,但A欲持此画参加展览,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B。依此约定,A将画交付B,B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2001年3月份B的朋友C以6万元的价格从B处买了此画,C买到之后将画送到装裱店装裱。由于C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C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C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C。C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作法。后A因需要借款又于2001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D,D早就知A有此画。后来D在装裱店看到此画,进行调查才发现画已卖给B,而B于 2001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遂找A说理。A得知后,找到C,要求C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B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现问:

  【问题】:

  1.本案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是:(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A的买卖关系;(3)A与B的买卖关系;(4)B与C的买卖关系;(5)C与装裱店之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A与D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7)B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A与B之妻及其子的1万元价款清偿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

  【正确答案】:

  甲、乙、丙是共有关系。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乙,丙并未反对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所以该买卖行为应视为追认有效。

  3.A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D借款,D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正确答案】:

  A将该画抵押给D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此时A仍是画的所有人。D的抵押权虽然成立在先,由于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D不能对善意取得人C主张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4.A对B的债权,应由谁来承担?

  【正确答案】:

  A对B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由B之妻、之子在其继承的遗产内偿还。

  5.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正确答案】: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A虽已将画交付B,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6.B是否有权出卖该画,C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B将画卖给C属于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所有权,但C属善意第三人,由其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7.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装裱店对该幅画有留置权,C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装...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无借据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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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无借据借款”,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案情]

  原告纪某诉称,他与被告陈某是朋友。1993年6月份,他与邱某、郑某和黄某给别人介绍买卖宅基地,共得介绍费十多万元。当他们在邱某的铺子分款时,被告刚好路过,便向他借款一万元,没有写借条。此后几年一直没向被告催讨, 2005年9月7日原告到被告家催讨,被告否认向其借过钱并起争执,被告打“110”报警,经警方调查后调解仍无法解决,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解决。庭审时邱某、郑某和黄某均到庭做证,证明被告当时向原告借一万元,而被告均予以否认,并声称不认识3位证人。

  [分歧]

  该案经过了两次一审和两次二审,也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第一次一审审理后认为借款事实成立,二审审理后认为有些细节没有查清遂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仍认为借款事实足以认定,二审再次审理后终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遂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一审法院更多的体现基层法官在农村日常生活中的经验而作出的判决。主审法官在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到原告居委会调取有关原告的的品行情况,居委会证明原告比较率直,信誉好,没从事过非法的事情,系村民代表。原告年纪较大,多次主动到法庭陈述本案案情,每次向法庭陈述时情绪都较为激动,多次表示如果没有借款给被告,欺骗法庭,其断子绝孙,主审人也曾向参与调解的派出所同志了解,派出所同志也认为应该存在借款事实。在第一次一审判决后,被告要求调解,因法院已作出判决,无法调解。据此,一审法院法官在第二次一审判决时综合各种调查情况和被告的言行,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借款事实进行了认定。

  二审法院更多的居于对举证责任的证据进行纯法律审查分析而作出的判决。认为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只能证明其参与介绍宅基地买卖赚取介绍费是事实,不能据此推定原告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对证人证言的证据审查要求也比较严格,认为证人的证词虽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借款情况,但由于证人证言的复杂性,证人的证言在一些细节存在瑕疵,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原告所举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借款的事实,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提醒]

  在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双方相互信任,特别是在双反有一定的亲戚、朋友关系的借款中,出借方因碍于面子开不了口要借条,借款方也没主动出具借据,一旦发生纠纷时出借方很难举出足够有力的证据,有时明明是借了钱也得吃哑巴亏。

  从此案中也告诫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虽然双方都相互信任,但在借款时,还应出具借据为好。这样,对出借人而言有利于将来行使追索权,免除借款人拒不认帐的忧虑,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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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地役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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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便于司法考生系统性学习,【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地役权纠纷,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时刻理解题目意思,考出好成绩!

  甲从他人手中购得临近海边的一块土地并建造别墅。该地前边有一公司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3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补偿。一年后乙公司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丙购得该房屋后建高层住宅。甲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拒绝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请分析:

  (1)从民法理论上分析,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抑或地役权纠纷?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你认为甲是否有权要求丙停止兴建?

  答:(1)依民法理论分析,本案应属于地役权纠纷。相邻权和地役权的行使都意味着权利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以及邻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故实践中容易造成混淆。一般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认定某一法律关系究竟是相邻权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纷:

  1)有无提供便利的必要性。本案中,丙购地兴建高楼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甲今后正常的生活起居,只不过是使其观看大海景色受到一定阻拦。

  2)权利取得的方式是法定抑或约定。本案中,“观景权”并非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赋予的权利,而是通过约定的方式取得的。

  3)权利取得是有偿抑或无偿。相邻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其依约定而取得,供役地人并没有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但供役地人提供的便利确实满足了需役地人的某种特殊要求和需要,为需役地人带来了某种特定的利益,该便利已经超过了法律所施加的义务,为此需役地人应当向供役地人支付一定费用来作为自己获得便利的对价。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金钱应为甲获取地役权而向乙支付的对价。

  综上,本案应为地役权纠纷。

  (2)我国现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地役权制度,肯定了其用益物权性质。《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该权利不需要进行登记即可设立,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与乙之间设立的约定是有效的,地役权于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但是由于并未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的丙。甲无权要求丙停止兴建,只能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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